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问
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

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
邓忠;邵明
【期刊名称】《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24)004
【摘要】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对于侵占罪的犯罪对
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以及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议,实践中认定标准各不相同。
从3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其涉及的疑难问题作出界定,以求把握侵占罪的本质和特征。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邓忠;邵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职务侵占罪认定法律问题探讨 [J], 钱立春
2.侵占罪研究——关于普通侵占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张桂雨;陈小清
3.侵占罪研究——关于业务侵占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张桂雨;陈小清
4.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从一起案件谈起 [J], 刘瑜;郑朝雄
5.侵占罪若干问题探讨 [J], 刘文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中确定的 15 种常见犯罪之一。
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答复。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 318 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答复: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当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
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其他单位〞的认定: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侵占罪司法认定的两个问题

第 一 .不 动 产能 否 成 为 侵 占罪 的犯 罪 对 象 ?根 据 《 权法 》 1 物 第 4条 、 1 第 6条 的 规定 , 动 产 以登 记 为公 不 示方式 . 占有并 不能 构 成 享 有 不 动产 权 利 的外 在 表现 。
但 是 如果 行 为 人通 过 虚 假 材 料 骗取 不 动 产 登 记 机关 的
对 象应 限 于个 人 财 物 。 刑 法 》 20条规 定 的“ 《 第 7 他人 财
物 ” 指个 人财物 。 包括 公共财物 。根据 《 法 》 应 不 刑 第
物 , 占有 人 拒 不 退 还 ( 而 拒不 交 出 ) 即构 成 侵 占罪 。第 ,
二, 权利 人 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刑 事 自诉 , 院立 案 受 法 理 后 实体 审 理 前 , 占有 人 拒 不 退 还 ( 不交 出 ) 即构 而 拒 ,
非 据 《 根 刑法 》
客 观构 成 要 件 之一 . 是 不 合 理 的 . 这 对受 害人 也 是 不公
平 的 。 谓 “ 不 退还 ” 者 “ 所 拒 或 拒不 交 出” 应 当于 侵 占人 . 第一 次 以某 种 方 式 明确 地 向 财物 的所 有 人 、 占有人 或 者他 们 委 托 的人 以及 有 关 机关 表 示 其 拒 不 退还 或拒 不 交 出侵 占物 的意 思 时 即已 成立 .若 还 同 时 具备 侵 占罪 的其 他 要件 , 时犯 罪 即 以构成 。 要财 产 权 人 或其 委 此 只
第6 4条 “ … 违禁 品 和 供 犯 罪 所 用 的本 人 财 物 . 当 … 应 予 以没 收 。没 收 的财 物 和 罚金 . 律 上 缴 国库 . 得 挪 一 不 用 和 自行 处理 ” 甲委 托 给 乙 占有 的财 物 . 于 “ 犯 罪 , 属 供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应 该 依 法 没 收 上 缴 国库 . 已 经 丧 , 甲 失所 有 权 和返 还 请 求权 .也 就 是 说 在此 案 中 甲没 有 值 得刑 法 保护 的法 益 存 在 。基 于 罪 刑 法定 原 则 和 刑 法 的 谦抑 性 . 不能 追 究 乙侵 占罪 的刑 事 责 任
论侵占罪

论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理论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告诉问题及其存在的利弊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其中公共财产不包括在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不能构成侵占罪,遗忘物与遗失物系同一个问题。
在告诉问题上单纯的告诉才处理不切实际。
此罪的利弊共存。
标签:遗忘物;遗失物;亲告罪;埋藏物;侵占罪侵占罪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通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盗窃罪中。
而在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中,侵占罪一般为独立的罪名。
在我国,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1]。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2]。
该罪自增设以来有关该罪对象的认识,告诉问题及本罪设立的利弊等问题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
以下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略述管见。
