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

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

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

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

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

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

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

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

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

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猜您感兴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培训细则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培训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 术措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5650工程项目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Special technical safety measures for engineering project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雨季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2.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架、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3.雨季施工时,处于防洪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二、冬季施工安全要点

1.冬季施工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稳定低于5。C即进入冬季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持续五天高于5。C解除冬季施工。①冬季施工由于施工条件及环境不利,是各种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②冬季施工的计划性和准备工作时间性强。这是由于准备工作时间短,技术要求复杂。有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这一环节跟不上,仓促施工造成的。 2.冬季施工防火要求冬季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处较多,管理不善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加强用火管理。①明火操作地点要有专人看管。②供暖锅炉房宜建在施工现场的下风方向,远离在建工程、易燃、可燃建筑料库等;③司炉工严格值班制度,锅炉开火后,司炉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时须向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锅炉运行情况。炉灰倒在指定地点,随时观察水温及水位,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点火。④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的保温材料。 三、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照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供应防暑的劳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一、电工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必须穿绝缘鞋,戴好安全帽及防护手套和工作相关的防护用具。 3.使用基本绝缘安全用具操作,携带试电笔,不准使用无绝缘的金属工具,以免造成导线接地,短路及人身触电事故。 4.维修时不准直接接触带电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设专人监护,严禁用手触摸带电设备及非绝缘部分。 5.在施工现场检修机械设备或线路,必须在配电室拉掉相应的控制开关,并悬挂“线路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6.巡视线路或检修配电子表箱,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均视为带电,当发现故障时,应有防止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的措施。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7.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要每周进行一次检查。 二、电焊工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2.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3.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的接地,进出应有完整的防护罩。

4.操作时应穿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清除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5.高处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系好安全带,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严禁将焊接电缆挂在拨脖颈上。 6.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绝缘良好。 7.焊把线不要放在电弧附近或热的焊缝旁。不扎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利器物的措施。 8.电焊机电流线长度应不大于5米,二次线焊把线长度应大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必须安装可靠防护罩和防护面罩。 9.清除焊渣时,应佩带眼睛式面罩,防止焊渣溅入眼内或烫伤皮肤。 10.作业时必须有用火、设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护。 11.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并确认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三、装载机司机安全注意事项 1.作业前应检查发动机的油、水、(包括电瓶水)应加足,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液压管路及接头无松脱或渗漏,液压油箱油量充足,制动灵敏可靠,灯光仪表齐全、有效方可起动。 2.机械起动必须先鸣笛,将铲斗提升离地面50㎝左右。行驶中可用高速档,但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动作,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铲斗下方严禁有人,严禁用铲斗载人。 3.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72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总则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2.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和行车司机等。 2.3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3.1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

特种作业安全知识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特种作业人员经过( )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A.专业技术培训考试B.文化考试C.体能测试 2、气瓶的瓶体有肉眼可见的突起(鼓包)缺陷的,应如何处理?( ) A.维修处理B.报废处理C.改造使用 3、在焊接作业中,为保护操作者的安全,保护片一般累汁使用多久更换一次?( ) A.4小时B.8小时C.24小时 4、( )是利用气体燃烧的火焰作为热源的焊接方法。A.气焊B.气割C.电焊 5、乙炔瓶的储藏仓库,应该避免阳光直射,与明距离不得小于( )。A.5米B.10米C.15米 6、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分别是安全阀、压力表。( ) A.电表B.温度计C.水位表 7、在气瓶运输过程中,下列哪项操作不正确? ( ) A.装运气瓶中,横向放置时,头部朝向 一方。B.车上备有灭火器材C.同车装载不同性质的气瓶,并尽量多装 8、电焊时,若有其它人在场,应采取下列哪项安全措施?( ) A.放置警告牌以示警惕B.放置警告牌,在工作场所周围设置屏幕C.规定在场人士佩戴眼镜 9、搬运气瓶时,应该( )。A.戴好瓶帽,轻装轻卸B.随便挪动C.无具体安全规定 10、下列哪类起重机械操作员不需持有合格证书?( ) A.汽车吊B.龙门吊C.葫芦吊 11、下列哪种燃料不准在锅炉炉膛里燃烧? ( ) A.煤炭B.汽油C.油渣 12、可能导致锅炉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 A.24小时不停的使用锅炉B.炉水长期处理不当C.炉渣过多 13、爆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是( )。A.雷管和炸药B.雷管和导火索C.炸药和钢钎 14、硝化甘油类炸药属于( ) 炸药。A.固体B.胶质C.液体 15、如果发现雷管内有灰尘应该( )。A.用木条或铁丝掏B.用口吹C.用手轻轻倒出 16、起重机接近终点时,应该( )A.及时断电,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B.等待行程限位器动作C.加快起重机动作速度 17、机械式通风系统的维修主要包括( )。A.清理管道B.清理除尘系统C.两者都有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 2005年3月7日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的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 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 : 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目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殊工种 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3. 职责 3.1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 I 核、取证工作,并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档案。: 3.2设备设施维修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3.2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4. 相关名词 4.1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2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 :害的作业(通常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4.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殊工种指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5. 特种设备管理内容和要求 5.1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5.1.1 在安装新购置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 ] 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i ! 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 1 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1 :5.1. 2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 |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_......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简单压力容器除外L.,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 ! [ 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1 :5.1.3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 ! 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生产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I :5.1.4 改造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1.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 ! 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 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5.2特种设备的使用 5.2.1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2.2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 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 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3特种设备维修保养 5.3.1 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 | 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修保养计划。|:5.3.2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 | 使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规范化。| :5.3.3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应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 ! 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特种设备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5.3.4 当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 I 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当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i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给予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二.施工现场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电工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或打开运行中的电缆盒,浇灌电缆混合剂、蓄电池注入电解液等工作时,要戴护目镜。 3.现场临电电工要熟悉临电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检查、保护电气装置及保护设施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做好电工维修工作纪录。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程。 三.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焊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护手套、绝缘鞋,戴防护眼镜、口罩或头盔、护身器,在特殊的作业场合,还要配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2.焊接用的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3.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4.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5.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6.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雷雨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编制:XXX 审核:XXX 批准:XXX XXX年6月8日发布XXX年6月8日实施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印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制度。 3、编制依据 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 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 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 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0令) 4、职责 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备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定义 5.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5.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管理要求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各单位在岗位人员配置时,应确保具有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2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6.3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必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A-6-3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 2、现场线路架设按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要求实施总体布设; 3、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护严密,达到安全要求; 4、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和横担;进出电线排列整齐,匹配合理; 5、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防止漏电; 6、电线架设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并架空铺设; 7、线路过道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8、现场照明线路及灯具距地面不能小于规定距离,严禁使用电炉; 9、不准采用竹质电杆,电杆应设横担和绝缘子,电线不能架设在脚手架或树上等处,架空线离地按规定有足够高度; 10、配电箱(开关箱)外壳要有接地保护,箱内电气装置齐全可靠,应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 11、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箱内无杂物、不积灰; 12、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要合理; 13、每天必须进行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作好记录; 14、对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和测试; 15、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16带危险性作业,必须有人在安全距离外监护; 17、安装完毕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作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责 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A-6-4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施工内容 一般性内容1、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证过期未年审的不准施焊作业; 2、施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要有漏电保护器,电源的拆装应由电工完成; 4、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在防雨的开关箱内;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要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7、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楚干净,并将所有气孔打开; 8、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监护; 9、雷雨时,应停止露天施焊作业; 10、施焊场地周围应清楚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并在施焊部位配备灭火器材; 11、在四级大风及以上不准高处施焊作业; 1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13、作业结束,应先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施工现场针对性交底 交底人签名接受交底负 责人签名 交底时间 作业人员签 名 本表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各一份,另一份存档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最新版)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3.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4.1.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并报本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材料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4.1.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2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4.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4.4.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我公司特种作业包括: ⑴电工作业;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⑷防爆电动葫芦操作;⑸高压锅炉及导热油炉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2.3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制度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环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环部联系有关单

