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理利益保护问题

集 体所有 两种 公有 制基础 上 ,根据
当 时 的实 际 形 成 并 沿 用 至 今 ,其 征 地 补 偿 理 论 和 制 度 设 计 的 计 划 经 济
好 ,但 是 这 部 分 收 入 稳 定 , 为 农 民
活变得很艰难 。据不完全统计 ,7年 来全 国有近 亿亩耕 地被 征用 ,那些 “ 农 无 地 、上 班 无 岗 、低 保 无 务
如 果 没 有 新 的 收 入 来 源 ,进 城 后 生
陷所造 成的 。具体 的 原因包括 以下
几个方面 :
( ) 征 地 制 度 本 身 所 存 在 的 一 缺 陷 现 行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的 缺 陷 是 农
民受 损 的 直 接 原 因 。 由 于 我 国 现 行 征 地 制 度 是 在 建 立 土 地 国 家 所 有 和
合法利益。
关键 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就业
土 地 是 农 民 生 活 的 最 基 本 保 障 ,是 农 村 稳 定 的 基 础 。 近 年 来 , 随着 工业化 和城 市化进 程 的加快 , 大 量 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用 ,失 地 农 民 越 来 越 多 。 目前 ,失 地 农 民 陷 入 困 境 主 要 表 现 在 :一 是 失 去 了 最 稳 定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来 源 。 土 地 征
一
( ) 土 地 管 理 体 制 设 计 忽 略 二 了政 府 利 益本 位 的价 值 取 向
Hale Waihona Puke 体 。二是 再就业 困难 重重 。 目前 ,
、
失地 农 民陷 入 困 境 的
在我 国 ,各级 地 方政府 既是 国 土 资源 ( 括集体 土地 ) 包 的宏 观管理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

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上的签名;村民的户口本或身份证等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依据。
<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因调整承包地引发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但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擅自违法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时有存在。
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了土地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2、因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在我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中,外嫁女的土地被违法收回而导致的纠纷最多。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擅自调整承包地,更不能违法收回承包地,应当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
对于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发包方根据农村承包法的规定收回租赁的土地之前,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租金将土地向第三方出租,侵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我院受理的绿金园公司一案。
二、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且人民法院不能审查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依据的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年产值来计算补偿金额,但有的地方不是按该地的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而是按全市县区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补偿金额,从而造成农民的利益受损。
其次,在补偿的过程中未考虑到失地农民在未来的承包期内土地产生的潜在经济效益和未来收益。
再次,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未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补偿标准未得到及时调整。
最后,由于工程性质存在差异,业主和投资主体不同,对对征地补偿所适用的标准也不相同。
浅析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浅析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摘要:现阶段,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农民没有了越来越多利益,因此失去土地的情况使农民的生计和就业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和政府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当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农民主动依靠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机遇自己去创造商业价值和发现创业商机的非常少,大多数的农民综合能力和文化素质偏低等因素,会投向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作岗位之中。
这时就会产生出一些问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生产经营都相对比较缺乏,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非常少。
所以,失去土地的农民如果自己不去主动规划自己的生存之路,只依赖于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用生活的话,早晚有一天会将补偿费用用完,那么失去了土地的基本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就会直线下降,甚至有些失地农民生活就失去了保障。
由此看来,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是非常具有社会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农民权益保障;保障机制引言为了有效的解决我国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问题,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加大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那就是经济补偿、后来生活、保障就业这些。
这里经济补偿是基础,后来生活是一个前提,就业问题则是关键,这是避免因为失地问题而导致农村尤其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情况发生,需要在城镇化的进程中着力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能使城乡实现一体化发展,从基础上保护失地农民的生活收入,减小失地农民各种差距,更好地进行城市生活。
一、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概述我国现状的城乡目前通常利用的是户籍制度,二元化管理方式能够让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有了很好的作用。
我国在城乡之间的管理有不同的方法,确定了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问题上会与再分配之间形成了不一致和不统一,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组织的社会结构。
但是,农村农民在劳动就业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社会福利提供方面上却没有在这一各个的体现之内,城镇居民可以有着比较好处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可以享受到社会经济的带来的好处等很多的社会保障福利。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根本利益社会保障论文摘要:土地被征收后由于征地补偿费用不能合理发放、安置措施不到位,相应的医疗、教育缺乏保障。
失地农民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要统筹全局,应作长远考虑。
文章指出,要从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
土地征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战略进程的推进,对城市内及其周边的农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以往赖以生存的土地;违法违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形势,对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就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作初步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归国家而给与补偿的制度。
因而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公益性、补偿性和救济性等法律特征。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载体,拥有土地是农民与社会其他人群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农村家庭的核心秉性。
由于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
所以,完善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迫在眉睫。
一、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现状和原因 1 现状。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亩。
