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农会简介
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

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作者:徐旭初邵科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中》2013年第07期论及东亚小农村社会的农民进入大市场的组织化模式,一般为中国大陆所熟悉的是以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为典型的综合性农民组织模式。
然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除了综合性农协(会)组织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比如当前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中就有304家农协,他们在果蔬、花卉、人参、牲畜及至金融信用等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日本截至2009年3月底,专业农协也达到了2231家,就数量而言,已经远超过了综合农协779家数量。
这种专业性农民合作组织大量存在的情况同样存在于中国台湾。
鉴于中国台湾人文社会环境与中国大陆更为接近,以及当前两岸大农业领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本文将在对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进步历史梳理的基础上,论述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现存挑战,进而对于中国大陆下一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借鉴性思路。
一、中国台湾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演进(一)日本占据时期(1913-1945年)在公认的中国台湾最早的农会上,台北县三峡农会于1900年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孕育各种农业产业组合(即各种专业型农业合作社)的雏形。
1913年,当时的日本总督府在借鉴本土产业组合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台湾产业组织规则》,开始奖励设置产业组组,该年年底,便成立了包括信用、贩卖、购买等组合在内的38家组合。
综合而言,日本占据日期(以下简称日据时期)的组合大致分为土地组合、同业组合、产业组合、公共组合等大类。
当时并未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而由政府各自的事业单位掌管,但各类组合联合组织的首长由总督府总务长官担任,两位副会长由殖产、财务局长担任。
随着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和其后太平洋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国台湾很快也被卷入战争漩涡当中,日本统治者也抓紧通过农会、产业组合等盘剥农民。
1943年《台湾农业会令》和1944年《台湾农业会令旗行规划》的颁布施行,各种农业产业组合被合并到了农会当中。
台湾农业

引言农业是人类不可缺少的衣食来源。
农业作为提供食物、衣料的生产部门,无论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的国家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农业在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谋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两岸的共同目标。
在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积极促进两岸的农业技术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加强大陆对台湾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使两岸农业生产要素实现有效的结合,不仅对提升两岸农业发展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也会为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注入活力。
大陆目前经济发展迅猛,市场潜力巨大,政策环境越来越宽松和优越,这些都为台湾的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第一章台湾农业概述台湾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坐落在东经119º18´03〞,北纬20º45´25〞至25º56´30〞的区域内。
东临太平洋,西隔台湾海峡与大陆的福建省相望。
台湾2/3以上是高山和丘陵,平原不到1/3,农业总耕种地面积为89万公顷,约占土地面积的1/4,其中水田47.7万公顷,占耕地面积53.6%;旱地面积41.3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46.4%。
另有林地面积18.6万公顷。
畜牧用地1.4万公顷,渔场养殖面积7.6公顷。
台湾实行土地私有化,全岛无农业税,农业用电用水优惠。
水稻实行全程机械作业,农业新品种的选育和改良水平高,台湾水果和种苗享誉全球。
台湾的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不高,仅占4%左右,但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达到400多万人。
台湾农业农户总数超过80万户,占总人口数的18.97%。
农业就业人口近95万人,占就业总人口的10.48%;台湾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与林业四大部门。
50余年来台湾农业生产结构已逐渐由种植业为主的单一传统农业,逐渐转变为农林牧渔综合发展的多元化农业与商业性农业。
①1.1台湾农业的发展现状(1)种植业发展现状。
台湾的主要农作物为稻、麦、豆、薯、花生等。
台湾农会对大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之启示

台湾农会对大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之启示◎陈晋徐振增杜宇摘要:在台湾地区农会的运营下,台湾农业实现了由小农经济向社会化规模化经营的转变,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并提供了农村公共服务的平台。
进入21世纪以来,农会亦面临会员老化、竞争力不足等困境,农会改革再次成为台湾农业经济和乡村治理的最重要课题。
台湾农业以家庭小户经营为基础,和大陆文化的同根同源性,决定了其农会模式对于大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可借鉴性。
大陆应以法治化路径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建立健全其组织结构、成员资格等制度,明确和强化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职责。
关键词:农会社会作用集体经济政府职责我国台湾农会已有113年的发展历史,其经历了日治时期、二战光复后的改革时期和新“农会法”实施三个时期,已经成为台湾地区组织最健全,分布最广泛,规模最大的农民组织和民间社团法人,对于台湾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文化上的同根同源性,以及农业生产都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模式,决定了台湾农会的运营模式对于大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极具可借鉴性。
笔者参与的课题组于2012年11月前往台湾地区,对台湾农会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希望借鉴台湾农会的发展经验,对于推动大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些许助益。
一、台湾农会的社会作用自1974年台湾地区《农会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农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和广泛的业务运营,农会作为一个农业团体同时具有经济职能与农业施政职能,充分发挥了经济性、教育性和社会性三重社会功能,对台湾乡村社会产生了全面深远的影响。
正如学者所言“农会实属造福农民并由农民享用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性组织。
”[1]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乃至台湾整体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为:(一)实现了农业生产从农户小规模经营向社会化规模经营的转变长期以来,以自有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如何实现规模化经营效益,如何转变为现代农业,一直是困扰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难题。
关于台湾农民组织发展情况的考察报告

