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
油田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油田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特种作业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促进油田安全生产,依据《特种作业安全法》《石油天然气行业生产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油田内进行的各类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登高作业、高温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管理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严格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特种作业管理目标: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作业效率。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工作第五条确定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在进行特种作业前,需确定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特种作业的实施。
第六条编制特种作业方案: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特种作业方案,包括作业范围、作业过程、作业条件、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制定特种作业操作程序: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特种作业操作程序,明确作业流程、时间节点、作业人员岗位责任等。
第八条开展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流程、特种作业设备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九条准备特种作业设备: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特种作业设备的完好无损,进行必要的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作业环境检查: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发布特种作业通知: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特种作业前向相关部门及作业人员发布特种作业通知,明确作业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三章作业过程管理第十二条作业人员携带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遵守作业规程: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流程或跳过安全步骤。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航油的储存输送和加注管理

第十二章航油的接卸、储存与加注管理 (3)12.1概述 (3)12.1.1 范围 (3)12.1.2 目标 (3)12.2航油的接卸、储存与加注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 (3)12.3适用范围 (4)12.4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管理的安全目标 (4)12.4.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 (4)12.4.2 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签署安全责任书 (4)12.4.3 安全目标的监控 (4)12.5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管理的组织结构及职责 (4)12.5.1 责任主体 (4)12.5.2 安全管理者代表职责 (5)12.5.3 业务范围 (5)12.6航油的接卸、储存及加注管理 (5)12.6.1 航油的接卸、储存及加注的安全管理 (5)12.6.2 航油的接卸、储存及加注的质量管理 (6)12.7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的监管 (21)12.8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不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1)12.8.1 总则 (21)12.8.2 职责 (21)12.8.3 工作程序 (21)12.9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特殊情况的应急响应 (23)12.9.1 应急各级指挥的职能分工 (23)12.9.2 应急预案的建立 (23)12.9.3 应急设备管理要求 (25)12.9.4 应急培训要求 (25)12.10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的风险控制 (25)12.10.1 工作目标 (25)12.10.2 航油接卸、储存及加注的风险控制机构及职责 (26)12.10.3 风险控制周期和实施方法 (26)12.11安全信息管理 (27)12.12航油储存、输送及加注的安全监督与审核 (28)12.12.1 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28)12.12.2 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29)12.13安全教育与培训 (29)12.13.1 总体要求 (29)12.13.2 培训内容 (29)12.13.3 培训要求 (30)第十二章航油的接卸、储存与加注管理12.1概述12.1.1 范围航油的接卸、储存与加注管理主要包括航油的接卸、储存与加注的设备、区域以及安全与质量管理。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全文及修订说明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征求意见稿)2019.11目录A分部总则 (4)第55.1条适用范围 (4)第55.2条概述 (4)第55.3条民用航空油料类别 (4)B分部设计生产要求 (5)第一章喷气燃料 (5)第55.4条适用范围 (5)第55.5条原油要求 (5)第55.6条工艺要求 (5)第55.7条性能要求 (6)第二章航空替代燃料 (7)第55.8条适用范围 (7)第一节煤直接液化喷气燃料 (7)第55.9条原材料及工艺要求 (7)第55.10条性能要求 (7)第二节煤间接液化喷气燃料 (9)第55.11条适用范围 (9)第三节含合成烃喷气燃料 (10)第55.12条适用范围 (10)第55.13条原油 (10)第55.14条工艺 (10)第55.15条性能要求 (10)第55.16条满足快速审批原则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 (12)第55.17条飞机发动机厂商认可的含合成烃喷气燃料的性能要求 (12)第三章航空汽油 (14)第55.18条适用范围 (14)第55.19条原料要求 (14)第55.20条配方要求 (15)第55.21条生产工艺要求 (15)第55.22条性能要求 (15)第四章航空润滑油 (17)第55.23条适用范围 (17)第一节航空涡轮发动机润滑油 (18)第55.24条原料要求 (18)第55.25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18)第55.26条性能要求 (19)第二节航空活塞发动机润滑油 (20)第55.27条原料要求 (20)第55.28条配方要求 (20)第55.29条性能要求 (21)第五章航空液压油 (22)第55.30条适用范围 (22)第一节磷酸酯型航空液压油 (22)第55.31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2)第55.32条性能要求 (23)第二节合成烃航空液压油 (24)第55.33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4)第55.34条性能要求 (24)第三节石油基航空液压油 (25)第55.35条配方和工艺要求 (25)第55.36条性能要求 (26)第四节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 (26)第55.37条新型环保航空液压油参考本章第一节要求 (26)第六章航空燃料添加剂 (26)第55.38条适用范围 (26)第55.39条分类 (27)第55.40条总体要求 (27)第55.41条性能要求 (28)C分部供应和检测单位要求 (29)第七章航空油料供应企业要求 (29)第55.42条适用范围 (29)第55.43条燃料来源要求 (30)第55.44条燃料质量检验要求 (30)第55.45条运输设备要求 (30)第55.46条储存设备要求 (32)第55.47条加注设备要求 (32)第55.48条标识要求 (32)第55.49条设施、设备的浸润冲洗要求 (32)第55.50条设施、设备的清洗要求 (33)第55.51条操作程序要求 (33)第八章航空油料检测单位要求 (34)第55.52条适用范围 (34)第55.53条油料检测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35)第55.54条油料检测记录的管理 (35)第55.55条油料检测单位印章 (35)第55.56条实验室的设施、环境,以及校验方法和校准与检定周期 (35)第55.57条油料检测样品及检测报告的管理 (36)第55.58条限制性要求 (36)D分部其他 (36)第九章过滤分离器及滤芯 (36)第55.59条适用范围 (36)第55.60条技术要求 (37)第55.61条性能测试要求 (37)第55.62条过滤分离器相似性技术要求 (38)E分部附则 (40)第55.63条施行日期 (40)民用航空油料适航标准A分部总则第55.1条适用范围(a)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以下证书的适航标准。
8 危险作业控制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控制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分类、等级划分、审批程序以及危险作业的控制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的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航第一集团航产[2001]670号《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危险作业控制管理办法》3术语/定义3.1危险作业:是指在科研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使作业人员造成死亡或重伤、设备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流动性、临时性作业。
3.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GB3608-83规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度在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级。
4职责4.1生产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制度负责解释,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落实危险作业控制管理,对正确执行本制度负责。
5工作程序5.1危险作业分类5.1.1高处、高压检修作业;5.1.2临时动火与焊接作业;5.1.3使用电气临时线及带电作业;5.1.4临时使用氢气瓶、乙炔气瓶及其他危险气体气瓶作业;5.1.5超计划使用大量汽油、煤油和大量使用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成分的洗漆剂、稀释剂、洗涤剂作业;5.1.6易燃易爆场所明火作业;5.1. 7焊接(气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5.1.8运输超高、超宽、超长物品作业;5.1.9起吊、安装大型设备;5.1.10有限空间及挖掘深坑、深沟、有坍塌危险的作业和深井作业;5.1.11运输临时领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作业;5.1.12焚烧化学剧毒品、处理放射性物质及易燃易爆物品作业;5.1.13大型设备临时性试车(试压)作业以工艺、技术设备尚未定型的科研性试验(试压)作业;;5.1.14大型拆迁作业;5.1.1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临时性、流动性作业。