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安环部提出申请,由安环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内容包括: ⑴健康检查;⑵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⑶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⑷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5.4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1公司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新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 试试题(最新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题(最 新版) 一、判断题(10分) 1、从业人员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对 B、错 2、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对 B、错 3、从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不必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 A、对 B、错 4、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A、对 B、错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只有国有企业职工才能参加。() A、对 B、错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A、对 B、错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A、对 B、错 8、任何电源只要它的电压值为36V,都可以作为36V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 A、对 B、错 9、穿绝缘鞋后,可用手直接触及1KV以下电压的带电体。() A、对 B、错 10、检修设备时,除了待检修的设备外,其它任何设备都不须停电。()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提高本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考核要求。 3、职责 安全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经营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4、内容 (一)本单位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率应达到100%,培训学时24个学时。 (1)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本单位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及有害气体防护常识; 4)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知识;

5)本单位和同行单位的典型事故教训。 (2)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h,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经营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本单位安全经营实施细则及各岗位安全上岗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3)三级安全教育: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经营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不少于8h,经班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经营服务。 1)本岗位的经营程序及经营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用电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发现紧急情况时的急救措施及报告方法。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经公司安全部门效果评估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岗位的部门领导负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等)培训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知识 随着电气装置的广泛应用,电气安全已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果电气设备设计和安装不恰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尤其是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不仅会造成电能浪费,而且会发生电气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给国家与人民带来重大损失。事实上,在电力、机械、化工、冶金、建筑等工矿事业中存在着大量电气不安全现象,电气事故已成为引起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是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安全是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电气事故往往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为了搞好电气安全工作,必须采取包括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不断推出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完善和修订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 电气事故及其危害:电气事故()是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会引起病理、生理的效应,称为电击();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带电体与人体之

间闪击放电,或者电弧触及人体时,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电击电流流经人体内部,引起疼痛发麻,肌肉抽搐,严重的会引起强烈痉挛。心脏颤动或呼吸停止,甚至由于因人体心脏,呼吸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的致命伤害,造成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电伤是指触电时,人体与带电体接触不良部分发生的电弧灼伤,或者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分的电烙印,或由于被电流熔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等侵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皮肤金属化。这些伤害会给人体留下伤痕,严重时也可能致人于死命。电伤通常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造成的。电击和电伤也可能同时发生,这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是常见的。 二、电气安全管理 、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吸收能量受到的伤害,称为电磁场伤害 、固体、液体、气体介质及其组合介质在高电压作用下,介质强度丧失。破坏性放电时,电极间的电压迅速下降到零或接近于零,称为破坏性放电介质击穿()。如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当人体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时,虽然未与带电体相接触,但由于空气的绝缘强度小于电场强度,空气击穿,可能发生触电事故。因此,电气安全规程中,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都规定了最小允许安全间距。由于绝缘电阻的不正常下降或绝缘损坏,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操作,预防不安全操作现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结合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容各发电分公司。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监察工作,协助开展取证培训工作。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领证、证件保存等管理工作。 2.3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特种作业范围 主要有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气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 3.2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3.2.1 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员工可申报考核发证。 3.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2.3 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操

作技能。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3.1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复审的组织工作。 3.3.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 3.3.3 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包括: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设备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设备的作用与使用方法;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等。 3.3.4 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应根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确定。 3.3.5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3.4 各分公司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 3.5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 3.6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部门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7.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3.7.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