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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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在消费者与营销者之间建立合理的关系,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减轻消费者的负担,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2014年3月
17日以第四十六号令公布施行,将中国历史文化思想和现代法律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侧重从政府管理消费者服务领域和交易领域构建合理的消费者格局。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适用本法的范围主要包括:质量、健康、安全及其
他消费者服务、财产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法律援助等。

(二)此外,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商品和服务中的价格、质量保证、消费者赔付
政策以及商品和服务信息传递等法律责任。

(一)依据本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解决机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部门和企业加强消费者服务。

(二)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技术、公共宣传和教育等方式,促进消费者自
身起到持续维权和调节消费关系的作用。

(三)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及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社
会公德、企业道德等。

(四)注重涉及跨境消费者维权和行政协调的处理,加强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保护。

上述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目的,旨在促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合理的消费者环境,以助力健康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建设。

医疗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

医疗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

医疗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有哪些在我们的生活中,医疗服务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在寻求医疗帮助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那么,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行业都有哪些保护措施呢?首先,医疗信息的透明化是一项关键的保护措施。

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和预后。

医疗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就要求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清晰的表达,不能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让患者摸不着头脑。

例如,在诊断出某种疾病后,医生不仅要告知患者疾病的名称,还要详细说明疾病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的严重程度。

对于治疗方案,要解释每种方案的优缺点、可能的副作用以及预期的治疗效果。

同时,医生还应该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通过这样的信息透明化,患者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自己的医疗决策中,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规范医疗服务的收费也是重要的一环。

医疗费用的不透明和不合理收费是患者常常面临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公示各项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

这样,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乱收费、多收费等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项目和高值耗材,应当进行价格调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为患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让患者明白每一项费用的用途和出处。

如果患者对费用有疑问,应当有畅通的渠道进行咨询和申诉。

再者,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医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定期评估医疗技术和设备的性能,以及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反馈机制。

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doc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_经济法论文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笔者认为,汽车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

在汽车“三包”规定已经两次面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实行“三包”,是大势所趋,将家庭购买汽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

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

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

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第二种观点则相反,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篇一: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引子案例:A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许多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空白难以适应新的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修改立法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也未能及时跟进,致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和疑点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其适用范围问题。

本文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逐一做讨论.【关键词】消费者适用范围权益【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两条规定是消费者保护法适用范围的原则表述,适用范围为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即公民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模式和交易方式持续创新,各种新型服务项目及消费方式不断涌现,使司法实践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产生了争议。

下面我将一一阐述相关问题和我的观点:一、单位是否为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生活中单位生活消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个人是常见现象,有的虽非生活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消费者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亦存在争议,曾出现过单位以消费者身份到法院起诉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保护在消费过程中处于经济弱者地位的往往是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身份界定为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只有少数学者赞同单位是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1]我认为,从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法保护的角度考察,不宜将该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大解释为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下的医疗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下的医疗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下的医疗服务合同3篇篇1医疗服务合同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乙方(患者):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医疗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医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发展。

二、服务内容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根据乙方的病情和甲方的能力进行安排。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医学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为乙方提供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情同意权,及时告知乙方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费用等信息。

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4.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医疗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

2. 乙方应如实陈述病情,配合甲方进行诊断、治疗。

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

4. 乙方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维护医疗秩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康复出院之日止。

服务地点为甲方所在的医疗机构。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病情和服务内容确定。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停止提供医疗服务。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医疗服务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医疗服务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医院属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疗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的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赞同第二种意见,但认为应根据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不同性质来确定现时中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已经有很多家医院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近几年出现的民营医院多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医疗机构就分为两种,即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

就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提供医疗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那么,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财政、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则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部分药品,患者接受医院的治疗并支付相应对价,这种关系与我们日常生活中从商店买日常消费品并没有质的区别。

因此,应当将医疗行为归入消费行为。

患者应该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消费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等合法权益。

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看,医疗服务也是基本生活需要不可或缺的部分,患者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医疗服务和医院提供的药品,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关系,而且,由于患者医疗知识的欠缺,对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价格的选择,都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完善或者说存在瑕疵,患者也常常不敢提出质疑。

医疗服务新规:2024版协议要览版B版

医疗服务新规:2024版协议要览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医疗服务新规:2024版协议要览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各方1.2 协议目的1.3 协议范围2. 医疗服务内容2.1 医疗服务项目2.2 医疗服务标准2.3 医疗服务流程3. 协议期限3.1 开始日期3.2 结束日期3.3 续约条款4. 费用及支付方式4.1 服务费用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调整机制5.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与义务5.2 乙方权利与义务5.3 丙方权利与义务6. 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认定6.3 违约赔偿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机构7.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8.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保密泄露的赔偿10. 强制性规定10.1 法律法规变化10.2 强制性规定的影响10.3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11. 合同的生效、暂停和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暂停条件11.3 终止条件12. 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12.3 通知时效13. 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的定义13.2 不可抗力的影响13.3 不可抗力的应对措施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和补充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概述1.1 协议各方甲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乙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丙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1.2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乙方、丙方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合作事项,确保各方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1.3 协议范围本协议范围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提供、服务标准的遵守、服务流程的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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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012年11月,原告赵某前往被告上海元辰美容医院处就诊,接受切开重睑术、假体隆鼻术、下颌角截骨术等手术,共计支付手术费28万元。