5.2危险作业等级划分5.2.1Ⅰ级危险作业:可能造成多人死亡,设备系统造成特大损失的危险作业。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标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标杆管理暂⾏办法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标杆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全⾯落实集团公司开展对标达标的⼯作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油公司”)标杆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公司建标、对标和达标⼯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关于进⼀步加强对标达标⼯作的决定》等⽂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标杆管理是指公司在内部标杆管理中,不断寻找和研究系统内的最优技术经济指标或最佳管理经验,并以此为基准,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创造优秀业绩的良性循环过程。
主要⼯作内容有建标、选标、对标、达标等,其中:建标:是指建⽴服务公司战略、符合⾃⾝业务流程和管理特点的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或管理指标的过程,建标是标杆管理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
选标:根据建⽴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或管理指标,选树标杆(机场、机构、装置等)、最优值或标准值的过程。
对标:指通过向标杆单位、最优值或标准值看齐,发现⾃⾝管理“短板”的过程。
达标:即采取有效措施和⼿段从对⽐标杆到实现⽬标的全过程。
第三条标杆管理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航油公司战略⽬标为导向,以创新争优为平台,本着“努⼒超越,追求卓越”的精神,持续建⽴并达到⾏业内外先进企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促进企业综合管理⽔平的全⾯提⾼,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和综合竞争能⼒。
第四条标杆管理遵循“符合战略、过程创新、统筹兼顾、持续改进”的原则进⾏。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航油公司所属各地区(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
第⼆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标杆管理是“三基”⼯作中的⼀项重要⼯作,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全⾯推进”的要求,实⾏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公司“三基”⼯作领导⼩组是对标标杆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标杆管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审批标杆管理年度⼯作计划、⽅案以及相关⽂件制度等;(三)审批上报集团公司的各类业务单元标杆单位材料;(四)决定航油公司开展标杆管理⼯作中的有关重⼤事项。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TM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71 民航总局第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CCAR-73 民航总局第166号令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5 民航总局第172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民航总局第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TM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CCAR-121-R2 民航总局第140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CCAR-121-R4 民航局第195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民航总局第127号令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民航总局第151号令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 民航总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7CA-R1 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篇二: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041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条例【分类】备用【编号】CCAR-249【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条例(1)【发布日期】1986年08月08日【题注】(1986年8月8日(86)民航局字第272号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条例是做好油料供应保障的依据。
各级油料部门和全体油料人员以及涉及到油料业务的有关部门和工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油料工作是民航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搞好油料供应、油料质量管理和器材设备维修,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准确、安全地保障民航生产、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航空和地面油料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等特性。
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和"以防为主"的方针,严格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条油料工作要通过"挖潜、革新、改造"的途径,坚持搞好技术革新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料工作科学性、技术性很强,必须大力提高油料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提倡和鼓励油料人员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民航油料工作的发展,油料技术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应轻易改行。
第六条油料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发生违纪事件。
第七条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广大职工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二章油库类别与等级划分第一条民航现有油库按其作用划分为:一、地区管理局储油库。
主要担负本区油料的储存和发运任务。
二、机场的油库(基地油库、耗油库、业务油库、航空加油站)。
主要担负本场的供油任务和向专业基地零星发油任务。
第二条民航现有油库按其储油量和月吞吐量大小共划分为四级:一级油库:储油容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或月平均吞吐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油库或航空加油站。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司和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公司负责对下属公司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有限公司签署安全服务责任书的合资、合营公司。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第五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
(一)一般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较小,或发生概率较低,风险程度一般的隐患;局部的或孤立的隐患,发现后容易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大,或发生概率较高,风险程度大的隐患;系统的或在公司范围普遍存在的隐患,发现后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六条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要求;(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和漏洞;(三)是否按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及危险源进行了有效的辩识、评价和控制;(四)周边单位、外协单位的活动是否可能造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五)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劳动保护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技术缺陷,或存在未经检测、违规操作、超期或超负荷运转、带故障运行等情况;(六)各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配备及业务素质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七)生产作业过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反作业程序、作业指导书、规章制度等违章现象;(八)自然灾害等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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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各基层生产单位设备、设施检维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特殊作业是指凡在油码头、油库、航空加油站、油品接卸站等场所内进行的可能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较大安全危害的非日常作业视为特殊作业。
