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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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术后并发症应急预案

妇科术后并发症应急预案

一、背景妇科手术是治疗妇科疾病的重要手段,但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可能会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提高患者术后生活质量,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妇科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感染、出血、粘连、尿潴留、淋巴水肿等。

三、应急预案1. 感染(1)术后保持手术区域清洁干燥,定期更换敷料。

(2)遵医嘱按时服用抗生素,防止感染扩散。

(3)密切观察患者体温、伤口情况,如出现红、肿、热、痛等症状,及时通知医生。

2. 出血(1)术后密切观察伤口渗血情况,如出现大量出血,立即通知医生。

(2)遵医嘱按时服用止血药物,必要时进行输血治疗。

(3)保持患者休息,避免剧烈运动,防止再次出血。

3. 粘连(1)术后适当活动,避免长时间卧床,促进肠蠕动,预防粘连。

(2)遵医嘱按时服用药物,减轻炎症反应。

(3)密切观察患者疼痛、腹部症状,如出现粘连症状,及时通知医生。

4. 尿潴留(1)术后尽早下床活动,避免长时间卧床。

(2)如出现尿潴留症状,可采取热敷、按摩等措施促进排尿。

(3)必要时进行导尿治疗。

5. 淋巴水肿(1)术后进行淋巴水肿护理,如按摩、热敷等。

(2)遵医嘱按时服用药物,减轻症状。

(3)密切观察患者下肢肿胀、疼痛等症状,如出现加重,及时通知医生。

四、应急处理流程1. 发现并发症后,立即通知医生,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医生到达现场后,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如需手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护理人员协助医生进行手术,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4. 手术结束后,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防止并发症再次发生。

5. 术后做好康复指导,帮助患者尽快恢复健康。

五、培训与演练1.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对并发症的能力。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总结妇科术后并发症应急预案旨在提高患者术后生活质量,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

通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完善应急预案、密切观察患者病情,确保患者术后安全。

在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如何及时处理

在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如何及时处理

在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如何及时处理在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护理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一系列常见的并发症和风险。

这些并发症和风险可能会出现在手术期间或术后,因此护士在监护和照料患者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应对策略,及时识别和处理这些情况,有助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顺利康复。

本文将为大家科普在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如何及时处理。

一、妇产科手术室中,护士需要注意的常见并发症1.出血:手术期间或术后出血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

护士应密切观察血量、血压和患者的一般状况。

如果出现异常的出血量、低血压和其他出血相关症状,护士应立即通知医生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应用压迫或呼叫手术团队进行进一步干预。

2.感染:手术操作可能导致感染风险增加。

护士需要密切观察患者的体温、心率、呼吸频率和白细胞计数等指标,以便及早发现感染的迹象。

如果患者发热、出现局部红肿、分泌物增多等感染症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采取合适的感染控制措施,例如及时更换敷料、给予抗生素治疗等。

3.麻醉相关并发症:由于手术过程中使用麻醉药物,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呼吸、血压和心率等指标,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麻醉相关的问题,如低血压、呼吸抑制等。

护士应参与监测和评估患者的麻醉状态,同时与麻醉师密切合作,保障患者的安全。

4.血栓形成:手术期间长时间不活动可能导致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增加。

护士应鼓励患者早期起床和主动活动,以促进血液循环,并采取预防措施,如佩戴弹力袜,并遵循抗凝治疗方案,以降低血栓形成的风险。

5.尿潴留:手术或麻醉后,患者可能发生尿潴留。

护士需要密切观察患者排尿情况和膀胱充盈指标,如膨隆感。

如果患者出现排尿困难、尿潴留的症状,护士应及时向医生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如进行导尿。

护士在妇产科手术室中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她们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状态,快速识别并发症的迹象,并与医疗团队紧密合作,以确保患者的安全与顺利康复。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调查和建议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调查和建议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调查和建议调查了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实施25年以来,节育手术并发症人群的基本情况。

帮助计生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

提出了建议和意见,解决受术者的后顾之忧。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甘肃省关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和谐计生,帮助计生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特别是统筹城乡发展,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笔者特做了此次调查。

1 基本情况卓尼县位于甘肃南部,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县辖地5419.68平方公里,总人口人,辖15个乡镇,100个村(居)委会,469个村民小组,居民以藏为主,全县总人口102168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6.32‰,已婚育龄妇女21606人,落实节育措施16854人,节育率78.06%。

地域属山大坡徒,高寒阴湿气候,交通不便,经济发展十分落后,属国家级贫困县。

绝育术是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普遍开展,全国上下都在寻找安全、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绝育方法[1]。

在我国农村,输卵管结扎术仍是当前最常用的绝育手术[2]。

虽然结扎术是一种比较安全、经济、简便、有效的绝育手术,同时目前仍为绝育的主要术式,但若处理不当,也会发生不少并发症,造成不良影响。

如何避免出现结扎术后的并发症,直接关系到受术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由于有些并发症在术后较长时间方可表现出来,致使临床医生容易忽视,病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会引起严重后果。

