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

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问题是:监理公司有什么理由对施工单位罚款呢???

1、施工单位野蛮施工,拒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

这种情况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只能:先下整改通知单,接着暂停施工,最后下达停工通知,然后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好像没听说能罚款的。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没看清图纸,质量等方面做的相当差,那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签字,不准隐蔽等等,也没有罚款的。

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公司和建筑公司同为责任主体方,是为业主方--建设单位服务的,是通力合作,为了业主,努力工作的,他能罚什么款呢???

我个人认为:建设单位倒可以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款,不过我在建筑一线这多年,倒是没遇到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罚施工单位的款。

我觉的现在质监站权利大,责任小,容易滋生腐败!权利大---对业主、监理、施工

都有管辖权,上工地都是耀武扬威的;责任小――什么报告上都不用签字,出了

事故什么责任没有!真是个美差

甲方有了监理,并且有了质检站监督,还需要我们那出来讲吗?

我们也最多在看看,听听,之后别人做不做还是由不得我们的话吧

监督站现在绝大部分权利是对各方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谁都清楚,但是有谁敢

对监督站不尊重,它们随便找个理由都可以把你施工单位整得服服贴贴。更不要说

是吃、拿、卡、要了

看来,还是施工单位的居多。可能是受压制的缘故,牢骚不少!

但是,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看:

1、质监站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现在质监站的只能是监督,主要监督质量主体的行为,即各质量主体单位的资格、人员的资格。这是一种执法的行为,是国家赋予质检站的权利,质监站必须代表政府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利。这是有必要的。可能是质监站属于四类执法的原因,故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会去攻击他们。一类执法是公检法,二类执法是城管一类的,三类执法是环保、劳动、药监,质量监督局等,以上三类都有大盖帽,有制服,有执法的臂章。执法证,没有制服,没有帽子。这是我的分析。不要以为公检法,比如交警罚款就是执法,是应当顺从的。质监站执行的并不全是法律,期中绝大部分是规范,质监站没有行为要求改正,实在不改正只能通报,或清除出某地建设市场。总比那些乱罚款,然后揣警)靠几百元的工资怎么活?同时,大家应当听说过交警的指标吧,在规定时间内必须

质检站的只能是对建设市场中的各个主体进行监督,从程序上规范建设市场,是建设市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起到宏观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这与人民的生活切切相关。存在是

2、质监站工作人员的不符合身份的行为

质监站也是一个机构,是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拨付办公费用和工人工资。质检站接触的即建筑业这个阶层。而质监员的工资是财政拨付的,每个月的费用少的可怜,就苏北来要你下班就回家,不再出来。如果你想和包工头一样,可以穿一些少许有名的服装、皮

够。要知道,农民共干满30天,每个月都有接近2500的收入。民工家里有老爸老妈,有啊!

同时,只要能为别人办点事,解决一些包工头没法解决的事,成人之美,虽然违反了程不可接受对方的一些好处能?免得使自己穷得叮当响!见人都抬不起头来。

当然,这是见不得光亮的事,但是,并不是黑暗里的行动都是坏的。所以说,他们的行的国情是枪打出头鸟,如果你不收,那么,你就是怪胎,别人即使是最好的兄弟也会远有立足之地。

3、吃拿卡要是存在的

质检站是一个很好的单位,出门有车坐,吃饭上席请,自有他的好处,是一个香饽饽单想使自己的儿子、闺女进去,是一个很好的铁饭碗啊!但是毕竟还是有门槛的,要花钱去后不管怎么这也得把成本给捞回来吧,所以捞吧,等成本全回来后,捞已经城习惯了人的钱,不要白不要,就算为工人“出气了”!哈!不敢说每个人都在捞,但是十有八九国的普遍现象,哪个部门、哪个单位没有这种事情?

综述:质监站的存在可以对工程中违反规范的行为或工程质量起到相当大的制约作用,家的政策有关,部分监理单位只能算是建设单位的狗腿子,在业务上很多监理人员只有起到完全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质监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对于腐败,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是普遍存在的。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至于他们给你制关不到位而已!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的工作面很多。要想成功地完成项目,必定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一种项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和“双赢”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我们根据多年来同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的经验,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为实现“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环保达标、节省投资”的项目管理目标,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我国装饰监理规定,装饰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装饰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将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地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明确在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权、利,使其商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少有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内容的。 二、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即代表业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前提下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等。因此,施工单位从正确履行合同、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等角度出发,应该积极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使管理工作适应这一要求,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就可能被形势发展所淘汰。

