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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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政策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计划建设需要而被迫放弃耕地、房屋等财产的农民。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其进行了多项保障政策,其中包括社保补贴政策,以减轻被征地农民的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

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贴由征集机构和新建项目单位负责,失业保险的补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具体来说,被征地农民在办理社保手续时,可以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征地补偿协议、以及新建项目单位提供的购买保险的凭证等材料,以申请社保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当地政策而定,一般为征地补偿金的一定比例。

社保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社会保险的开支将会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负担,让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生活和养老。

其次,补贴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保障,增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保补贴政策的落实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社保补贴金额不足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由于资料不全或者过期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社保手续,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保保障和补贴款项。

因此,我们要求政府加强社保补贴政策的监督和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依法依规地享受社会保障,在被征地后有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安排。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被征地农民,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及时办理社保手续,争取早日获得应有的补贴和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劳社部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

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苏政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宿政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文件规定,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确定社会保障对象(一)确定保障对象。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被征收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并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确定安置人员。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当次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法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确定社会保障基准日。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保障对象年龄段。

二、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四)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80%。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023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现状分析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被征地的农民面临着失地失业和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升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2. 原则:以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制度为基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化保障的方针。

三、政策与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政府将出资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农村统筹管理。

2. 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机制,确保他们合理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政府将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管,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3.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

政府将提供创业培训和财务支持,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4. 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培训基地,提供免费的培训课程。

5.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后续帮扶和服务。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推荐等服务。

四、资金保障1. 政府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

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2. 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

支持社会力量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基金。

3. 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资金和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待遇。

五、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和成效。

2.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农民权益的合法维护。

3. 审核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社会效益。

六、预期效果与挑战1. 预期效果:通过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针对因征地而丧失或减少耕地、房屋和收入来源的农民,通过政府提供的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和增加收入来源。

为了做好这项制度的具体操作,以下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操作细则,包括受益对象的确定、救助标准的制定、救助方式的选择和资金拨付等方面。

一、受益对象的确定1. 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及其直系亲属,其中征地补偿款低于一定金额的农民家庭将被列为优先救助对象。

2. 申请程序:农民需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征地公告、土地证、房产证等。

3.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农民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法及时作出审核结论。

二、救助标准的制定1. 民生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2. 确定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教育补贴等救助标准。

3.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额能够覆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成本。

三、救助方式的选择1. 直接救助:通过发放经济补助、提供住房、安排就业等方式,直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救助资金和服务。

2. 政策倾斜:针对被征地农民,政府可以出台更多的就业政策和培训计划,促进他们就业和增加收入来源。

3. 合作社组织: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组建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资金拨付和管理1. 资金来源: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资金的持续供给。

2. 拨付程序: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

3. 资金管理:相关部门需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滥用和浪费。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2001年7月1日失业保险(超过15年按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005〕20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管理本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被征地农民的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和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二、意义1. 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建立保险管理制度,可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目标。

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有利于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劳动积极性,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内容1.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缴纳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福利,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住院津贴等。

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晚年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

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享受到应有的养老保障。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权益保障制度。

一旦遭受工伤,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康复待遇,减轻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恢复劳动能力。

四、相关问题1. 确定保险费用标准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实施中,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工作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用标准。

保险费用应既能够满足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又不能过高影响他们的生计。

2. 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保险机构的设立和服务站点的设置等。

这样可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办理保险手续、查询保险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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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基本对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对此各地方都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所以,在被征地农民是否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
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

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就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
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此各地方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要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用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户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在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不超过70%,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30%。

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对此,各地方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1、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的范围。

3、建立社会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注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4、建立了资金管理情况定期公布制度,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限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任
何单位各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5、社会保障资金到位与供地相联系,当地国土部门凭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凭证办理供地手续,没有该凭证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6、我国某些省份建立了保障资金预存制度,在城府承担部分资金保障上,要求用地单位报批前,将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在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户上。

7、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六、实践中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集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社会保障费用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

2、社会保障资金未到位即批准征地。

3、资金未到位既开始用地。

4、政府不负担应由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或者要求农民和农集体超出应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以上另行支出社会保障费用。

4、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作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政府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征地村民可以检举揭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法维权,具体操作可以参照笔者的征地拆迁法律讲座(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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