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作业一般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吊装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如油罐、管道、阀门室、槽车、坑(池)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并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接引临时使用电源的作业。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特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许可证按作业性质分为:动火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土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和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特殊作业前,基层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一)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安全要求;(二)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三)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四)对作业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五)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第五条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一)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二)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三)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四)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五)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六条特殊作业许可证由各基层生产单位或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归档。
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基层生产单位的特殊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不须再向上级公司进行申报和审批。
许可证通常情况下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子版形式。
特殊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类型、作业时限、作业地点、作业区域、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申请单位、作业单位、审批单位、许可证有效期等。
特殊作业许可证应设有效期。
如果作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须重新签发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特殊作业许可证签发审批人员、安全监护人员等均应接受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一)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二)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三)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四)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五)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八条特殊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员应根据作业场所的性质和许可证要求,对各项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第九条当生产设备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基层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条所属机场消防部门或劳动保护部门对特殊作业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的范围(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以及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的非常规作业,烧烤、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沙、锤击等生产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的非常规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分级根据动火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长期用火四类。
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动火级别上升一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处于运行状态下,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等重要设施设备及场所,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
(四)长期动火:在禁火区内,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和经常性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焊工车间、喷漆车间等)。
第十三条动火审批(一)动火申请动火作业单位制订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防火应急措施)后,向基层生产单位提出申请。
基层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根据动火级别的划分,分别进行管理。
(二)动火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基层生产单位,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后,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在得到公司主管领导授权的情况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亦可生效。
2.一级动火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基层生产单位,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后,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自主实施管理。
动火前,对动火作业单位制订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动火作业的风险因素识别情况进行审核,并指派专人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监控,确认措施有效后,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并留存相关记录。
4.长期动火作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长期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室内长期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设置向外开启方式,道路要畅通;生产正常情况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长期动火区域内;长期动火区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长期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
长期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与一级动火作业的相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一)动火作业须由二人以上担任监护,基层生产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作业单位人员为主。
基层生产单位应指派熟悉动火现场情况的人员做监护人。
(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中的工艺措施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基层生产单位指导下落实。
(三)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四)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和权限(一)动火作业监护人须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及环境;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须掌握消防知识。
(二)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动火作业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动火作业期间,不得兼作其他工作,不准擅离现场;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如遇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
(四)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对动火作业人员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基层生产单位领导。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职责(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二)做到“四不动火”。
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动火时,要立即停止动火,离开动火作业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在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时时,动火监护人必须在现场监护。
(三)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动火作业,必须动火的,基层生产单位领导必须到场;节假日非生产动火作业,一律禁止。
(四)对于时间持续较长、涉及区域较广的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应由动火作业单位制订出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五)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大风,禁止在室外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应采取有效防风措施。
(六)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6%(体积浓度),航煤的爆炸极限为1.4-7.5%(体积浓度),动火作业标准为检测的油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测爆仪或其它方法)。
在动火作业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七)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制度的动火作业,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