大型上市公司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大型上市公司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做好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时的相关事宜。 第2章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管理 第3条工程部组织选择并确定监理单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任务,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需依据合同规定按时进驻施工现场。 第4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如下。 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具备同类工程阶段的监理经验或全过程监理经验。 3.具备与该工程所包括的设计、土建、安装、装修全部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全面进行“三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业主与实施方以及实施方之间)和安全文明施工。 4.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现代化管理的能力。 5.具有完成该工程类似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的经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或审核标底的能力。 6.具有编写符合规程、规范的竣工资料的能力。 第5条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监理单位应能独立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不得转让或分包。 2.能按时提交该项工程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 3.符合该项目总监成员和其他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与人才网络要求。 4.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应能满足该项工程的全部专业要求,监理单位需提交“随工程进度监理人员上岗直方图”和“监理机构设置框图”。 5.报送为该项工程监理任务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其中注明自身能提供的部分)。 6.提供准备用于本项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种主要监理表格,如向业主提供的报表格式、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

监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一些具体要求,校基建办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1.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保证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证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2日内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两日内下发。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

现,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三、加强监理人员对质量的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开发公司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过程要求 2.1工程施工阶段管理要求 2.1.1监理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2.1.2技术交底:在每道工序开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在内部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监理、施工单位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应全部参加,对施工工艺、标准、作法进行统一,以便使甲方要求真正贯彻到施工第一线且在检查验收时有统一的标准。监理应审核交底内容,旁听交底会,留存交底记录,并监督执行情况。 2.1.3材料设备进场: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1.4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验收,监理验收通过并在隐蔽工程验收单上签字后,才允许其进入下一道工序。所有隐蔽工程监理应全数参加验收。 监理通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

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1.5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上报《监理月报》报甲方审核。《监理月报》中反映的问题,甲方要求监理敦促承包商予以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 2.1.6施工质量检查:实行施工班组(劳务)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专检→监理专人检查→甲方抽检,并要求监理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质量检查小组进行感官质量检查。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监理单位召开质量专题会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将结论形成。 2.1.7施工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发出工程整改令,施工单位上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项目部要求监理负责每周组织专项质量专题会议,处理现场发生的工程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与工程部、设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方案,若有成本增加,报成本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2.1.8进度计划:项目部把编制的项目总控计划交监理单位分别下发到每个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对整个工程完成时间节点进行细化,其细化后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检查其计划在项目总控计划范围内是否科学合理,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一经审定,严格按此计划执行。 2.1.9进度款的支付: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精神进行审查,到达支付节点且质量合格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按合同审查形象进度、工程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审查交公司进行审批支付。 2.1.10工程变更:由甲方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部要求监理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并严格监督工程变更的实施和参与工程量的核实。 2.1.11信息管理:监理单位应做好信息的收集与传递工作,负责将甲方书面文件按要求传送至各相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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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 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 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7条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者

甲方对监理的管理制度

甲方对监理的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执行监理合同 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保证人员的到岗率。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证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在2日内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两日内下发。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

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签字齐全,数字准确。 三、加强监理人员对质量的控制 1、积极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公司和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2.1针对本项目,我公司在人员方面的承诺: 1、我单位将按计划组织具有丰富建筑工程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成本核算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实施全面管理,采用“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工作原则,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部下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材料机具、合同管理、财务等职能人员。 2. 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 3.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4.为确保施工参与人员的素质,所有专业技术工人必须经过预审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进场施工。凭通过的素质审查表,在后勤部门正式办理上岗手续,办理工卡,领取统一工作服等,素质审查表为工人资料,由项目部保留。对特殊工种,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部门考试合格后签发的上岗证(如电工、焊工等)。 2.2针对本项目,我公司在服务方面的承诺: 一旦确定本公司中标,我公司将坚决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并做一下承诺,如我公司不服从招标人的现场管理,我公司愿意接受合同价格1%的处罚,如出现严重的不服从管理,招标人有权解除我公司的合同。 中标后,我单位将从计划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与业主积极配合,其主要措施: (1)选择优秀施工队组,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2)项目工程部将负责向业主报送总体

工期网络计划,并积极协助业主确定施工队伍及供货商的进退场和中间交接事宜,配合业主合理解决其垂直运输设备,施工用水、电、材料堆放、场地划分等。(3)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经监理审核后报业主进行最后定板。(4)参加业主召开的工程例会,由监理主持,业主及项目经理部参加。通过工程例会这一制度度完善施工与监理、业主之间的关系,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5)召开工程例会时项目负责人将向业主提交每周工作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在报告中将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展情况,在计划中详细进度、材料、劳力、设备、资金等的细部计划。(7)认真做好施工日记,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雇佣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物料数量,以及每天的天气情况,并将其放在工地办公室,以便业主随时查阅。(8)充分重视业主的指示,现场管理人员随时以书面形式记录业主的指示,并予以贯彻。(9)工程服务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服务保修范围为合同文件所规定施工工程,以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需完成的其他工作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9.1服务保修期 工程服务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期限:2 年。 9.2工程服务保修责任 1、属于工程服务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我司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急需修理项目随叫随到。在约定期限内,我司未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单位规章制度罚款合法 篇一: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权 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XX年1月15日废止,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 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XX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XX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 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与监理周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100元/每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减监理费用200元/每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费用300元/每次,如有特殊情况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各项报表填写内容复核要求。监理日志、月报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本人审核的资料及填写的表格要求签

