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法制办法】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法制办法】闵行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闵行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xxxx]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xxxx]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内容)区政府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择优聘请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
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数18人,其中法学专家5人,执业律师13人。
设立法律助理机制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实效。
第三条(部门职责)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推进和指导。
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领导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选拔和聘任工作;(二)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的完善工作;(三)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事项的联络、协调和监督工作;(四)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工作;(五)负责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服务保障工作;(六)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法律助理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选聘条件)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衷于公益法律服务,愿意为闵行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二)法学专家应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第五条(选聘程序)区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区政府发布招聘公告,公开选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择优推荐聘任人选,报区政府选定后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
XX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xx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
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第七条专家顾问选聘条件(一)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二)具有丰富的能源、矿业及从事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专业知识和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四)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五)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县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 (4)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 (4)第二节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择 (7)第四章常年法律顾问 (8)第五章委托代理人 (10)第六章罚则 (12)第七章附则 (13)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事务委托代理人等外聘法律事务。
第四条外聘法律服务应遵循“择优、高效、经济”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总行合规管理部作为全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督导执行;(二)负责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三)指导和监督支行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支行外聘法律事务备案事项;(四)负责日常外聘法律服务信息收集、检查评价、协调沟通,以及有关信息通报;(五)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六)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作为本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总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二)负责支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的审查,以及上报备案事项;(三)建立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档案;(四)涉及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第一节准入与退出管理第七条外聘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二)成立并运行5年(含)以上;(三)合伙人不少于3人,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律师执业人员,且具有较丰富的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四)具有综合性的法律服务能力;(五)声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规范外聘律师管理,保障企业经济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委派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建立“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在法律审核把关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可临时咨询专业律所意见,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一)企业上市、融资、发债、信托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七)其他需要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法律事务部挂靠在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外聘律师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外聘律师需求;(二)组织外聘律师的选聘谈判;(三)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四)监督外聘律师工作。
第八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二)与外聘律师联络沟通;(三)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进行评价;(四)在项目经费中列入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章聘请第九条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仲裁案件,由公司与XXXX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同商定外聘律师事宜。
外聘专家顾问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激烈的竞争。
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开始聘请外部专家顾问,以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
然而,外聘专家顾问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企业在聘请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外聘专家顾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外聘专家顾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对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
外聘专家顾问关系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因此,《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外聘专家顾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虽然外聘专家顾问不属于劳动者,但其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法律。
在外聘专家顾问过程中,如因专家顾问的过错导致企业损失,企业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其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公司债务等进行了规定。
外聘专家顾问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我国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其中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了规定。
在外聘专家顾问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企业应遵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三、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 专家顾问的资格认定企业在聘请专家顾问时,应严格审查其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专家顾问的资格:(1)查看专家顾问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2)考察专家顾问的实际工作成果;(3)参考专家顾问的行业评价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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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作为一家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与任命:公司应通过招标、竞标或推荐等方式选择合适的法律顾问。
在选拔过程中要进行合法、公正、透明的评估,综合考虑法律资质、经验、专业能力和口碑等方面的因素。
选定后,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费用标准、保密义务等事项。
2. 工作指导: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同时,应定期与法律顾问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3. 工作报告: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约定的周期,向公司提交法律服务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问题分析、解决方案、意见建议等。
公司应认真审阅报告,如有需要,与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沟通和讨论,确保取得专业、可行的建议。
4. 协作与合规:公司与法律顾问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和沟通机制,确保及时交流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提供合规的法律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果的合法、正当性。
5. 保密与奖惩:公司应要求法律顾问遵守保密义务,对接触到的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同时,公司也应与法律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