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 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我国现有政策下,农村土地实行的集体所有制,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是归集体所有。
但在农村中却始终有着这么一个说法:“农村集体土地连续使用二十年后就归个人所有”,许多村民以此为由将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为己有。
那么,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究竟归谁呢?来看看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使用二十年后的所有权归谁?曾有个说法,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
但其实,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
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2006.11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张康林[1]程黎明[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湖北襄樊420021)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5-03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活跃起来,土地资源以及土地中的其他资源都开始“运动”起来。
这些都无疑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但是,在农村土地的利用过程中亦存在相当严峻的问题:(一)农村中新“地主”的出现。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保持不变。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稳定农村土地政策,防止农村基层干部随意侵害农民自主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三十年的时间为免太长,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还没出身,三十年后他可能已经娶妻生子。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不知要发生多少变化。
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下,新增人口要想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小调整的办法,然而,我国农村中的机动地、预留地、可复垦地已经少之又少,他们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租种别人的土地。
而租种别人的土地是要支付价款的。
因为当今中央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还减轻了农民的其他负担,所以农村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开始有偿流转起来。
大概每亩土地(使用权)每年的租价是一百元到三百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流转和
征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强
调农村集体所有者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国家之间
的权益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转包和退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规定农民户口的农户可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承包
经营权的期限和所有权转移的限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
了管理,明确了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护和管理
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土地经营权的归属和管理提供了依据,保护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以上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农
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地所有权属于谁⼟地是很重要的资源财产,在⼟地⽅⾯有⼟地所有权,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那么我们就要知道⼟地所有权属于谁呢?这是⼤家要进⾏了解清楚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下⾯的内容来进⾏理解,就能清楚这⽅⾯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所有权属于谁1、我国的⼟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2、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使⽤。
使⽤⼟地的单位和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地的义务。
⼆、⼟地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的特定性,即⼟地所有权的客体只是⼟地。
(2)主体的限定性。
根据我国现⾏法律的规定,⼟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所有权交易的禁⽌性。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地所有权交易,都属于⾮法⾏为,均属⽆效。
(4)权能的分离性。
⼟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般并不直接⾏使⼟地所有权,⽽是将⼟地所有权的权能授权绘社会组织或⾃然个⾏使。
就国家⼟地所有权⽽⾔,实⾏⼟地使⽤权出让制度;就集体⼟地所有权⽽⾔,主要实⾏⼟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宅基地使⽤权制度等。
看完本⽂之后,⼤家就要知道我国对⼟地所有权的规定,⼀般来说⼟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集体⼟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
我们个⼈是不能拥有所有权的,只能拥有⼟地的使⽤权,这点需要⼤家做好详细的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集体⼟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地和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 《⼟地管理法》第⼆百⼀⼗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地管理法》此条规定的有⼏⽅⾯的含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为⾏政村,即设⽴村民委员会的村,⽽⾮⾃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是这⾥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我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使⾃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民⼩组是指⾏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治组织。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1、调查证据2、审查证据3、先行调解4、进行确权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全省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全省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的第几部农业法律?2.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归谁所有?3.下列哪项内容不属于农业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A. 自然灾害–B. 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C. 疾病和虫害–D. 暴力恐怖活动4.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农业生产经营违法行为?–A. 未经登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B. 法律禁止的农药、化肥使用–C. 相互私自出租承包地–D. 安全距离以内使用电锯等易燃易爆工具5.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领域最重要的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之一,它于什么时候颁布?第二部分:案例分析1.某农民私自采用禁用的农药,致使其种植的蔬菜上市后被检出超标,相关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2.某村民在自己的耕地上养殖了几只猪,并出售其猪肉,但没有申请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3.体育公司申请在农用地上进行商业性的足球场建设,但相关部门认定其申请的土地不符合什么法律法规要求?4.某村民私自将自家的果树枝条伸到邻居家的土地上,以便收获更多的果实,邻居不满,其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5.某养殖场为了防止病害,私自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导致养殖场的养殖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相关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第三部分:综合应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农村土地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必须载明哪些内容?2.农民在使用农药和化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种类?4.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5.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审核等工作都由哪个部门负责?结语以上是全省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希望广大农业从业者和农村居民能够通过学习、回答这些试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农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产和经营带来更多的法律保障。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是一种约定,旨在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问题。
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个人所有。
因此,为了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需要制定协议书来界定土地的边界。
协议书的编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相关方(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等)需要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确定土地的边界和界线。
其次,需要明确协议书的起草人和签署人,并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协议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以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土地的具体位置和边界描述,可以使用文字、图纸等方式进行说明。
其次是相关方的身份信息和权属证明,以确保协议书的合法性。
还包括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土地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
此外,协议书还可能包含一些附加条款,如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
协议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明晰性和权益的保护。
通过明确土地的边界和界线,可以避免土地纠纷和争议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协议书也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福利。
总结起来,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是一种用于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的法律文件。
它具有明确权属、保护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等重要作用。
协议书的编制需要经过多方商议和合法程序,其内容包括土地位置、边界描述、相关方的身份信息和权益保护等。
通过制定协议书,可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明确性,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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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国家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
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组或生产队所有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农村现状,农村分田到户是以组或生产队为单位,甲生产队人平1.2 亩,乙生产队可能是1.3 亩,老百姓无任何意见,甲生产队的没有去乙生产队争取平均。
二是根据历史形成。
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交由生产队管理经营,形成了生产队,不是交给村上,更不是交给乡镇。
三是人民公社草案规定。
1962 年9 月召开八届十次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做出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其中,明确了归于生产队所有。
四是人民公社消失的现实。
规定了三级所有,公社一级在计划经济年代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者,但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公社这种集体管理模式经过实践检验,是完全不符合中国情况的,并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予以废除了的,就没有了乡镇、公社一级对土地权属的控制。
因此乡镇一级的所有权在历史上就是否定了的。
所以,我们坚决不要再走历史的老路。
至于村一级,类似公社的情况,原来叫大队,也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至于通过"撵地"建立的公共设施,比如村小、村办公室等设施,我倒建议采用等额股份的形式明确到组或生产队,没有收益就作为公共贡献,有了收益,就该分配到组,进而分配到农户。
比如闲置村小的出租收益等等。
另外,将农村集体土地还其本来面目,有益于规范化政府的建立,有利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家政权的稳固。
如果一旦在村,特别是在乡镇一级的土地所有权开了口子,就会造成上级行政权利对下级利益的消减甚至侵害。
——来自中国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