施工方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1施工方与业主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施工方承包商对建设方业主绝对的负责任。项目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工程建设方针,在确保工程质量等级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 9.1.1承包商将严格履行承诺,严肃认真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 9.1.2接受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计划,实施实际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主动征求业主的意见。 9.1.3尊重业主驻工地代表,做到日常工作多联系,遇到问题多商量,搞好团结,做好协调工作。 9.1.4认真听取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意见,须要改正的问题,立即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反馈给承包方。 9.1.5对纳入总包范围的分包工程,全面搞好组织协调和平衡,严格履行总包的职责。 9.1.6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以下工程服务: 建筑材料及其它安装材料的采购、供应和质量保证应符合招标文件、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装、土建工程所需各种附件、预埋件。 负责土建施工、负责检查各种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尺寸。 根据规范和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分解出有关质量控制指标,供设计单位和用户对施工质量进行考核。 在构件、材料质量把关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用户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制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的架设和费用承担。 施工器具配备、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及施工现场清除工作。 工程验收所需仪器的配备。 负责提供全套的售后技术服务。 参与工程验收、提供竣工图与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9.2施工方与管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管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方实施监督。施工方全面理解和尊重监理方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为使本工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共同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方与监理方的配合提出以下措施:

监理单位管理方案.docx

2016财年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为强化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管理第三方监管作用,确保监理单位“四控、三管、一协调”有效落实,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与集团总部、区域管理中心和项目公司的沟通交流及监管联动机制,促进中燃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达到监理单位与中燃集团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的,工程技术部集合集团工程建设管控要求制定了2016财年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一、中燃集团工程建设管理思路 1、2016财年集团工程建设主体思路 中燃集团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广泛的项目布局,下属项目公司已超600家,拥有300多个城市燃气项目,同时在城市燃气业务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车船燃气、LPG、分布式能源等多领域齐头并进的局面。 (1)工程管理模式 集团为满足发展需要,制定了“战略管控在总部、管理重心在区域、落实执行在项目公司”的管控方向,并不断通过简政放权、深化变革,积极推动这一管理模式落地。集团工程技术部做为专业职能部门,本着加强内部管控和强化专业服务的原则,通过内外两条线的工作推进,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满足集团发展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做为第三方监管力量,应当成为集团工程技术部工程建设管理有力的助手。 (2)工程建设特点 2016财年,国内经济增长乏力,发展进入新常态,城市燃气在这一大环境下也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集团提出了“三跨”、“4G”、“六扫”的大市场观战略,深挖市场潜力,大力开发乡镇市场及老居民用户,因此,常规燃气工程建设中点供项目、散户安装比率将大大提高,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大大提升,风险点明显增多。 2、监理单位招标整合的目的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 [要点提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 [案情简介]2010年1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定了1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该局认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设定和实施,用人单位无权作出规定,其《员工手册》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处罚程序于1月21日作出《劳动监察监察当场警告决定书》。电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全体员工签名确认,重新修订了《员工手册》,奖惩制度中有关经济处分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国家、省和珠海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

建设监理试题答案1

第一套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主体是() A. 监理单位 B. 施工单位 C. 设计单位 D. 勘察单位 2. 项目业主与监理方的关系是() A. 监督与被监督 B. 委托与被委托 C. 行政隶属 D. 没有任何关系 3.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委托和授权。 A. 施工单位 B. 政府部门 C. 项目业主 D. 监理单位 4. 科学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要求监理活动具有一定的() A. 服务性 B. 公正性 C. 独立性 D. 科学性 5. 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是指() A. 可行性报告

B. 项目建议书 C. 施工图纸 D. 施工草图 6. 甲级监理企业具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人。 A. 5 B. 10 C. 15 D. 25 7.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业绩要求() A. 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B. 近三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C. 近三年内监理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D. 近三年内监理过3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2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8. 我国实行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体制是() A. 分级管理,统分结合 B. 一级管理、统分结合 C. 集中管理,以统为主 D. 分级管理,以统为主 9.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自行失效,且()年不得重 新申请资质。 A. 1 B. 2 C. 3 D. 4 10. 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就违背了()原则

