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师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师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师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在教育事业中,教师是履行国家赋予的教育教学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如果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的话,那么离开了尊重同样也谈不上教育。因为每一位孩子都渴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尤其是教师的尊重。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时会有一些不尊重学生的现象发生,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由于学生身心发展不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缺乏知识。在处理事情时,容易偏激,出现过错。但是学生的可塑性比较强,容易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努力纠正。教师对学生要采取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教育学生认识到自己过错的危害;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名誉。比如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该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学生的荣誉是对学生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对学生的一种奖励,是对学生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给予证明。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所以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不得非法剥夺学生的荣誉称号,对他们的科技发明和艺术创作等成果,不得侵占、剽窃。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隐私只能让与教育学生有关的第三者知道,不能让与此无关的人员知道,更不能随便到处散布,也不能支持其他学生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学生的隐私。例如学生信件不得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

健康维护权是公民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基础。学生作为公民理应主张获得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的维护权,不受到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学生正处在长身体的发展阶段,对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损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能用简单粗暴的办法,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现实生活中,体罚学生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大量作业,有的甚至用教学用具打学生。这些都影响着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从事的职业有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保护学生,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在自觉尊重学生权利的同时,也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工作,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也要予以批评和抵制。

教师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教师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学生的差异是客观存有的,我们就应该承认和尊重学生的差异,。这种差异要求教师针对不同学生,创造适合每个孩子全面发展的教育,在教学中我们应该实施分层教学,使每个学生在各自的基础上得取发展,使每个学生都能品尝成功的喜悦,只有这样才能使学习困生不被老师遗忘,树立学习自信心,也才能让优生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培养出更多有创新水平的尖子生,让每个学生都取得更大的进步。 现代教育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只有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信任学生,教师才可能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聆听学生的心声,准确把握学生的心理状态,才能与学生实行心灵的沟通,最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教师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每一个学生,为人师表。学生需要老师的尊重,教育如果能顺应或激发学生的这种需要,就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潜能,使他们在自己的最近发展区得到最好的发展,教育就能取得成功的效果。 作为一名教育者,需要有爱心,爱每个学生,因为每个孩子都渴望得到老师的那份宽广而深厚的爱,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个学生,虽然他们存有差异,但他们有不同的优点,渴望老师象伯乐一样去发现他们的优点,得到老师的鼓励和赞扬,得到老师得到肯定与信任,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快乐的成长。 总来说之,我们必须要尊重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关心他们,时刻想着他们,同情他们的痛苦和不幸,关心他们的生活冷暖和学习进步,关心他们各方面发展和做人的好坏。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们,与他们保持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这是教师的天职。 教育是一种师生的双边活动,他理应建立在师生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信任的基础上的活动。作为这项活动的组织者和引领者的人民教师,更理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理解信任学生。注重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注重每个学生的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对学生个体的理解、尊重和关爱,培养适合社会进步的全面发展的人,这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更是新课程改革的目标取向。 老师们,让我们微笑着面对每一个孩子,奉献我们的爱心,细心呵护每个孩子的心灵,尊重他们,学会赏识他们,让他们象春天绽放的花朵健康快乐地成长。为了每个学生的明天,奉献我们的青春与热血。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 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基本权利义务和非基本权利义务之分。职业权利和义务属于非基本权利和义务范畴。职业权利和义务以职权和职责为内容,不同职业具有不同的职权和职责,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不同,使其培养成本不同,从

教师应该怎样去尊重学生

教师应该怎样去尊重学生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我们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量多的要求一个人,也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爱默森也曾说过:“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人是一切活动和一切关系的主体,教育亦然。尊重的教育首先就是尊重教育活动过程中的人,尊重生命,尊重人的需求,尊重人的精神世界,尊重人的个性。 在学校教育工作中,教师是施教者,学生是受教者,虽然二者的角色不同,但师生的目标一致,彼此应相互尊重。而且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表率,教师首先应该尊重学生。只有这样,学生才会亲近教师,主动接受教师的教育,真正尊重教师。尊重受教育者,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对学生有正确的认识。学生尽管是儿童,知识不足,阅历不深,但他们已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历。他们对自己所接触的客观事物有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有些看法不仅正确,而且会给教师带来一定的启发。教师不应该认为学生处处都不如自己,一无是处,而应虚心向学生学习,经常征求学生意见,采纳学生有益的建议,欢迎学生批评自己。这些都是尊重学生的表现。学生体会到教师这样尊重他,也会更加信任教师、尊重教师。一位老师在教《狼和小羊》一课时,温和地问:“结果怎么样了呢?”一个学生抢先说:“正在这危急时刻,从远处走来一个猎人,一枪把狼打死了。”老师的微笑消失了。又一个学生说:“狼向前扑的时候,用力过猛,碰在石头上撞死了”。老师的脸涨红了。还有一个学生说:“狼向扑的时候,掉在它前面的陷阱里,摔死了。”这位老师变得不安和烦躁了。很显然,这些学生的答案与老师的教学设计不相符合,因为这篇文章最后写道:“狼龇着牙,向小羊

