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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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丽政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引资、引智和引才的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工作,切实促进投资,实现丽江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促进投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扶持、管理、协调服务机制及激励措施。

(一)推行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制。

市县(区)招商办(局)为市外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全程办理投资申报手续。

(二)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

(三)实行招商委定期会议制,及时解决招商引资方面的问题。

由市招商办牵头组织定期召开市招商引资服务协调委员会会议,集中解决在招商引资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投资商排忧解难。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申请或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分别在市规委主任会议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五)投资项目涉及环境评估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等级,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6〕21号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六)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六条〔省国资委职责〕(一)按照《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确认企业主业,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二)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出具审核意见;(三)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对发展规划之外的、非主业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并购活动,实行核准管理;(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后评估等相关管理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我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非禁即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1.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理清我省国有林场基本情况,待国家正式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后,制定我省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改革试点方案,遵循“分类经营、试点先行、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开展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我省国有林场改革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6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重大经济政策出台的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台重大经济政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为依据,坚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实事求是,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一)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二)全省投资体制、财政体制、税费体制改革政策;(三)全省重大产业布局、产业调控政策和产业专项规划;(四)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五)涉及财政投入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六)重大资源开发、调控政策,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七)重大环境保护政策;(八)重要收入分配政策;(九)重要涉外经济政策;(十)其他重大经济政策。

第四条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研究提出有关重大经济政策建议,并草拟文件。

部门在草拟重大经济政策文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州 (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的意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其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7•【字号】云政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七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积极性,拉动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计委负责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的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全省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全面提高,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和目标,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计划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所称项目不包括财政投资和补贴的楼堂馆所和标志性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及鼓励的投资方向,注重投资效益和质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奖励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一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一位至第三位的地州市。

(二)二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四位至第六位的地州市。

(三)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地区: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地州市(见附件)。

2.当年后备重大项目数(已完成可研)在全省处于第七位至第十位的地州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5日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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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资优惠政策
2003-5-22 9:34
[关键词]云南投资优惠
中华商务网讯:
一、政策环境
●对外来投资实行五不限制的原则
●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类
1.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

下列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个人转让权的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消费税。

为鼓励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
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二)所得税类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昆明地区和河口、畹町、瑞丽3个边境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款规定的免税、减税先进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在云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
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0)预提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业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⑦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规定:
①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

上述项目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云南省
人民政府规定。

另外,对境外来华的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三)资源税减免税规定有: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发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有关税务机构决定。

(3)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减征40%。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1.土地增值税的称呼免税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按规定投入奖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2.印花税的减税规定: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记载资金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贴花。

对新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企业记载
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经营期不足3年的,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3.城市房地产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征收地产税。

(2)华侨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征收地产税。

房产税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3)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型企业和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从经营年度起4 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此外,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①公路、桥梁、航空、铁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②磷、橡胶、和有色金属、林木、香料、皮革和水果的深加工;
③高科技产业;
④农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

4.车船使用牌照税。

(1)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4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2)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使、贪馆外籍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使用自选照税。

(3)对拥有并使用的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垃圾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4)对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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