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继续扩大,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被征用的土地多属于良田,位置较好。
城郊的土地在经过多年合作以后,已变成良田,土地的质量较好,升值潜力大;失地农民居住较为集中,群体内血缘关系影响较大,这些人群当中,多数人没有一技之长,除了事农以外其它技能基本不会,失地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失地农民与征地一方经常发生矛盾。
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法规措施研究

CATALOGUE 目录•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法规的完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及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足以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导致他们在失去土地后生活陷入困境。
土地征收后的就业问题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往往面临就业难题,因为他们缺乏非农技能和知识。
土地征收程序不透明许多农民在土地被征收时,对征收的程序和细节不了解,导致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损害。
现行的土地征收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有机可乘,损害农民的权益。
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些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失去权益。
030201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社会稳定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可以增加他们对城市化进程的认同感和支持度,有利于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促进城市化进程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实现社会公平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的完善03赋予农民参与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参与决策的权利,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01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2公开征收决策决策者应当在征收前公开决策,并确保农民了解征收的原因、范围和补偿标准。
明确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多元化补偿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就业、社保等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公平补偿补偿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进行公平评估,确保失地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补偿款用途监管应当加强对补偿款的监管,防止挪用或滥用补偿款,确保资金用于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分析论文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分析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摘要实现农村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战略性问题。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海淀新区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开发,如何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的失地农民为主要研究对象,围绕新区在征地拆迁、土地收益、农民转居就业、社会保障、集体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农民失地过程中面临的利益问题,并提出维护和增进失地农民利益的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征地补偿转居就业财政支持产业扶持一、对海淀区失地农民利益进行研究的背景分析(一)全国失地农民情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农民失地的问题。
直到2000年以后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圈地热, 城镇扩张、工业区等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急剧膨胀, 加之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 越来越多的土地以种种合法的或非法的、公开或隐蔽的形式变为城镇建设用地, 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和被边缘化的群体,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李培林,2005]。
目前,全国失地农民保守估计约有4000万人,预计到2030年将超过1亿人[姜晓婷,2008]。
(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指明了具体方向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其中规定:“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之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的政策措施。
北京市委十届五次全会也对加快北京农村改革发展作出部署,提出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三)各地在解决土地和资金双重难题上积极寻求探索与实践从各地的实践看,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具体政策,但各地已经围绕如何破解土地和资金双重约束难题进行了探索性尝试。
浅析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失地 农 民现 状 分 析
土地 对于 农 民兼 具生 产 资料及 社 会 保障双重功 能 , 是农 民生 活 、养 老 、就 医 的 全 部 保 障 。 农 民失 地 后 , 变 了他 们 改 生 存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 带 来 了 生 产 工 作 并 方 式 、 生 活 习 惯 、 交 往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 为 “ 田无 地 , 业 无 路 , 障 无 成 种 就 保
成本 、信 息 成 本等 一系列 生存 成 本 , 还 要 考 虑 日后 子 女 读 书 、 就 业 、 医 疗 、养 老 等 , 来 的 征 地 补 偿 并 不 能 弥 补 这 些 原 成 本 , 地 农 民 生 活 处 境 艰 难 。 据 2 0 失 03 年 “ 三 学 社 ”进 行 的 一 项 调 查 表 明 , 九 土 地 被 征 收 的 失地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了 的 只 占 1 %左 右 , 持 征 地 前 水 平 的 占 3 0 维 0 % 左 右 , 6 % 以上 的 失 地 农 民 生 活 水 而 0 平 下降或 者基本 上没 有收 入来源 。 2 失 地 农 民再 就 业 困 难 、 农 民的 文化 素 质 和 专业 技 能较 低 , 文化 程度 多为小学 或初 中 , 上这 几年 , 加 城市 改 革 , 资推 动型 的 城市 化 所创 造 投 的 岗 位 多 是 技 术 密 集 型 企 业 岗 位 , 低 对 素 质 的 劳 动 力 需 求 日渐 减 弱 , 市 工 人 城 大 批 下 岗 , 市 的结 构 性 失 业 压 力 很 大 , 城 许 多大 学生 都放 低 了就业 要 求 , 做普 通 工 人 或 服 务 人 员 , 大 缩 小 了 失 地 农 民 大 的 就 业 空 间 。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他 们 是 弱 者 , 地 就 意 味 着 失 业 。 即 使 某 些 失 失 地 农 民 能 在 城 市 中 找 到 工 作 , 由 于 但 自 身 条 件 的 限 制 , 们 大 多 数 从 事 条 件 他 艰 苦 、收 入 水 平 低 、风 险 性 大 的 工 作 , 如 运 输 、建筑 、去矿上做 工等 , 同样 面临 着 巨人 的生存 风险 。 3、养老 、医疗 问题 突 出 失地 农 民因 为失 去 了土 地 , 失 去 也 了养 老和 治 病 的保 障 。就 目前情 况 看 , 农 民 还 主 要 是 依 靠 子 女 养 老 。 农 民 老 了 之 后 , 女 可 以通 过 耕 种 父 母 的 土 地 获 子 得 收 入 赡 养 父母 。 由 于 多 数 失 地 农 民 在 就 业 、收 入 等方 面 的不 稳 定性 , 子女 养 老 也 变 得 艰 难 了 。 失 地 前 , 业 经 济 和 农 自身的 自然经 济形式 的农村 生产 方式使 农村 老年人 活到老 、干 到老 ;失地 后 , 老 年人 的晚 年生 活堪忧 。 失 地 农 民患 病基 本上 是 “ 病 拖 、 小 大病扛 , 病人膏肓再看病 ” 由于疾病得 不 , 到及 时和 系统 的 治疗 , 御疾 病 的能 力 抵 减 弱 , 往 小 病 拖 成 大 病 、 重 病 , 上 一 往 住 次 院 , 要 支 付 高 额 医 药 费 , 时 耽 误 了 需 同 工 作 , 入 锐 减 , 民 就 会 面 临 到 底 是 治 收 农 病 吃药还 是 生 活 吃饭 的两 难选 择 , 成 形 “ 因病致 贫 ”的恶性 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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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4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4,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92期)