扑去。”其实还有很多学生要求发言,但老师再没有给学生机会,只是告诉学生:“小羊被狼吃掉了,这是唯一的结果。”对于老师的这个结论,多数学生不同意,有的还反驳:“不,小羊么哦有死,书上没有写小羊死。”但老师最终还是以小羊被吃掉作结。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老师对文章的理解和孩子的理解不一致,对文章思想感情的体会也不尽相同(老师是成年人,经验丰富,理解多是理智的思考;学生是儿童,富于幻想,理解偏重于感情的好恶。)显然,这位老师在这个教学环节上处理的有失偏颇,对学生的理解尊重不够。学生千方百计的让小羊活下来,这样的结果无损于《狼和小羊》这则寓言的主旨,所以老师应该同意学生的理解,支持学生的理解,不必坚持己见,否定学生。尊重学生的理解,让小羊活下去,也顺应了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特点,充分显示了学生同情、爱护、保护弱小事物的美好情感。如果硬要小学生接受“小羊被狼吃了”的结论,他们一定会伤心的。 (2)尊重学生的权利。学生是现实社会的成员之一,是处于迅速发展时期的人,是受教育的对象。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就是要求全社会必须尊重青少年的合法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的原则;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就必须尊重儿童的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等。现在,有的教师惩罚学生的手段就是将学生赶出教室,严格的说起来这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有的教师,谩骂、侮辱学生,这些都是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请看以下课例:上课铃声响过很久了,科任老师还在喋喋不休地训导学生,正课却一直没有开始。十几分钟后,有同学终于忍不住小声问了句:“老师,还上课吗?”这种利用课前几分钟处理班里的事情或者批评某些同学的场景,在中小学的课堂上是司空见惯的,很多如此行事的老师还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律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权利、权力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总的来说,在《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等很多的法律文献中,都有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一,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 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 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很多明确规定,由于很多玉教师法中的权利和义务重复,所以在教育法中着重讲变化的地方。 二,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权利: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的各部法律(《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的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教师首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这一首要的指导思想。 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 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在这里包括六项基本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但此项权利需注意,虽取得教师资 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

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下面是教师的义务。同样在法律上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六项基本义务, 如下: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

浅谈教师如何尊重学生人格

浅谈教师如何尊重学生人格 教育是课程实施的基本途径,在新课程改革中,教学双边活动是决定课程改革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因此,教师要真正落实教学中对话与交往的教学本质观,必须要彻底摈弃过去的“我教你学”的传统教育观。 新教学观认为:教学是师生交往中获得发展的过程。教学是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的特殊交往,是拥有教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与学生交往的文化。在教学中师生以语言为媒介进行交流与沟通,交往就意味着对话和参与,它不仅是一种教学活动方式,更是充实在师生之间的一种精神氛围,在平等的对话氛围中,教师将学生带入对真理日益深刻的理解和知识的无限的渴求之中。 《基础教育改革纲要》要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一个学习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新教学观还认为:教学中师生双方的交互主体性,即师生在人格、价值、尊严上完全平等,在教学中结成互为主体的关系,没有人可以凌驾于他人之上,教师只是“平等中的首席”是学生发展的引导者与促进者。新的教学本质观力图在实践中建构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但是在目前的教育和教学中,传统的教学观还十分顽固地占领着部分教师的头脑,在教学的实际操作中,部份教师仍然充当的是“警察”和“判官”的角色,这样就制约了新课程标准的落实。