因此,切实找到绝育手术远期并发症的防治对策势在必行。

实行节育措施25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落实绝育手术14023人,其中输卵管绝育14023人,由于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共同努力,每年开展集中优质服务活动,25年以来全县累计少出生人口约3万人,由于实施节育手术近期并发症在施术医疗单位治疗,远期并发症由各乡镇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酌情解决的政策,造成部分并发症患者未妥善解决而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计划生育手术是一种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生育质量而实行的手术。

虽然这种手术具有显著的生育控制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并发症。

因此,鉴定和管理手术并发症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主要包括术后出血、感染、输卵管再通、宫外孕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术后出血和感染。

术后出血一般会在手术后的24至48小时内发生,而术后感染则主要是由手术操作不当、卫生条件差和身体抵抗力低下等因素引起的。

因此,在进行手术前和手术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选用符合标准的手术器械和消毒药品,同时加强患者的术前和术后护理。

其次,在手术后,及时发现、诊断和处理并发症也是非常关键的。

一旦发现手术并发症,应立即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其对患者健康的影响。

例如,在发生术后出血时,应迅速检查有无出血点,给予相应的止血措施;在发生术后感染时,应针对不同的感染类型采取相应的抗生素治疗措施。

最后,定期随访和复查也是必要的。

手术后需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复查,以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潜在的并发症。

同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患者的健康状况得到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鉴定和管理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科学的操作和细心的护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保证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加强随访和复查,可以更好地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问题,为后续治疗提供参考和依据。

妇科手术后的并发症预防与处理

妇科手术后的并发症预防与处理

妇科手术后的并发症预防与处理妇科手术是一种常见的治疗妇科疾病的方法,但是手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并发症,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因此,预防并合理处理手术后的并发症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妇科手术后常见的并发症进行介绍,并提供相应的预防与处理方法。

一、术后出血术后出血是妇科手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患者在手术后可能会出现阴道出血或伤口渗血的情况。

为了预防术后出血,患者应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保持伤口干燥清洁,避免感染;遵医嘱服用止血药物;定期进行复诊,及时发现并解决伤口出血问题。

二、感染术后感染是妇科手术的另一种常见并发症。

术后感染可能导致发热、伤口红肿、分泌物异常等情况。

为了预防感染,患者应定期更换伤口敷料,保持伤口清洁干燥;避免盲目使用抗生素,根据医嘱使用抗生素治疗感染;避免性生活,避免引起感染。

三、尿潴留尿潴留是妇科手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术后患者可能会出现排尿困难、尿意频繁等情况。

为了预防尿潴留,患者应充分饮水,促进尿液排出;注意保持排尿姿势正确,避免尿液残留;避免过度劳累,保持愉快的心情。

四、尿路感染尿路感染是妇科手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之一。

术后患者可能会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

为了预防尿路感染,患者应避免憋尿,定时排尿;饮食清淡,多摄入维生素C;保持外阴清洁,避免感染。

五、其他并发症除了上述常见的并发症外,妇科手术后还可能出现其他并发症,如肠梗阻、血栓形成等。

为了预防这些并发症,患者应定期进行复诊,及时发现问题;遵医嘱进行药物治疗,如抗凝治疗等;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过度劳累。

综上所述,妇科手术后的并发症预防与处理至关重要。

患者应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配合医生的治疗,定期进行复诊,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注意饮食健康,避免过度劳累,有助于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祝愿所有患者术后康复顺利,健康快乐!。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五并发症等级;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三十四条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五条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第三十六条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用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参考样书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肾功能轻度减退;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一、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会诊和处理。

二、对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要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组织鉴定。

三、科室要建立并发症个人档案,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等。

个人档案应专柜管理,永久保存。

四、定期随访,关心并发症患者。

要在积极治疗、合理用药的同时,做好本人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五、对与节育手术无关的疾病应做好解释工作,建议到上级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诊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优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优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的防治措施
宫内节育器放置
适应症
• 1、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IUD)且无禁忌 症者。
• 2、用于紧急避孕,更适于愿继续以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 且无禁忌症者。
பைடு நூலகம்
禁忌症
宫内节育器放置
1、绝对禁忌症
• (1)妊娠或妊娠可疑者。 • (2)生殖器官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
• (7)子宫腔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剖 宫产后、正常产后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铜固定式IUD例 外)。
• (8)人工流产后子宫收缩不良、出血多,有妊娠组织物残留 或感染可能者。
• (9)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 能者。
• (10)有较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患。 • (11)有铜过敏史者,不能放置含铜宫内节育器。
放置宫内节育器
• (3)节育器异位 发生率极低,但危害性大。多由于操作不 当,戳穿子宫壁,将节育器放置于子宫外。若子宫位置检 查有错误,易从子宫峡部穿孔;子宫大小检查错误时,易 穿孔子宫两角部。哺乳期子宫薄而软,术时甚易穿孔。节 育器可异位至腹腔、阔韧带、直肠子宫陷凹等处。术时查 清子宫位置和大小可预防发生。节育器异位一般无明显临 床症状,少数因早孕就诊,通常在随诊时发现阴道内尾丝 缩短或消失,取环时探针或取环钩不能解及节育器。为明 确诊断可采用B超、X线检查,或宫腔内置一探针,然后 变动体位再作影像学检查比较,必要时作腹腔镜、子宫镜 检查。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据其所在部位,经腹(包 括腹腔镜)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适宜绝育者同时行输 卵管结扎术。
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及未治愈者。 • (3)3个月以内有月经频发、月经过多(左炔诺孕酮-IUD

