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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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至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使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备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成立一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捕杀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

(二)非法猎捕、杀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性

对于只是伤害、虐待或者不加节制的喂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具有非法猎捕、杀害的故意行为,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通说认为,这些野生动物同动物园里的机械设备或者动物房舍一样,都属于财物。比如北京西城区“刘某故意伤害动物案”,刘某为了证实熊的嗅觉与分辨东西能力,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熊的身上和嘴里,致使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残害。该事件发生以后,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实施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猎捕或者杀害的动物不是国家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确实误捕或者误杀珍贵动物的,一般不宜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五、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本罪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行为都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前者的具体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是非法出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前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二)本罪与非法狩猎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行为都与猎杀动物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行为方式为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前者行为对象特指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后者行为对象为一般的野生动物。前者构成犯罪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情节;而后者则需要具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辽宁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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