监理单位管理细则

监理单位管理细则 为了切实贯彻公司制度文件,规范化项目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监理规范》等,特指定本细则: 一、制度管理 1、会议材料汇报制度 1.1提交时限 工程部对监理单位实行定时汇报制度,监理周报要求每周五下午3点前上报工程部(含电子版),监理月报要求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部(含电子版),提交纸版数量由工程部确定,汇报材料模板由工程部下发给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部提供的监理周报、监理月报、节点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的模板按时提交,其中周计划附在监理周报后,月进度计划及节点计划相应附在监理月报后,如未能按时提交,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人民币的处罚,第三次处以100元人民币的处罚,依次类推。 1.2填写要求 监理周报必须按照填写要求填写,格式及其分类严禁更改,遇有疑问,可询问资料员及主管工程师。不符合填写要求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罚款,第三次处以100元人民币的处罚,依次类推。 1.3深度要求 监理周报内容必须详实,每周项目主管工程师将会对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周报进行审核,当主管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在周报上面没有体现,将对监理单位进行以下处罚: 1.3.1、当主管工程师发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在周报上未体现,在质量及安全方面的问题的遗漏的数量小于或等于5条,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100元人民币的处罚,第三次处以200元人民币的处罚,并撤换该项目负责监管的监理工程师。 1.3.2、当主管工程师发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在周报上未体现,在质量及安全方面的问题的遗漏的数量大于5且小于或等于10条,第一次处以100元人民币的处罚,第二次处以200元人民币的处罚,并撤换该项目负责监管的监理工程师。 2、监理规划、细则及资质资料提交 2.1、监理单位在施工图下达后15日内,工程开工之前编制监理规划、旁站监理方案、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及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部。根据工程施工进展编制相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如未能按时提交,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200元人民币的处罚,第三次处以500元人民币的处罚,依次类推。 2.2、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核查表,并备齐人员资料于2日内上报工程部,其中总监年龄不得大于50岁,并持有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平均年龄不得大于55岁,50岁~28岁所占比重不得小于60%,最大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条件良好,工程部将按照合同对进场人员进行审查,如发现现场监理人员未按照合同要求进场,每缺一人(总监和总监代表除外)一天处以200元人民币的处罚,直至按照合同要求人员全部进场,且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必须征得工程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到场,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必须经工程部同意,自行更换工程部将对监理公司处以10000元人民币处罚,有权建议公司解除合同,监理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要求每周总监必须驻场处理日常工作不得少于5天,工程部将对监理单位人员,特别是总监进行每日签到制度,工作日每缺一天处以200元人民币处罚。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企业有规章制度,罚款违法吗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是否合法 (徐律):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制度扣工资,到底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得扣工资,但法律规定代扣的可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似乎给单位扣工资合法化了。 ()毅然律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提是给单位造成损失。如果迟到,不开会,等,没造成损失的,就不宜扣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除此以外,用人单位没有特殊的处分或处罚权。 徐律师: 但是规章制度规定了,也民主表决了 郑州毅然律师: 1、不得超越规范任意处罚。 2、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否则处罚无效。 3、经济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限度。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

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甲方对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环保符合施工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的一些具体要求,公司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理合同执行情况 1、根据监理合同内容的有关规定配备总监、土建监理工程师、土建监理员、资料员以及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钢结构专业资质等人员,严格控制人员的到岗率。且必须参加周工程例会,在配合施工期间监理人员视监理工作需要随叫随到。 2、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书面同意;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2日内离开,并在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3、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赔偿损失。 4、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

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的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 5、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驱逐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监理人员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一次处罚500元; 7、不准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1、监理人员上下班、值班时间应严格遵守或配合甲方规定的考勤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甲方工程部经理请假。 2、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相互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3、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三者关系的作法和成功经验

正确处理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监理关系 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的工作面很多。要想成功地完成项目,必定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一种项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和“双赢”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我们根据多年来同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的经验,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为实现“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环保达标、节省投资”的项目管理目标,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1.1、我国监理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 监理委托合同。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以书面形 式来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争议 的处理方式等。 1.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将约束双方当事 人对于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地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行 为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3、为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明确在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权、利,使其商 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少有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委托方与被委 托方的协议内容的。 二、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 合同关系。 2.2、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 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即代表业主监督和管 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2.3、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不 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维护业主的合 法利益前提下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 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ZR- ZR-GCJS-B017-2015(V1.0)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 2016-03-11发布 2016-04-1实施

修订记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5) 第三章监理单位资质要求 (6) 第四章监理单位年度招标 (6) 第五章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7)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8) 第七章奖励与罚则 (9) 第八章附则 (10) 附件一建设监理工作月报 (11) 附件二监理单位考核表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燃集团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工程监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中燃集团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燃集团控股项目公司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非控股项目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中燃集团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四条名词和术语 1、监理单位: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监理:监理单位受项目公司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监理日志: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过程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4、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项目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5、监理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6、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7、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8、工程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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