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 麻 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为保证临床用药及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别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我院麻醉药品可用于住院患者及门诊患者使用。
二、购进途径:1、麻醉药品购入由专人负责,按照“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购用限量标准,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进。
2、在进购麻醉药品时要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
3、禁止私自或从非制定麻醉经营单位进购麻醉药品。
4、购进麻醉药品专册登记。
进购前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购进后须经主管院长验收签字,交由专人专柜保管。
三、保管措施:1、麻醉药品保存在药库的专用保险柜中,双锁防盗。
2、麻醉药品专人负责,建立专用帐目。
认真记录麻醉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3、发放时,严格按照处方内容填写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簿。
并妥善保管麻醉处方至少三年。
4、定期由主管院长检查麻醉药品保管、使用情况。
核对后记录在册。
第二篇: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____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实行“五专”。
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
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二)根据____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篇: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
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3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
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
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这些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滥用和依赖性,如果不加以严格管理,将给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因此,建立和完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详细阐述:一、立法和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药品的分类、监管机构、监管责任、违法处罚等内容,为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依据。
此外,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使用者之间的合作,加强各方的沟通和协作。
二、药品分类管理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其药理作用和危害程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般来说,毒品被列为严禁物品,麻醉药品被列为限制物品,精神药品被列为一般药品,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监管手段。
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包括药品注册、销售许可、质量监管、药品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制度。
制定严格的药品注册和销售许可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低劣和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四、监管措施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
对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进行许可和监督,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监控和追溯机制。
对药品流通企业要加强许可和监管,建立药品供应链的追溯和管理体系。
对药品使用者要进行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药品的正确使用和合理使用的意识。
五、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毒麻精神药品的挑战。
参与国际药品控制条约和公约,加强在药品法规、法律援助、情报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研究,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
六、教育和预防加强对各类人群的药品教育和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对药品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公众对毒麻精神药品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药品滥用和依赖的发生。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篇: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
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
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
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
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
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放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或成瘾性的药品,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公共安全、预防药品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定了以下关于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 《毒品和精神药品分类管理目录》3. 《毒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二、管理机构设置1. 国家药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毒麻精放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工作。
2. 各地方药监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毒麻精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生产企业或单位需向国家药监局提出毒麻精放药品生产申请,须提供相关生产、质量管理、销售等资质信息。
2. 申请通过后,需向药监部门递交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接受审批。
3. 药品批准文号颁发后,生产企业可以开始生产,并须接受药监部门的定期抽检。
4. 从事毒麻精放药品销售的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诊所经营许可证》。
四、存储和配送1.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药品GSP标准的仓库,对毒麻精放药品进行妥善的存储。
2. 配送企业必须具备合规的经营资质和条件,确保毒麻精放药品的配送过程安全可靠。
五、使用和监管1.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依法进行毒麻精放药品的配送、销售和使用,不得超范围经营。
2.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医生的处方下使用毒麻精放药品。
3. 对于毒麻精放药品的使用情况,药监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生产、销售毒麻精放药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
2. 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擅自销售毒麻精放药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3. 对于虚报、掺假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对医护人员、药剂师和患者的毒麻精放药品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使用安全意识。
2. 通过各类媒体渠道,推动公众认识毒麻精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危害。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麻醉、镇静、催眠、抗惊厥及改变心境的药品。
由于其具有高度危险性和强烈的心理和生理效应,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我国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许可管理。
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毒麻精神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毒麻精神药品。
而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只能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其次,我国对毒麻精神药品的购买、使用和处方进行严格管理。
个人购买毒麻精神药品必须持有由医疗机构开具的合法处方,而医疗机构对于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的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安全和合理性。
再次,我国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登记、报告和监管进行严格控制。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而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企业也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最后,我国对毒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
如有人非法生产、流通、使用毒麻精神药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查,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我国在毒麻精神药品管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的科学认知,合理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买卖,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毒品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毒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五条毒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毒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毒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八条毒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九条对于滥用毒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戒毒治疗。
第十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麻醉药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毒、麻、精、放、危险药物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账消耗、专用处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日常用量、片酊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止流痹。
对晚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调配、核对、发出必须签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记消耗。
科主任定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实行专柜保管。
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登记消耗,定期检查。
精神药品定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购、供应、使用必须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必须建立保管、验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管,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调配,每日不超过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称量准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名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管、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调配毒性试剂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2024年毒麻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毒麻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1、实施明确的标识管理,确保药品数量固定,责任分配清晰,交接班记录详实,遵循每日每班交接制度。
钥匙由双人双锁保管,确保交接的连续性,以保证账目准确无误。
2、定期对毒麻药品的管理进行审核,检查药品的物理状态。
如发现药品出现沉淀、变色、过期或标签不清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由药房进行处理。
3、在存储和管理过程中,如发生麻醉药品的丢失、被盗、被抢、骗或冒领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及保卫部门报告。
4、毒麻药品仅限住院患者使用,并需遵照医嘱。
禁止非授权人员私自持有、借用或取用此类药品。
5、设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患者姓名、床号、用药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日期及时间,并由护士及护士长签字确认。
在确保安全无误后,根据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进行补充。
6、毒麻药品需使用专用红色处方开具,所有项目需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有任何涂改。
处方中需明确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及编号等信息,医生签字后,空安瓶需妥善保留。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簿,对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进行销毁处理,需双人复核并签名确认。
2024年毒麻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在获取麻醉药品时,需向当地药品监管机构申请,经上一级审批后,发放《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之后,需按照规定的限量,至指定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进行采购。
二、在采购过程中,需向经营单位提交麻醉药品申购单。
经营单位在供应时,需仔细核对各项细节及数量,供应量应遵循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需具备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同时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权限。
四、麻醉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如下: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处方需完整清晰,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
配方、审核、发药等环节均需签名,并在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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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1、公司按规定成立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全
面负责药品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2、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层层负责
制度。若发生异常情况,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负起责任。
3、毒、麻、精药品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董事
长),质量负责人(总经理)牵头,各业务部经理组成。
二、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毒、麻、精药品时要实行双人负责,人员保持相对
稳定。
2、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毒、麻、精药品经在运输过程
中被盗、被抢、丢失。货到达后应有收发货方双人签收凭据。
三、销售安全管理
1、销售毒、麻、精药品时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核实购货
单位的资质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
销售要求的相关计划或批文。确保无误后方可按计划供应。
2、销售毒、麻、精药品由专人负责,做到票、帐、货相符,
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应记载其品名、规格、购货单
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仓库安全管理
1、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齐全、性能可靠。建立
与当地公安110联网报警系统。
2、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每年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由专人作相关记录和收集资料,以确保所有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正
常。
3、所有设备由经培训的专人按规定操作并记录,按规定上
报运行情况。
4、仓库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及维修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每季度报公司毒、麻、精药品经营领导小组。
5、库区24小时有保安人员值班。
6、保管人员进入专库收、发药品,必须双人在场。毒、麻、
精药品按要求存放。专库双人双锁管理。若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报
告,离开专库时应确保门、窗完好。
7、若发生被盗、被抢,保管人员、运输人员应在第一时间
拨打报警电话110,同时向公司领导,上级药监部门报告,并保
护好现场,等待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