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国有企业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参控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明确公司与各参、控股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履行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集团化产权及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控股企业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参股、设立及承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其中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企业: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股50%以下但能有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三)参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四)本办法所称控住企业包括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情况,参股公司为本条第(三)项所述情况;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参、控股企业,其中针对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经营管理及委派人员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分公司。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有执行责任,并应依照办法及时、有效的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服从控股公司(即,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因此,按照集团化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公司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

控股企业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参、控股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及监事。

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对参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相应比例董事、监事推荐权、重大经营参与权、会议投票权,运营监控管理;对控股企业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决定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结构调整事务管理和经营业绩及经营者绩效考核。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二)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三)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五)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省属企业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六)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审核批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督促企业制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备案、核准制度;(三)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重大投资损失进行稽查,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
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
(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
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和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自治州和海东行署,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市国资委)是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国资委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公布,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西宁市、各自治州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分别由本级政府确定并公布,或授权本级政府国资委公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

com的支持!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管理,促使子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1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第三条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四条子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范本参照母公司合同范本。

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应合同条款,2经母公司审核后组织签订。

—1—第五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录用新聘员工当月就须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该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正式的当月,子公司就须为其缴纳社保。

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参照母公司执行。

第六条子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参照母公司制度。

公司负责审核工资发放总额,对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子公司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内决定具体的分配事项.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参照公司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子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才能正式下发。

子公司涉及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子公司,子公司方能执行。

第八条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应报公司批3准.子公司不得将银行账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号为外单位套取现金或结算与本单位无关的经济业务.第九条子公司不得为外单位代开发票.第十条严禁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3日国资企发[1994]81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榆林市城投集团公司的旗下子公司是指独立进行工商注册的、由集团公司为全额出资人或出资人之一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为了确保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有序性和整体效益性,使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的总体战略要求运行,增强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赋予旗下子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以发挥子公司的效益作用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经营范围、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目标的管理第一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源配置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在子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载明。

经营范围因环境、市场、资源配置等变化,经集团公司同意并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集团公司是企业整体的战略中心,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是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子公司应围绕中心战略编制子公司发展规划草案,经集团公司论证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是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团公司考核子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编制程序为:先由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指导性框架意见,再由子公司编制上报细化草案,最后经集团公司批准下达后执行。

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应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集团公司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在整体战略的指导下,对集团所属的产业、资源进行相应的优化整合,子公司应执行集团公司决策。

第五条健全子公司的治理体系。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集团内各处室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和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职能制衡来进行集团公司的总体运营管理。

第六条针对子公司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组织结构。

全资、控股子公司实行集权式管理机构,即围绕子公司经营范围,建立经营发展战略控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管理报告制体系、业绩评价体系、内部审计体系、经理人考核体系等操作管理机制,其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

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坚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同时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及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子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

第九条子公司应设立独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子公司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资产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子公司应合理使用、有效保护公司资产。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处置、报废等流程。

第十三条子公司购置、处置重大资产,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
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
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

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

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

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全资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
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

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否则,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集团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