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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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的悲惨命运

奴隶的悲惨命运

奴隶没有 人身自由
在河南安阳殷墟,发现一 座大型祭祀坑,其中有三 百多具骨骸,他们是作为 祭品被杀的奴隶。
奴隶被任意杀 死或活埋,地 位和猪狗一样, 命运悲惨。
在西周的一件青铜器上记载着一个奴隶主向另外一个奴隶主购买5名奴隶标价是一匹马加一束丝
与“灿烂的青铜文明”相比,奴隶们却过着悲惨的生活。

在西周的一件青铜器上,记载着一个奴隶主向另外一个奴隶 主购买5名奴隶,标价是一匹马加一束丝。
奴隶牛马不如,可以随意 转让和买卖,地位低下。
白天:在奴隶主的监督下,在烈日下辛勤劳动。 夜里:奴隶主将奴隶的双手用木枷锁起来。

《为奴十二年》:理解奴隶制度与人权的斗争

《为奴十二年》:理解奴隶制度与人权的斗争

《为奴十二年》:理解奴隶制度与人权的斗争1. 引言1.1 概述奴隶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残酷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奴隶们被剥夺了自由和人权,遭受着无尽的苦难和压迫。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黑暗背景下,无数勇敢的奴隶和支持者为自由与尊严而进行了长期艰巨的斗争。

本文将通过对《为奴十二年》这部作品的分析,深入探讨奴隶制度及其与人权之间的纠葛。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主要部分来展开讨论。

首先,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回顾奴隶制度的历史背景,了解其起源、发展以及对社会经济体系产生的影响。

接着,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简要概括《为奴十二年》这部作品的故事情节,并分析其中反映出来的奴隶制度问题。

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关注于奴隶与主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奴隶抵抗运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人权观念如何挣扎和进步。

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我们将对奴隶制度与人权斗争的问题进行思考总结,并探讨其启示和现实意义。

1.3 目的通过本文的撰写,我们旨在深入理解奴隶制度的历史背景、《为奴十二年》这部作品中所揭示的奴隶制度问题,以及人权在奴隶制度下的挣扎和进步。

我们希望通过对过去不幸经历的真实故事的回望,引起读者对于人权平等重要性的思考,并认识到人类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不公平与压迫现象。

只有通过了解历史并从中吸取教训,我们才能为未来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2. 奴隶制度的历史背景2.1 奴隶制度的起源奴隶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发展阶段。

最早的奴隶制度出现在古埃及、苏美尔和亚述等地,这些文明都建立了一个由奴役人口构成的劳动力阶层。

奴隶是通过战争、抢掠或债务等途径被捕获或购买来作为财产使用的。

然而,罗马帝国时期对奴隶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罗马帝国以其庞大而强大的奴役劳工群体而闻名。

奴隶是罗马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他们被用于从农业生产到矿山开采、建筑工程和家庭服务等各个领域。

罗马法律将奴隶完全视为财产,并赋予主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绝对控制权。

2.2 奴隶制度的发展与扩张随着殖民主义时代的到来,欧洲国家开始通过殖民地掠夺来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财富需求。

慧灯之光一四谛脱离生死的出路

慧灯之光一四谛脱离生死的出路

慧灯之光一四谛——脱离生死的出路四谛与二谛(世俗谛及胜义谛)有什么不同呢?二谛是见解的对境,四谛虽然也有见解对境的成分,但主要是以修持方法为重点,始终围绕着如何修持才能获得解脱的主题而宣讲的。

所以二谛与四谛在佛教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常识,如果能够了解,就会对自己的修行有一定的帮助。

当然,如果不广学二谛或四谛等佛教的太多理论,而只是在学到适当的理论后便专修也可以,但除了一些极利根的人以外,就很容易出差错。

譬如,如果只知道人身难得、轮回痛苦的道理,往往在修行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疑问:我修这些到底能不能得解脱?如何得解脱?修的是不是正法?这些疑问一旦出来,由于没有闻思的智慧,自己就无法解决并由此产生困扰,从而成为修行的违缘。

但是,智慧却可以帮助和鼓励我们,所以,作为修行人,还是应该有一些应有的知识,这些知识对于实修的人来说也不但是需要,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常识。

一、概述四谛的修法就是从出离心、菩提心开始。

出离心让我们超越轮回,菩提心让我们在超越轮回后却不离轮回。

这二者之间是否矛盾呢?并不矛盾。

如果没有出离心、不能超越轮回,我们就与六道众生无异,谁也没有能力去度化他人。

如果要超越轮回,就必须断除贪欲轮回的念头,但在超越之后,却不能脱离这个轮回世界。

所谓“脱离”的意思,就是得到涅槃后不度众生,只追求自己的解脱。

声闻缘觉就是不但超越而且脱离了轮回,他们安住在灭定中,因定力有限,所以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愿望度化众生。