一、侵占罪的犯罪对象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财物代为保管状态的形成从民法上讲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占有他人财物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代为保管的行为根据是合法的;二是被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对财物进行处分;三是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即代为保管是指以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依据民法转移占有的法律依据多种多样。
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因合同关系而占有,如借贷、运输、租赁、加工承揽、仓储保管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行纪、代销、借用等;因担保关系而占有,如质押、留置、定金、押金等;因无因管理而占有;因不当得利而占有;因继承而在财产分割前代管;因自然人失踪而为其代管财产;因监护而为被监护人代管财物等。
普遍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以上关系,合法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之后,行为人主观意图开始发生变化,欲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就构成侵占罪。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江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OURN 0F JA XI U I S URIY C0 上EG AL I NC P BL C EC T I E
NO . 2 0 V 09
No. e 第 1 5期 3
论侵 占罪司法认 定 的 困惑
二 、侵 占 ( “ 非法 占为 已有 )还是 “ ” 代为保 管 ”
案 为切人 . 侵 占罪 司法 认定 的 困惑 进行 探讨 。 对
一
、
梁 丽案 回放
20 年 1 o8 2月 9日上午 . 梁丽 如常在 机场候 机 大 厅里 打扫卫 生 。当她 第一 次走 到 1 登 机柜 台 时 , 9号
为, 因此梁 丽无 罪 。笔者 以为该 观点 不妥 。
( ) 占( 一 侵 非法 占为 己有 ) 为 的界定 行 为准 确 区分侵 占与代为 保 管 , 必须 先对 侵 占( 非
法 占为 己有 ) 行为作 出界定 。《 刑法 》 2 0条规 定 , 第 7 将代 为保 管 的他人 财 物非法 占为 已有 。 数额 较大 , 拒 不退 还 的 , 2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者 罚 金 ; 处 拘 数
法性 四 方 面都 存 在 区别 , 止行 为人 以代 为 保 管 之 名 行 非 法 占为 己有之 实 。 非 法 占为 己有 与 拒 不 交 出( 还 ) 达 的 防 退 表
是 同一 意 思 , 不 交 出( 还 ) 拒 退 只是 对 非 法 占为 己有 的 进 一 步 补 充 、 明和 印证 , 说 不属 于侵 占罪成 立 的客 观 要 件 。 把 非 法 占为 己有作 为侵 占罪 成 立 的唯 一 客 观要 件 , 不会 扩 大侵 占罪 的 处 罚 范 围 , 反 有 利 于遏 制侵 占罪 的发 生 。 相
侵占罪认定之问题浅析

侵占罪认定之问题浅析[摘要]司法实践中,分别存在于刑民视野中的遗忘物与遗失物之判断成为刑民责任界分的焦点,然而两者区分标准的模糊性往往造成法律事实认定的不统一性,同时该种界分逻辑本身也因有违刑法基本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而备受争议。
实际上,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当不当得利超出某种范围符合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就进入刑法的视野归属刑法规范调整。
[关键词]遗忘物;遗失物;侵占罪;不当得利;刑民责任一、问题的提出河南省南召县某公司工作人员门某在从县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将15万元现金丢失,遂向县公安局报案。
县公安局在无法确认巨款丢失性质的情况下,决定进行先期调查。
民警们沿门某返家路线进行搜索,在该县楼上村马岭附近发现门某装钱用的信封及报账用的票据,而1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几天后,民警获取一条重要线索:有人见该县云阳镇一村民王某于事发当日,曾驾车途经现场拾到一个鼓鼓囊囊的信封。
民警找到王某,王某承认拾现金一事,但他认为钱是自己检的,不愿交出。
[1]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王某拾得门某丢失的巨额现金并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因而应当按照侵占罪的有关规定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已对此种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制,并且该规制足以恢复原有的法律关系,因而,《刑法》对于此案没有适用的余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物权法》第109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王某拾到的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由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拾得的15万元现金。
(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
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J-扎 L o
’山 , 上— 户 l . 广— .
.
L i
L:
L - : i。 L
L 咛 .
一J. L .
1
乱岫 L
.
j
0
。
一
Lj 壶
一
.
.
b
L1 声b
山
1 一 卢
.
. .
J
. L 广 l 乱
。
L
L i
.
J- 【 o ^ j 。 3 一J- L . ’j …
” ・ V :
I
, 一 一o J- L
. 2
.
J
扎
j
j
一
。 L
J 奠
j
,
。 .
l
…
. ,
乱
。
L l 5
L;
勾b t LJ 壶
岫 L
J一- 一 l J
J
— J
。 . J L t
t
L ,  ̄ 0 J u J一 ) 1
(
0
.
,
。 L
t
一
(
一 . 一L 邑 u
l
.
江
1
j J 。
曲 c
L } 。
t
一
一J L 。
。
.
J j j
“
—
_ L l 》
: j j
. I
I
:
17 — 292 1)30 3— 9 6 2 10 ( 0 — 03 0 :j 01
・^ B jJ b :j
J ^ ; F 2 : j JL D 6 5 j u
j L ,
.
上
.