理事的条件 、 理事名额 、 理事长总 干事的人 选条件 、 农会经费 来源及用途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 其中规定乡 、 镇农会理 事 9人 , 县农会理事 9~l , 5人 省农会理事 l 1 。农会理 5—2 人
为会员代表大会 , 负责选举产生理事、 监事 , 组成理事会 、 监事 会, 理事会在主管机关遴选的人员中聘任总干事一名。 总干 事
有指挥 、 监督其他农会职员的权利 。农 有余可供外销 。生猪年生产头数超过 l∞ 万头 , 米种植面 负责掌管农会的业务 , 4 稻 会员权利义务 、 员代 表大会制度 、 会 积达 3 0 O 6 3 0公 顷左 右( 两期作合计 )年产稻谷 20万吨左 会法对其 中的会员资格 、 , 0
察情况报告如下 :
一
( )乡三级农 民组织 。l7 , 县 、 g 4年 台湾颁布实施 “ 会法 ” 农 及 “ 农会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农会法制化制度 。 , 经过近百年的发 齐全 的农 民组织 。目前 , 台湾有省级农会一个 , ( ) 县 市 级农会 立地开展各项业务 , 又与上级及其他农会之间互相配合 , 下级
1 乡镇级农会 2 8 6 个。各级农会既是独立的法人 , 可以独 海 拔 I -O 0 的山坡地 占 3 %,9 O I0 M 8 2 %为 海拔 lO O M以下 之 2 个 ,
农会接受上级农会的指导 , 级农会共 同组成一个系统 的组 各
为农会事业基层推行单位。 口 40 0 多万人 , 占台湾人 口数近 2%。 O 农业就业人口近 9 万 织网络 。基层农会下设农事小组 , s 负责各项业务 的执行。 农会 人, 占台湾就业总人 口的 l%; 0 耕地面积共 8 3 7 顷, 中 各级农会内成立相应 的业务部 门, 7 38公 其
澳大利亚农业合作组织、我国台湾省农会对我国大陆农业合作社的启示

Co p r to Or a iai n n Ta wa F r r o e ai n g n z to a d i n a me As o ito . Boh r a z to s h d c rctrsis o c n t c in f s cai n t o g nia in a ha a e itc f o sr to o u
n t n i e r go a g c l r l c o e ain o g n z t n u l o to f a r u t r l p o u t p o u t n n wld e o ai w d / in l a r ut a o p rt r a i i ,f l c n r l o g i l a r d c r d c i ,k o e g f o e i u o ao y c u o
ma k t on umpt n f a c lu a p o cs n c o dia in n s d vso o r du to a d r e c s i o g ut r l r du t,a d o r n to a d ub i ii n f p o c in n ma k t f a rc lu a o r e o g i ut 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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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

光复初期台湾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
程朝云
【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日据时期的台湾与1945年前的中国大陆各自拥有不同的农民组织经验,这两种经验在光复初期的台湾交集.国民政府在接收台湾后不久,即依据大陆"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的原则,将台湾最大的农民组织--农业会划分为农会与合作社两种组织,使得光复初期的台湾农民组织陷入分分合合的纠葛之中,直至1949年台湾省政当局重新将其合并.在农会与合作社分合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出在国民党的政治版图中,台湾的地位日渐重要,台湾农民组织的地位也日渐重要.在糅合两种农民组织经验的基础上,当政者促成了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性功能的新农会的产生.【总页数】9页(P57-65)
【作者】程朝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10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6.4
【相关文献】
1.光复初期台湾善后救济分署业务经费问题之探析 [J], 黄俊凌;郭小燕
2.光复初期(1945-1949年)的台湾社会与文学 [J], 邓孔昭
3.光复初期台湾国语教育的师资问题 [J], 刘凯军
4.台湾光复初期的经济问题 [J], 李祖基
5.台湾光复初期的贪污问题 [J], 褚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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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业企业化经营及启示