在教育观念大变革的时代,各种教育观点应运而生,因此,只有全面把握中国教育和历史的现状,实事求是的分析、制肘中国基础教育的困难,用科学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来看待每一种教育现象,才能合符中国教育的实际。 新课程标准十分重视教学中教师要营造一种师生互动,学习的自由氛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这就要求我们教师把放飞心灵的空间和时间留给学生,营造宽松自由的课堂氛围。如果我们仍然坚持那些建立在师道尊严等级观念基础上的清规戒律,学生在课堂上正襟危坐,连话也不敢说,或以分数、标准答案的无形绳索、捆绑学生,学生的智慧发展就完全成为纸上谈兵了。 只要有助于学生学得主动、学得积极,教师在课堂上应该给学生“一路绿灯”。教师应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给他们创造一个自主发展的时空,使其个性得到充分的发展。 因此,要全面落实新课程标准,首先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因而教师必须转变角色,按照新课程标准的核心,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真正为学生的发展服务,要做到这点,教师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教师由道德的传播者向道德发展的向导的角色转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屈指数来,来到琴江中学已整整2个月了,我常常被老师们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智慧所深深感动,能在这样的教师群体中工作不能不说是一种幸福。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学校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师德传统。我想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务实创新。”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要到这里求学的学生越来越多,这是令我们大家欢欣鼓舞的好事。但可能是社会声誉比较好,平时听到的赞扬声比较多了,有个别老师慢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近做出了一些有违师德规范的事,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任何社会关系都将受到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便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构成以调整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当国家制定教育法律规范以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便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广泛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今天,了解作为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无疑非常重要。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1)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教师而言,其“教书育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不仅应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并且应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2)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第一,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看,教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而只要有人和人的关系的地方,就必然有道德;第二,同其他职业行为规范一样,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两种;第三,从教师的行为方式看,教师行为活动的职业意义与道德意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或者说,教师的“做事”与“做人”。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应尽的基本义务。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

教师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中心”的工作计划,完成“中心”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艺术和科学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

做一名尊重学生的老师

做一名尊重学生的老师 做一名理想的教师的首要条件是学生的认可,能与学生进行心灵的沟通。要打开学生的心门,走进学生的心灵,必得有两串钥匙,一串钥匙挂着“尊重”、“保护”、“关爱”,一串钥匙挂着“唤醒”、“激励”、“发展”,其中第一串钥匙尤为重要。 先说尊重。学生是很尊重老师的。你留心过没有?如果老师向学生借用红笔,班级中一定会有很多同学争先恐后地拿出自己的笔,然后打开笔帽再真诚献上。这个细节常常在我的脑海里放大,化为感动。是的,细节的背后是尊重,乃至敬重。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学生要尊敬老师,却忽视了老师也应尊重学生。家长教育孩子尊敬老师,老师也在教育学生尊敬自己。然而,我们可有意识到?学生在尊师的同时也需要得到老师的尊重,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好学生。由于尊重不够,老师的一片苦心和爱心得不到学生的理解,甚至产生逆反等情绪,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尊重应当是相互的,学生在心里尊重师长,但如果尊重换来的是不尊重,是对尊重的侵犯,那谁还会相信我们的教育呢?

尊重学生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面对学生的任何错误,绝不能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语言,绝不能随意挖苦学生,即使批评也要尽量得婉转些,斟酌措词,要照顾好学生所谓的“面子”,尽量不要在全班学生面前进行,不要做杀鸡给猴看的事情。其实任何人的本性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坏,他们的年龄和阅历决定了他们冲动和不计后果的个性,也造就了他们屡错屡犯的行为。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放下教师的架子,跟学生平等地交流和沟通,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感化和督促学生认清自己的错误。当然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不代表着放纵学生,我们可以允许学生错了改、改了再错,绝不允许混淆了对与错,学生必须树立明确的是非观念。 让我们拿好“尊重”“保护”“关爱”这串钥匙,开启学生的心灵,以灵魂和灵魂进行碰撞,用爱和生命来诠释教育的真谛。今天,让我们来做这样的教师!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与权利 上渡办事处中心学校肖本寿 内容摘要: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组织协调活动,对人的管理始终是管理的基本内容。因为在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是人,被管理者是人,通过管理形成的产品也是人。因此对人的管理,是教育管理的核心问题,而对人员权责的划分又是管理的一部分,它能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论证了学校的教育人员管理中的“权”与“责”,较全面地阐述了教师的“权”与“责”。通过查阅书籍获得相关信息,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材料。学校要有秩序地发展下去,必须探索学校管理学的科学理论,掌握学校管理的 客观规律,不断地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教师,管理,责任,权利 对教育人员的管理,应该形成三个相互联系又各有区别的层次,即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学校领导班子、教师集体中成员之间的相互管理;教师的自我管理。我在此仅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中的“权”与“责”进行论述。教师在学校这个集体中都担任了一定的职位,我在这里论述的也仅是其职权和职责。 (一)、教师的职责 教师育人所担负的具体职责有哪些?对它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因为教师的具体职责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不同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对育人的规格提出的要求不同,教师的具体职责也就

