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名目»〔附件1,以下简称«名目»〕。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那么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那么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那么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差不多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差不多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 2 —投诉检查等。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一、目的、依据、范围、分类。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全面检查及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届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 拒绝监督检验;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民参军”应该掌握的军方法规制度

“民参军”应该掌握的军方法规制度作者:赵军号苌军红来源:《中国军转民》 2021年第18期赵军号苌军红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军工企业封闭垄断格局,用竞争机制推动国防工业和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提高装备质量,把民营企业拥有的大量创新思维、先进技术和研制生产设备资源引入军工行业,大大提高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有效缓解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建设投资巨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科研投资巨大、“多不足养、少不足用”的突出矛盾,提高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军工企业改制转型,提升民营企业技术进步与质量管理水平,实现武器装备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创新发展;有利于建立军民一体维修保障机制,使大量军民通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得以充分利用,满足应对现代战争多种安全威胁、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需求。
军队法规制度一览原总装备部充分发挥军方在装备采购需求牵引、立项论证审批、承制资格审查、采购方式审核、质量成本进度监督、装备设计定型与检验验收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为民营企业进入装备领域提供法规制度保障。
一、原总装备部 2003 年发布了《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首次规范了民营企业进入装备领域的路径。
全军自2004 年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以来,目前已有车辆底盘、军用发电机组、军用方舱、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场站保障装备、情报雷达、卫星导航定位用户设备、军用空调、军用电池、光电观测装备、航空类地面通信导航装备、飞行模拟器等14 类同类型装备实施集中采购。
2005 年,军用发电机组实施招标集中采购试点后,承制单位由27 个减少为19 个,采购经费比计划预算下降9.26%,列入招标的66 个产品,有19 个被淘汰,淘汰率为28.78%。
通过开展集中采购,创新采购组织模式,推行竞争性采购方式,优化装备型谱结构(编制印发了车辆低盘、军用发电机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集中采购目录),加强竞争性采购工作基础建设,节省了经费,精简了型号(军用方舱型号由438种减至20 种),淘汰了落后企业(北斗二代导航定位用户设备生产企业由31家减至11 家),引入了优质民营企业,制定了标准规范,提高了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益,提高了部队维修保障能力,提高了装备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水平,推动了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取得较好的军事经济效益。
批示性公文的通知及范例

∙通知及范例∙一、通知的含义、特点和类型(一)通知的含义通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下行文,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都把它列为主要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通知所下的定义为: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给通知的定义是: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通知的特点1.功能的多样性在下行文中,通知的功能是最为丰富的。
它可以用来布置工作、传达指示、晓谕事项、发布规章、批转和转发文件、任免干部等等,总之,下行文的主要功能,它几乎都具备。
但通知在下行文中的规格,要低于命令、决议、决定、指示等文体。
用它发布的规章,多是基层的,或是局部性的、非要害性的;用它布置工作、传达指示的时候,文种的级别和行文的郑重程度,明显不如决定、指示。
2.运用的广泛性通知的发文机关,几乎不受级别的限制。
大到国家级的党政机关,小到基层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发布通知。
通知的受文对象也比较广泛。
在基层工作岗位上的干部和职工,接触最多的上级公文就是通知。
而且通知虽然从整体上看是下行文,但部分通知(如晓谕事项的通知)也可以发往不相隶属机关。
3.一定的指导性通知这一文体名称,从字面上看不显示指导的姿态,但事实上,多数通知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性。
用通知来发布规章、布置工作、传达指示、转发文件,都在实现着通知的指导功能,受文单位对通知的内容要认真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知布置的任务。
个别晓谕性的通知,特别是通知作为平行文发布的时候,可以没有指导性或只有微弱的指导性。
4.较强的时效性通知是一种制发比较快捷、运用比较灵便的公文文种,它所办理的事项,都有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受文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不得拖延。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doc质检总局2015年1月7日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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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
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
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
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
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
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
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
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
年度检查。
第四条 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
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
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
(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
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
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
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
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
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
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收到《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
件、材料后,应当对《年度自查报告》和附件材料的规范性、
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发现《年度自查报告》或者附件
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
日内通知该单位补正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附件2),组织2名以上工作
人员或者专家对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
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记录表》,并
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情
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履约情况;
(四)按照已许可范围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情况;
(五)质量管理情况;
(六)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八)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九)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七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单
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根据取得许可
的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无法做出
处理结论的;或者发现取得许可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结论的,许可
管理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总装
备部综合计划部视情协调有关军兵种装备部或总部分管有
关装备部门派员参加: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地搬迁;
(二)主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工艺发生重
大变化;
(三)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
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五)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
件;
(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隐
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
评分指南》相关审查内容执行。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
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取得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管理
部门应当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二)出现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或者未在规定
时限内办理许可变更手续的;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
年检的;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年度监督
审核的;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的;
(八)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
(九)提供虚假年度自查材料的;
(十)因其他原因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
前,将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
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年度检查结
论,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年度检查
情况和结论。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国防科工局
责令其限期整改。取得许可的单位逾期未能改正的,国防科
工局经商总装备部后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每年选取部分取得许可的单位,
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内容和标准按
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
执行。
第十三条 许可管理部门接到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
的单位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问题通报,
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对取得许可的
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现场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对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决定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
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需组织专家进行
现场检查的,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局同意后方
可实施。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在现场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限,经现场检查组织
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
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
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
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
部门。
第十九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许可的
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实
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许可管理部门发现未按照《条例》规定取得
许可而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活动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条例》和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
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月24日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同时
废止。
附件: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现场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