市, 也可以像牛奶销售那样, 实行 农产品“ 宅基配”送货上门) ( 。
( 用企业标准化理念提 高 五)
25第 期《 0 年 7 玄花 子崎衣 0 全 挥》
5 6
农业生产经营的人员虽然众多 , 但整体素质偏低 ,现有的农业经 营者难以适应农业企业化经营的 需要。要采取多种途径, 如职业教 育、 技术推广 、 定向培训等, 培养
一大批具有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
距, 尤其是缺少品牌意识。因此 , 必须尽快用现代企业理念开发 、 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并形成支 柱产业。无论是种植业, 还是养殖 业 ,都要立足当地的自然资源条 件和市场需要 ,广泛选择和开发 能够产生较高价值和效益的优质 品种。同时, 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并 通过改良可带来增产增收效果的 老品种, 要加大改良力度, 尽快把 品种优势转化成效益优势。 ( 三)提高农民的组织亿程 皮。世界农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民组 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但构 成政府与农民的桥梁,而且也是 农业发展的引导者 ,对农民利益 的维护 、先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的推广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 前, 我国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农民 协会等农 民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 但组织化程度低,普遍缺乏规范 化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农 民 组织的功能大多在产销环节 , 很 少涉及教育推广、 农村金融 、 保险 和农民福利等领域,这种状况难
生产与销售的作用。
( 农会 一) 台湾农会属于民间团体, 是根 据台湾农会法而设立的,以保护
( 代拼中心 叨) 从上世纪 0 7 年代开始,台湾
农政部门开始有计划地贷款辅导 部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成立代耕 中心。为村里稻农提供育苗 、 耕 地、 插秧 、 收割 、 干燥 、 脱粒 、 运输 等一系列机械化服务, 也可以是某
农会是谁的?——战后台湾早期农会法令规范及其演变(1945~1974)

农会是谁的?——战后台湾早期农会法令规范及其演变(1945~1974)林宝安[1]【期刊名称】《中国非营利评论》【年(卷),期】2010(000)001【摘要】何以战后台湾地区农会的法律规范一直依赖“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经过二十余年的延宕后,才于1974年回归“农会法”的修正?过去有关此一演变的讨论,大多只简单强调农会本身业务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变迁因素的作用,未能深入说明背后的关键。
本文认为,在现实制度面部分,主要因为一方面农会信用部之二年期定存无法免息,影响其动员储蓄与资金配置功能,不仅造成资金离开农村,且影响乡镇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更因为信用部无法办理甲种存款的支票业务,将切断其与主要工商业资金活动的联结,严重影响农会信用部的业务。
信用部问题遂成为修法的关键所在。
不过,虽然存在着要求修正“农会法”的压力,“政府”却以“农会法”应适用全中国而不应仅以台湾状况修法加以否决,而以持续修补“改进办法”响应社会需求。
最后促使“政府”放弃修补“改进办法”转而回归修正“农会法”正轨的关键,则在蒋经国接任“阁揆”并置换主要财经决策官僚,特别是打破“光复大陆”梦想的冲击下,才开启“农会法”因台湾现实需要而“修法”的进程,也是“农会法”“本土化”的开端。
【总页数】42页(P130-171)【作者】林宝安[1]【作者单位】[1]台湾义守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5【相关文献】1.战后初期台湾的文化场域与文学思潮的考察(1945~1949) [J], 徐秀慧2.农会是谁的?——战后台湾早期农会法令规范及其演变(1945~1974) [J], 林宝安;3.台湾文学史书写中光复初期文化场域的特写——评《光复变奏——战后初期台湾文学思潮的转折期(1945-1949)》 [J], 林娟芳4.战后初期台湾政治分析(1945—1950年) [J], 范希周5.简论战后台湾工矿企业的重建(1945-1949) [J], 白纯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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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农会简介
陈青2010-05-04【大中小】
台湾省农会是具有经济性、教育性、社会性、政治性四大功能非盈利社团法人组织,自1900年于台北三峡镇成立第一个农会以来,至今己超过100个年头。
按1974年公布的现行《农会法》及《农会法实施细则》,台湾农会组织分为省、县(市)、乡镇市(地区)基层农会,下设4572个农村小组,并由农事小组组织产销班、家政办等基层组织。
农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又各自细分为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正式会员主要有自耕农和佃农两种,以及部分从事农业推广的技术人员和实际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林、牧场职工。
赞助会员不论是个人会员还是团体会员,除可以当选监事以外,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由于成为会员才可以在农民强制保险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因此,台湾绝大多数农民都是农会会员。
截止至2005年底,台湾省农会共990141名正式会员和802750名赞助会员。
农会设理、监事,分别组成理、监事会,理、监事会依法定期召开,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秉承理事会决议,负责各业务执行。
农会的经费,除会费收入外,还来源于农会募集的事业资金、农业推广经费收入、农业金融机构年度所获纯利的提取收益和政府预算编列的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补助费。
农会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农村推广、经济、金融、保险等。
农业推广由农会的推广部(股)承担,工作范围涵盖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福利和生产、生活、生态等各个方面。
经济工作一般由农会的供销部承担。
工作范围包括畜产品、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农业生产资料进出口、加工、制造等;农村副业;农业旅游及农村休闲事业等;以及接受主管机关或公司团体之委托事项。
金融事业是农会信用部的业务。
乡镇农会从事金融事业,农会信用部成为台湾农业金融制度中一项重要设计,在台湾农村金融、台湾政策性贷款以及农会财务的支持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农会保险部门自1963年起开办保险事业,其重要业务包括家畜保险、接受政府委托代表农民健康保险以及全民保险以业务,并于1997年增加办理台湾省各级农会员工互助保障业务三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