Total No .292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王丽萍(1969—),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佳木斯大学公共外语部,副教授,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宋琦(1961—),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佳木斯大学社科部,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项目简介:2011年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YJSCX2011—367HLJ )。
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王丽萍1
,宋
琦
2
(1、2.佳木斯大学社科部,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摘要: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4—0151—02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
而产生失地农民也是必然现象。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种种原因,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形成了庞大的弱势群体。
所以,
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
失地农民数量迅速增加。
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约5000万人,
而且仍以每年30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依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增至1.1亿人左右。
抽样调查显示,
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的占6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占63%,担忧养老问题的失地农民占72.8%,担忧医疗问题的失地农民占52.6%。
农民的生存与发展、
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得到妥善解决,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1.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具体可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有。
出现了所有权主体的混乱。
在征地过程中,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最终的土地处分权完全集中在乡镇政府手里,对于土地转让,农民只能被迫接受,
而且由于监管不严,中间多出现腐败现象。
征地多出于政治考虑或当地的招商引资考虑,并没有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2.征地制度不健全
(1)征地界限不明,征地程序不规范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政府部门拥有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高政绩,把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不顾农民利益低价征地,并且征地程序不规范。
我国征地主要包括申请和实施两个法律程序。
申请程序是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实施程序是项目的论证及相关手续。
但是作为被征地的主体,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的农民,
却没有参与征地过程,整个过程只有政府在主导。
这就使得农民在补偿安置中没有他们的声音,
农民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受损。
(2)补偿费分配不合理,补偿标准低
我国目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很混乱,加上户籍管理的不规范,
人口的总数及各自应分配的费用很1
51
难最终确定。
并且,土地补偿款中有一部分归村集体所有,最终农民只能拿到补偿费的一部分,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只能按原用途的价值给予补偿,单以产值为补偿标准不能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的生活需求,未来土地增值部分并未补偿给农民。
并且各地普遍获取规定补偿标准的最低限,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实际补偿往往低于规定的标准,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三、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途径
1.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是中国长期实践的结果,完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情。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切实可行的。
村民小组是农村社会管理的最小单位。
村民小组有固定的区域界限,小组里每个人的思想观念、生活习俗相近,宗教信仰也集中,是农村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最基础的经济组织。
因此,将村民小组确立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村民小组的基本职能,符合农村实际。
能够极大地稳定民心,保护农民自身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2.科学规范征地制度
(1)界定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列出可征用的公益性项目用地,防止征地权的滥用。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要先进行公告,说明征地的合法性,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不能征收不符合征地规定的土地,严格依法办事,让被征地农民有法可依;征地批准后再次进行公告,举行听证会,就赔偿等问题与农民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让农民享有参与权。
意见一致后进行安置补偿方可征地。
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设专门机构公正地解决。
征地过程阳光化,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改变目前以“耕地年平均产值”为主的原补偿标准,逐步推行土地征收市场化,让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拓宽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并且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民、村、乡镇之间的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年龄较大、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民可进入城镇低保体系;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的城郊农民可以进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接纳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
同时,整合农村养老和城镇养老体系,完善城市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其范畴最终包括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2)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从制度上明确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合理安排失地农民分类参加医疗保障体系。
有工作具备缴费能力的失地农民,可按照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并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固定工作,采用灵活方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参照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费参保,同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而无力参保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当地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3)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有权利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不得以被征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由将其排除在外。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4)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
首先,加强就业培训,拓展就业渠道。
全面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其次,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部分失地农民想自主创业,但担心风险过大而未付诸实践。
因此,政府应该优化他们的创业环境,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的优惠,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扶持力度,减轻他们的负担以降低创业的风险。
同时农民要提高自身水平,增强创业的信心和勇气,不但让自己走上致富的道路,还能带动其他的失地农民就业,促进失地农民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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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