妇科手术常见并发症与处理

妇科手术常见并发症与处理妇科手术在治疗妇科疾病和改善女性生殖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任何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妇科手术也不例外。

本文将介绍妇科手术常见的并发症及其处理方法,以提醒患者在手术前做好充分准备和风险评估。

一、术后出血术后出血是妇科手术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出血量轻微的患者可以结扎血管或使用电凝术止血。

如果出血量较大,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手术操作,修复破裂血管或缝合出血点。

对于严重出血的情况,可能需要输血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治疗方案。

二、感染妇科手术后的感染是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术后感染的症状包括发热、局部红肿、疼痛等。

处理感染的方法包括给予抗生素治疗、局部伤口护理、以及必要时进行引流等。

对于严重感染的患者,可能需要住院治疗,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进一步处理和护理。

三、尿路问题与妇科手术相关的尿路问题包括尿潴留、尿失禁等。

对于尿潴留的患者,可以进行导尿或经皮穿刺排尿。

对于尿失禁的患者,可以进行盆底康复训练或者其他相应的治疗方法。

在术后康复期间,患者需要遵医嘱进行相关的运动和康复训练。

四、手术伤口问题手术伤口问题主要包括伤口裂开、愈合缓慢等。

对于伤口裂开的情况,可能需要重新进行缝合。

对于愈合缓慢的伤口,可以进行适当的换药和伤口护理,约束活动以促进伤口愈合。

在手术后的康复期间,患者需要保持伤口清洁,避免感染和其他不必要的刺激。

五、异位症重复某些妇科手术,如子宫切除术,可能会出现异位症重复的情况。

异位症重复的处理方法包括定期随访和相关药物治疗。

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以减轻症状并预防病情的进一步恶化。

六、其他并发症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并发症外,妇科手术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如肠道损伤、尿道损伤等。

处理这些并发症的方法包括手术修复、药物治疗等。

在手术前的充分准备和术中的细心操作可以降低这些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

在妇科手术前,医生会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和风险提示,同时还会告知患者可能的并发症及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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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手术并发症重在预防,一旦发生处理原则如下: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节育器异位。确诊节育器异位后,应根 据
其所在部位,经腹或经阴道将节育器取出。必要时留院观 察、
治疗。
2、感染。一旦发生感染,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并给予 抗
生素治疗。
3、节育器嵌顿。一经诊断应及时取出,若取出困难,
应在B超下或子宫镜直视下取出 IUD,可减少子宫穿孔的机
会。
二、人工流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子宫穿孔:一旦诊断,应停止手术,给予缩宫素和 抗
生素,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有无腹痛、阴道流血及 腹腔
内出血征象。子宫穿孔后,若患者情况稳定,胚胎组织 尚未吸
净者,可在 B 型超声或腹腔镜监护下清宫;尚未进行 吸宫操作
者,则可等待 1 周后再清除宫腔内容物;发现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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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增多或疑有脏器损伤者,应立即剖腹探查修补穿孔处。
2、人工流产综合反应:一旦出现心率减慢,静脉注射 阿托
品 0.5mg。
3、吸宫不全:若无明显感染征象,应行刮宫术,刮出 物送
病理检查,术后用抗生素预防感染。
4、漏吸:再次行负压吸引术。
5、术中出血:在扩张宫颈后,宫颈注射缩宫素促使子 宫
收缩,同时尽快钳取或吸取胎盘及胎体,吸管过细或胶管 过软
时应及时更换。
6、术后感染:卧床休息、支持疗法、及时应用抗生素 宫
腔内残留妊娠物者按感染性流产处理。
7、栓塞:妊娠早中期羊水栓塞症状及严重性不如晚期 妊
娠发病凶猛。处理同妊娠晚期栓塞。
三、引产并发症处理常规
1、出血:对症处理。
2、感染:抗感染治疗。
3、软产道损伤:缝合修补,抗感染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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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羊水栓塞:处理同妊娠晚期羊水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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