不同。二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对人的发展的认识水平不同,对育人任务理解不同,对教师职责的看法也就不一样。 例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学校教育同生产劳动脱节,封建统治阶级办学,是为了培养和选拔封建统治人才,为其专制统治服务。育人的规格以劳心和劳力相分离为特征。因此,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劳心和劳力分离的人,把地主阶级的子弟教育成为有文化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农民的子弟则被排除于学校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当时对于儿童的认识,处在蒙昧状态,人们看不到也不承认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儿童至多被看作成人的雏型,他不过是“比较小”、“比较弱”、“比较笨”的成人而已,甚至直接把儿童看作“小大人”。这样,既不了解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天性,也不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活动天地。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职责不可能提出发展儿童个性的任务。在我国封建社会里,小学教师成为“塾师”或“蒙师”,师塾先生的职责,就是通过口耳相传,教学生呆读死记儒家经典,背诵封建伦理的教条。教师所用的机械灌输和强迫纪律的方法,像锁链束缚着儿童,使儿童的身心遭受严重摧残,与我们如今的教育理念相差甚远。 在我国古代,也有不乏有识见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唐朝文学家、教育家韩愈(768-824)在他的《师说》中说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他的这一见解,深刻揭示出教师育人所包含的几个主要方面,即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品德,还要启发智慧。它给予我们认识教师职责以宝贵的启示。只不过韩愈心目中的教师是指“成人之师”,非“童子之师”,[2]这是他的认识

如何做一名受学生尊敬和爱戴的老师

如何做一名受学生尊敬和爱戴的老师 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而培养人才的重任就落在老师身上。老师,被人们尊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了不愧老师”这个神圣的名字,特别是面对新世纪的发展要求,我认为老师应该尽心尽职,倾其全力投入教育事业,做一个受学生爱戴的好老师。 怎样才能做一个受学生爱戴的老师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老师应具备良好的素养 人常说,老师要为人师表”。老师是学生的领路人,学习上的指路明灯,行为上的榜样。俗话说得好,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必须有一池水。老师靠吃老本过日子绝对不行,要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素养得到提高。 因此,教师应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政治思想方面,教师要有坚定的信念,崇高的理想,正确的指导方向;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热爱和尊重伟大的祖国,以传播、继承、发扬祖国的优秀文化为荣,对自己从事的教育事业有执著的追求,把自己平凡的教育工作与投身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具备埋头苦干的精

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和无私奉献的献身精神,做好本职工作。还应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进取意识和民族精神。(二)教育思想方面,有正确的教育价值观,树立振兴经济、教育先行”勺观念,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按照教育规律 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去看人的观念,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教学观和科学的教学质量观。 (三)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观,热爱教育,忠诚于人民教育,献身人民教育事业,要有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奉献精神,勤勤恳恳,呕心沥血,做学生心中的蜡烛” 春蚕”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诲人不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为人师表。让自己的言语、仪表、作风、品格、情操各方面成为学生的楷模。 (四)提高业务素养 作为一个教师,业务水平不高,不能让学生信服,肯定不能完成好教学任务,也就谈不上受学生爱戴了。所以教师必须学而不厌,刻苦钻研,虚心求进。教师应不时地从科学中、生活中、人民群众中吸取一些优良的东西,不断充实自己,不断创新,才不会落伍,被时代淘汰。教师要学到比较精深的专业知识,比较广博的文化知识,敏锐、深刻的思维能力,组织教学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 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 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

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和义务高频考点提要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 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一)教师的公民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