但大乘佛法则要求超越却不能脱离轮回。

因为大乘菩萨不论是修空性、无我或大悲心,其目的并不是要逃避轮回的痛苦,而是为了具有更强大的能力,能够更有效、更完整地去利益众生,能够更无私地付出。

凡夫因为没有超越轮回,所以没有任何选择余地,他们身不由己地要流转轮回。

而大乘菩萨虽然超越了轮回,却自愿不离轮回,因为他们深知,要度化众生就必须身处其中,因为在涅槃中并没有众生,所以大乘菩萨不能脱离轮回。

在这点上最重要的,是要将世俗谛与胜义谛分开来看。

奴隶制与封建制度的比较

奴隶制与封建制度的比较

奴隶制与封建制度的比较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奴隶制和封建制度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存在并发展。

尽管这两种社会形态有些相似之处,但是它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方面也有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对奴隶制和封建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这两种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一、政治组织与权威奴隶制下的政治组织以奴隶主为核心,奴隶主享有绝对权力,可以支配奴隶的生死、劳动和财产。

奴隶主是政治组织的核心,他们掌握着所有的权威和决策权。

奴隶制度的政治特点是极度集权和权力集中。

封建制度下的政治组织以封建君主为核心,君主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但不同的是,封建制度中的封建君主需要依靠各级封建地主或贵族来实施政权,贵族拥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可以通过封地赋与臣下以权益,以此维持封建制度的稳定。

封建制度的政治特点是权力分散和等级森严。

二、经济基础与生产模式奴隶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劳动,奴隶主通过奴隶的劳动来获取财富。

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所有产权,并依靠奴隶的劳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奴隶则成为社会中最底层的劳动者。

奴隶制度的经济特点是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地主与农民的关系。

封建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则以农作物或劳役的形式向封建地主交纳租税。

这种经济关系称为封建剥削关系。

封建制度的经济特点是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三、社会关系与身份地位奴隶制度下,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典型的奴隶与奴隶主的对立关系。

奴隶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和权益,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没有自由和尊严。

奴隶制度下社会等级固化,社会流动几乎没有可能。

封建制度中,社会关系相对复杂,可以分为封建地主与农民、君主与臣下、贵族与平民等多个层级。

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灵活,身份地位有可能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改变,例如臣下通过表现和效忠可以获得封地或者官职,以此达到提升自身地位的目的。

总结:奴隶制和封建制度都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社会制度形态。

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

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

介绍一下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是一个历史时期的特殊社会形态,它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

本文将从奴隶的来源、地位和角色、制度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古代奴隶制度的面貌。

一、奴隶的来源中国古代奴隶的来源主要包括战争俘虏、债务奴隶和出身奴隶。

战争是奴隶来源的主要途径,战胜的一方通常会将战败的人作为战利品,成为奴隶。

债务奴隶是因为债务无法偿还而被迫变成奴隶。

此外,一些人出生在奴隶家庭,从小就成为奴隶。

二、奴隶的地位和角色在古代中国,奴隶是社会中最底层的人群。

他们没有私人财产和自由权利,完全属于奴隶主所有。

奴隶主有权支配奴隶的生死,可以随意买卖、赏赐或惩罚奴隶。

奴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低下,承担着体力劳动和服侍奴隶主等工作。

三、奴隶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高度剥削: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程度极高,奴隶所拥有的劳动成果完全归奴隶主所有,奴隶只能依靠奴隶主的赏赐或施舍生存。

2. 血脉继承:在中国古代,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即使奴隶主去世,他们的子孙依然是奴隶,没有改变的机会。

这种血脉继承的特点限制了奴隶身份的改变。

3. 社会地位低下:奴隶在社会中处于最底层,没有任何权益和社会地位,被社会边缘化和歧视。

4. 高度竞争:奴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他们为了争取更好的生活条件和获得自由,常常进行残酷的竞争。

四、奴隶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奴隶制度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社会等级固化:奴隶制度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使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流动性几乎不存在。

2. 生产力低下:奴隶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没有人有动力去创造更多的财富。

3. 社会稳定:奴隶制度的存在维护了奴隶主的权益,从而保持了社会的相对稳定。

4. 道德观扭曲:奴隶制度对奴隶主和奴隶都造成了道德上的扭曲,奴隶主对奴隶剥削成为一种常态,奴隶则常常为了生存不得不屈从于奴隶主。

总结: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是一个残酷而压制的社会形态。

被缚的奴隶 名词解释

被缚的奴隶 名词解释

被缚的奴隶名词解释《被缚的奴隶:名词解释》奴隶,作为一个历史上重要的社会群体,是指一种人类财产的形式。

被奴役、被迫服从,成为他人所有,这是奴隶身份的关键特征。

奴隶制度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许多形式,其特点和影响也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变动。