术中由于医生手术操作和术后处置不当导致大量出血,经加压包扎处理后仍止血不能,后紧急转院治疗,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术后大出血,经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4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称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质量合格的医疗服务,导致其术后脸部畸形、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对部分手术项目并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构成经营欺诈,要求法院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令被告退还医疗费28万元并赔偿损失84万元。

被告辩称其行为不存在欺诈,且原告对法律理解有误,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不应适用《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明确承诺了医疗服务的诊疗效果,可以适用《消法》,但被告确系合法医疗机构,所以因其不具备诊疗资质而存在的欺诈情节并不成立,故不能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规定索赔。

对于赔偿范围,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31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由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能适用《消法》即为本类案件争议焦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由以使身体恢复健康状态的刚性诊断救治向美容整形、保健养生、冬病夏治等以使身体的外形或机能在原有基础上改善和提高为目的的消费型医疗变化发展。

但由于医疗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极强专业性、高度风险性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性,由医疗活动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更有甚者演变为医闹、聚众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法律问题分析及学界分歧
从形式外观上看,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消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但由于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风险性等特点,学界对医疗
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能否适用《消法》调整存在较大的争议。

肯定者认为,医患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互付对价,医方向患方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并非免费医疗,而且患方对病情和诊疗方法的了解十分有限,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并不符合一般交易合同公平原则的要求;另外,将医疗合同纠纷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还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

所以《消法》应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纳入其调整范围,用法律手段调整由于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地位原始不平等,以利于医患双方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的统一。

否定者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社会义务,医患关系也不是简单的消费关系,这表明医疗服务合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合同。

另外,由于医疗条件、诊疗水平以及患者自身情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医疗机构并不能对于治愈患者做出保证。

适用《消法》将会给患者一种“给钱必须治好病”的错觉,毫无疑问这是不可能的,对医方也不甚公平,由此可能会导致医生为了规避风险而对患者进行过度检查或者保守治疗,如此一来,首先可能损害患者权益,其次从长远来看会妨碍医疗技术的发展。

三、笔者观点及完善建议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消法》修正案草案,对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购、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都作了新的明确的阐述,但仍未明确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其调整范围。

但在《消法》总则部分,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为诊疗等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这符合《消法》对消费行为的描述,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医疗服务在消费目的、市场价格、支付和保障制度方面自身存在的特点。

笔者认为,判断某一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属于消费合同,大体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 (一)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基本医疗”
所谓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福利性照顾,是一项具有保障福利色彩的公益性事业,医患双方并非普通的私法合同关系,而夹杂有公力救济色彩。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而非市场调节价,大多数患者还可根据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医疗卫生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福利色彩,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等基本需求。

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
务设施标准,各地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超过上述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范畴,则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医疗服务价格也并非政府指导价,作为消费者的患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来与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所以应以《消法》来进行调整。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否为《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医疗机构是否是经营者仍有争议。

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弥补医疗机构。

在德国,医生属于自由职业者,其与患者的关系可以适用《消法》保护;在瑞典,总体上将医疗视为公益事业,但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医疗美容等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不同的设立程序、管理办法、财税补贴政策和价格政策。

判断某一医疗服务合同是否适用《消法》,应当首先明确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性质,若其为公立医疗机构,则应以《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来解决纠纷,若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其符合《消法》第三条关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原则上应当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医疗产品销售、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医疗设施、
医疗美容服务等对诊疗效果有明确承诺的医疗服务,均可以适用《消法》。

在前述案例中,原告赵某进行美容整形手术并自己支付整容所需的高昂费用,很明显该医疗项目并非在基本医疗所涵盖范围内,其医疗服务价格是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市场价格,其治疗费用也并非通过医疗保险等财政转移体系来进行支付;被告元辰美容医院并非公立医院,而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其所得收益多用于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回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原告在接受治疗时身体属于健康状态,接受该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追求更加完美的自身,希望通过接受被告诊疗方法使身体发生积极良好的变化的消费目的,从被告处通过支付价金的方式购买医疗服务、药品等,被告方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明显属于经营性质的服务,这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对消费行为的定义,理应受《消法》调整和保护,以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总结和建议
现在虽然仍然没有明确医患关系到底是否适用《消法》来调整,但是浙江、福建、广西、四川、辽宁、甘肃等多地在制定或者修订与《消法》相关配套地方法规时在不同程度上已纳入其保护范围,承认医疗服务属于经营消费关系。

当前不少公立医院科室外包,整形美容等各色广告满天飞,其中不乏欺诈和虚假广告在其中,患者对其辨别能力较弱,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公平权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将医疗服务合同纳入《消法》的保护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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