3
一
.7
13 2
-2 1 01
, ;
新 疆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1 年 7 0 1 月第 3 期 总第 13 2 期
J 工鸲
\ 一
J
山
8 0 1 3 03
J 0 L &
一
j
f争 j “
, 0 l 5
j t
0 J L 一 。 ;
.
j
f J 0
j
L ;t l b
j 1
J L虬 j
・, j j , 户 J l。 , I
・ U
.
v I : r
崮— j
一
t
—
— j J ●
d _ l
jb 、 - , 一
b
.
U
L 二 。q
・
v
” :也 0 1
。
.
一 1乱 一 L . .一 2 0 7
j
.
” 曲
虬 。
}
f 净
“ 叼
.
.
。 。
0 一 h山
.
J J 1
—
f 争 j
f
一
L ;
。
一J 奠
j 一 1
一
L j 5 上 Lj L 壶
u
-j 【 ^ j ;i Lj
。
3
.
_ ’ ・L v ’ , ‘ _ L咛 j 山 U
.
”L
;
一
j
J
“
曲
u
j
4 - .
。
.
.
亏. 1 3 。 一 dI Bl_ 。 崎 ,  ̄L - j L _
一
I 1 . L j o 岣 j
曲
b
j
—
.
。
.
.
。 L
L
L
二
1
一J
j
.
j
。
L
0 t
.
:J
一
{
崮 j -
l
一J— L o
b
1u 3
一
- 一Jo . L .
t
— t, 出
.
。 —
: 争
_ L
. 乙o 0 , L . ’ -
.
j
。
I 一
“
t
一
t
止 。j 。 1 j b 乱山
乙 j山 l
—
。 3 。 3 山
j
广
I
.
.
.
v
“{
U
:
乱 j
J
一
乱
L
j
一
山
乱
【1 -j . j ”
一 l j 。 3
。广
0
“ 0
山 .
一
一J 受
L b
— 出
l
崮
.
J-虬 L o
1 。 “
t
”
0 ” 。
b
”
.
—
J
j
t
b 一 一J j 受
L壶 j 。 1 山
c
0 爰— ; 。 一
・
一 j 6 ,
・L 壶 J
・ 户
户
一17 - 92 c
t J
r 山 : ■ j ,
声
扎 - J b J
3 3
~
b
I 如
。
:
.
b
L
0 ” : J ^ -
1b j
.
山
乱J 呜 j
L; c 幽 {
L 壶 j 一J. 【 _
一J- 【 .
。
—
cI
.
. ,
J
乱
V
j
一 ,
U
一,
U
。
. 1
I
L
0
争
.
(
j q t
(
。
。 3
一
L ;
j { J
;
L _
片 j
一
二 ; ≮
—
—
j砖
。
。 山 j
。 ;
J j L O b 壶 J 山 j L L 广L q 一 出 t I ^ 上
uL c J ; . L 。 u L L L t
.
.
j 弘 L L — l 山
一 。 “ — 0 ;l j b J
。 : J; 1 L 一1 L~ 2乩
.广
—
“
一
J , 一J 。 L L - o
U
”
— —J 一 — -
U
。 。
.
.
抟 b
。
lL i
一,
. l
”
. - ● k 。 “ J -^ 4 l L .O “a— 一 I UJ 山 b
.
o
. : , 耋 .4 L
“
.
:  ̄B L L
t L l J t
.
山
t
—
乱
r o — l 曲
— —
一
j q 。
. L 户
J
j
0 ” t
一L J- . 曲 一J- 0 t 【 . 。
0 — j 上
L
L 咛
j
一 。 0
”
j l J
一
乱
一 j
乱-
。
U I 江J “声 U L
一
.
Jo L -
.
—
。
.
j
童^ 一 L ^ 。 崎 t ob Lj
.
j
一
。 乱
L
一 一
L }
.
5 。
— 。
。 叶 : 1 —
~
b
I如
.
:
山
.
.
f
卜_ ^
曲
0 .
j
。
r
Lj 壶
。 广J
t
.
t
。 - 。L ’
t 一
。
— 二
J J 上j L
・ l
“ J l t L 5 J
j
—
:
O
一
j- 4 .
.
L L
j t
。 3 。 产 亏 乩 q二 j j 。 L h- 一 _
。 0 j 0 L t 山 ^ L ^ 乱J J 一_ — ・ . t 一 l 一 , J -一 L— = J ; L
并 1
“
多
一
.
山
.
j
L 一
≮
1
0 ”
.
乱上
。 3
山 qc
t讪 上 ,
t
J -
l LL f j ,- o
.
t
- , “ j
.
虬
.
.
j
冉
j l
. j
L ;
——一
2 1 0. j 01 6 0:—峙O 岫 j■ b^ L . 1 J-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