一、奴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奴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约5000年前的古代文明社会。

古埃及、古亚述、古巴比伦等早期文明社会中的奴隶制度,以农业、手工业为基础,是生产力低下的农耕文明必然产物。

奴隶制度的发展贯穿了古代世界历史,如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奴隶制度为后来的欧洲封建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奴隶制度的运作方式奴隶的地位是完全被束缚的,他们失去了自由、财产和任何权益。

奴隶被视为主人的财产,主人有权决定奴隶的生死、贩卖和配偶选择。

奴隶的劳动是强制的,常在匮乏的食物、恶劣的工作条件和残酷的惩罚下完成。

此外,奴隶制度还特别注重種族、阶级和性别的区分。

三、奴隶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奴隶制度给社会和个体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奴隶制度加剧了社会阶级和种族不平等。

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差距极大,导致社会发生严重的分裂和冲突。

其次,奴隶制度阻碍了社会和技术进步。

主人对奴隶地位的规定,使奴隶无法获得教育、发展和实践自身潜能。

最后,奴隶制度剥夺了人类基本的尊严和自由。

奴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无法体验自由和平等的人类价值观。

四、奴隶制度的废除与反思随着世界观念的转变和社会变革的推动,奴隶制度逐渐被废除。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和欧洲的奴隶制度废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人们开始反思奴隶制度对社会的危害,提倡人类平等与自由的价值观。

然而,奴隶制度留下的社会不公平和种族歧视问题在许多地区仍然存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消弭。

结语:奴隶制度是人类历史中的黑暗篇章,但也提示了我们重视人权、尊重个体,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虽然我们已经远离了奴隶制度的压迫,但仍需警惕各种形式的剥削和压迫,为实现人类的尊严和自由而努力。

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

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

汉谟拉比法典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第一条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第二条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如此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如此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如此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第三条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如此应处死.第四条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如此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第五条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如此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第六条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第七条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与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第八条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如此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如此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如此应处死.第九条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如此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与购置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与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第十条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与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如此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第十一条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如此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第十二条倘卖者已死,如此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第十三条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如此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第十四条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第十五条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第十六条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第十七条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十八条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如此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复原主.第十九条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如此此自由民应处死.第二十条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如此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第二十一条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二十二条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第二十三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如此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第二十四条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第二十五条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第二十六条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第二十七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如此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第二十八条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第二十九条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如此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第三十条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第三十一条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如此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第三十二条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如此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与房屋不得作为赎金.第三十三条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三十四条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第三十五条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第三十六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第三十七条徜自由民购置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如此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复原主.第三十八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第三十九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如此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第四十条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第四十一条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第四十二条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如此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三条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如此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第四十四条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如此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第四十五条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如此损失仅应归之农人.第四十六条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如此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分之.第四十七条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我将为自己耕田",如此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第四十八条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如此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第四十九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如此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与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与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第五十条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如此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第五十一条倘彼无银偿还,如此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与其利息.第五十二条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第五十三条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如此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第五十四条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如此应将彼本人与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第五十五条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如此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第五十六条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如此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第五十七条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如此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第五十八条当羊离开牧场[?]而全部畜群[?]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如此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第五十九条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如此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第六十条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如此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第六十一条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局部未种,如此未种局部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第六十二条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如此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第六十三条如其为处女地,如此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第六十四条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如此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第六十五条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如此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第六十六条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如此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与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第六十七条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以下阙文三条)......应交他......第七十一条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置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如此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复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如此彼可以购置;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置之.(以下阙文六条)第七十八条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如此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以下阙文九条)第八十八条......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第八十九条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如此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某某,定有利息,如此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第九十条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如此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第九十一条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如此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二条倘塔木卡贷谷与银,定有利息,而后仅[?]取利息[......]谷与银,如此此无利息[......].第九十三条[......]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如此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第九十四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五条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如此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第九十六条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如此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承受之.(以下阙文一条)第九十八条......应处死.第九十九条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如此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第一百条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如此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第一○一条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如此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第一○二条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如此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第一○三条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如此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第一○四条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如此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第一○五条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如此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第一○六条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如此塔木卡应在神与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第一○七条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如此此沙马鲁应在神与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第一○八条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如此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第一○九条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如此此卖酒妇应处死.第一一○条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如此此自由女应焚死.第一一一条卖酒妇赊卖其酒[?]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第一一二条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如此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第一一三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如此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第一一四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如此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第一一五条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如此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第一一六条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如此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如此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如此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第一一七条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如此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一一八条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如此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第一一九条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如此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第一二○条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如此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第一二一条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第一二二条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如此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第一二三条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与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如此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第一二四条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如此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第一二五条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如此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第一二六条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我失物",并诬[?]其邻人,如此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第一二七条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如此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第一二八条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如此此妇非其妻.第一二九条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如此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如此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第一三○条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第一三一条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如此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第一三二条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如此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第一三三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如此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如此应受检举,投之于水.第一三四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如此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第一三五条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如此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如此属其父.第一三六条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他人之家与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如此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第一三七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如此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局部田园与[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如此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第一三八条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如此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第一三九条如无聘金,如此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第一四○条如彼为穆什钦努,如此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第一四一条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如此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如此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如此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第一四二条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如此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如此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第一四三条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如此此妇应投于水.第一四四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如此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第一四五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如此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第一四六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如此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第一四七条倘她未曾生子,如此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第一四八条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如此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第一四九条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如此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第一五○条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如此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第一五一条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如此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一样,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

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

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当我们翻开历史这本厚厚的大书,看到古代社会的样子,真是让人觉得眼花缭乱。

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都是古老的社会形态,但它们之间的差别大得很。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两者的不同,让我们用最简单的语言,看看这些历史背景下的社会到底有哪些不同。

1. 奴隶社会的特点1.1 奴隶制度的形成在奴隶社会,奴隶就是社会的“劳动力”,是被当作商品一样买卖的。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这确实是历史上的真实写照。

在那个时候,奴隶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他们的生活完全取决于主人的心情。

如果主人心情好,可能会稍微对他们好一点儿;如果主人心情不好,那可就麻烦了。

简直就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

这不就跟我们现代人讲的“听天由命”差不多吗?那种日子,真是没办法想象。

1.2 经济结构与社会关系在经济上,奴隶社会主要依赖奴隶劳动来支撑经济运作。

奴隶主可以通过战争、买卖等方式获得奴隶,这些奴隶在农田里、矿山里、甚至家中干活儿。

你可以想象,一大家子人都靠一个奴隶主的心情过日子,生活真是“狗急跳墙”,毫无安全感。

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就像一棵巨大的树,奴隶是最底层的根,而上面的枝叶则是主人的享受和权力。

2. 封建社会的特点2.1 封建制度的形成说到封建社会,就要提到一个词儿——“等级森严”。

在封建社会里,社会的结构是由封建领主、农民、手工业者等几个层级组成的。

和奴隶社会不同,封建社会里,农民虽然仍然是劳动者,但他们并不是完全被买卖的奴隶,而是归属于某个领主或封建主的“农奴”。

这些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得到了相对的自由,但仍然需要向领主交税或者提供劳务。

就像是一个大家庭里,农民虽然是打工的,但还得听命于“家长”的命令。

生活不算太自由,但比奴隶社会还是要好一些的。

2.2 经济结构与社会关系封建社会的经济依然以农业为主,但它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的集中。

封建领主掌握了大部分土地和资源,而农民则被分配到这些土地上进行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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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的生死
同学们:你们喜欢听故事吗?今天我和老师给同学们带来一个有趣的故事。

从前有一个奴隶冒犯了国王,国王大怒,决定将奴隶处死,奴隶被关进了死牢,按照该国当时的法律,死囚在临刑前还有一次选择生死的机会,那就是由大法官拿来一个盒子,盒子里有两张纸条,分别写着“生”和“死”。

如果摸到“生”则生,如果摸到“死”就死。

同学们:你们认为这个奴隶摸纸条时会出现什么结果?
(生答:可能生也可能死。

师:是的,可能摸到“生”,也可能摸到“死”,两种结果都有可能。


可是这个昏庸的国王一心要让这个奴隶死,于是派人偷偷地把盒中写有“生”的纸条换成了“死”字,而大法官并不知道。

同学们:这下,奴隶的命运会怎么样呢?
(师:看来大家都替他担心了,两张纸上全写着“死”,任意摸一张,必定是“死”字,看来这个奴隶一定会死,不可能生了。


有个好心的知情人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奴隶,这个奴隶想了一夜,终于想出了一个好办法。

临刑前,当大法官把盒子拿来要奴隶选择“生”“死”时,这个奴隶拿起盒中的一张纸条看也不看,猛地吞进肚子里,在场的人全惊呆了。

同学们:你们猜一猜,他的命运又会怎么样呢?
(师:大家说得太好了。

因为他吞了一张纸条,剩下的是“死”字,吞下的当然不可能是“死”而是“生”了。


小结:故事里的奴隶经历了从“可能生也可能死”到“一定死”最后到“不可能死”的过程,是他用智慧赢得了生命。

生活中的事情
就像故事中的一样,有些我们不能肯定它的结果,有些则可以肯定它的结果,类似的类子还有很多。

这就是今天我们要一起研究的内容:事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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