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管执法的现状
城管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城管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城市管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城管部门作为城市管理的主力军,在保障城市秩序和市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管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现状与问题。
本文将对城管管理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并重点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管理的现状1. 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目前,城管管理主要包括市政执法、城市监管和城市维护等职能。
从组织结构上看,城管管理分布在市、区、街道等多层次,相应的管理模式也分为层级管理和部门管理两种。
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城市管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同时也存在沟通不畅、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2. 业务范围与职能定位城管管理的业务范围涉及环境保护、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等多个方面,其职能定位主要为监管、执法和服务。
然而,在实践中,城管管理职能常常受到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等其他部门的重叠和干扰,导致职责不清、执法权威不足的问题。
3. 人员素质与队伍建设城管管理的人员素质和队伍建设是保障城市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目前,城管部门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还需进一步提高,有的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素养不高、执法使用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对城管队伍的公信力和形象的不利影响。
二、城管管理存在的问题1. 执法标准不统一在城管管理实践中,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执法裁量权的滥用和执法秩序的混乱。
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对待违规行为时采取过激手段,有的则怠于履职,这种不同的执法标准给市民权益的保障带来了不确定性。
2. 执法程序不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导致了执法的任性和滥用。
例如,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对于违法建设未经查实就强制拆除,给辖区的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抵触情绪和不公平待遇。
因此,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是城管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建设管理的矛盾与冲突城市建设管理与城管管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矛盾与冲突。
城市建设进程中,有的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无视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而城管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常常束手无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管理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范管理与社会治理,破解多头执法、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始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探索。
对此,本文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对策引言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所占据的地位、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变得异常重要。
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应从中总结经验与得失,及时落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以获得理想的城市管理效果。
1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执法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是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
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综合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后续一系列执法活动。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混乱,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则能更加高效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2]。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执法总队为主,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执法机构。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负责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运行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1. 执法权责不清: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存在重复执法、争抢执法权等问题。
由于执法部门众多,彼此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
2. 执法标准不统一:由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不统一,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正和不规范现象出现。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信誉,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3. 执法监督不到位: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着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由于执法权力分散,监督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执法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4. 执法部门薄弱: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较弱。
这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手段,对一些复杂的执法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纠纷。
5. 缺乏社会参与: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缺乏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公开和透明度,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社会矛盾加剧。
2.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议功能,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3. 推进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建立健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学者,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价,提高执法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对城市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城市管理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城市管理中执法、监督、服务等多项职责。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主要任务包括对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等方面进行执法管理,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也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工协作,形成一套有机的管理体系。
通过综合执法,可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在城市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完善和改进。
下文将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力量不足。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繁多,但是城管执法队伍数量有限,执法力量跟不上工作需要,导致无法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
二是执法责任不清。
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责任不清、执法不力、执法不当等问题,造成执法效果不佳,甚至引发一些执法事件,影响城市管理的形象和效果。
三是执法监督不到位。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监督不足、监督不力的问题,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城市管理的公信力和法治建设的效果。
四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情况瞬息万变,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存在滞后和不足之处,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需要在执法力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果和公信力。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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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摘要:城管是改革的需要。
从理论上而言,城管是为了优化行政权能的配置。
提高城管执法效力和力度,是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的矛盾。
文章首先分析城管执法中的矛盾,然后分析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最后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城管执法城管矛盾执法矛盾引言: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极具争议的问题。
城管执法的困境其实是由于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一、城管执法中的矛盾(一)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冲突频发当前我国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现象表现的比较严重,其中既有行政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原因,也有执法人员野蛮霸道的暴力执法原因,两种原因引起的冲突都发生了流血事件和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伤亡的案例。
2006这一年之内,广州城管支队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近500起,200多个执法队员受伤。
(二)城市弱势群体沦为主要执法对象我国政府部门执法执政都要“以人为本”,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城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阶层却成为了当前城管综合执法的主要执法对象。
“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的流传整整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
二、城管执法中的矛盾总结城管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综合执法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执法的权限大致可以分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
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的主要执法权,城管往往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却一直没有所谓的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
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刹车设备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
(二)城管缺乏足够的法律定位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还没有对城管部门定位。
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形式非常混乱,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市级、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部门;在级别上看,乡、县、区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部门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
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通常被称为城管,是国内各个城市的重要一环。
城管承担着许多城市管理的任务,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权益为己任。
然而,在城管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为城市和市民服务。
问题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在城管管理中,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一些城管队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导致执法行为出现片面、随意的情况。
例如,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城管队员可能会出现过度使用武力、不经过合法程序等问题,这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改进建议一:加强执法培训与规范针对城管管理中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城管队员的执法培训和规范要求。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训练,使得城管队员具备执法进行的合法性和程序性,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问题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城管队伍的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城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招聘标准不够严格或者培训不够到位,导致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改进建议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了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建议在招聘环节加强选拔和提前培养工作。
要求城管队员具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执法意识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管理工作。
问题三:与市民沟通不畅城管管理工作需要与市民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沟通不畅或者存在沟通隔阂的问题。
城管队伍在执行任务时,可能对市民的诉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以过度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问题,使得市民与城管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改进建议三:加强城管与市民的互动为了解决沟通不畅的问题,建议城管管理部门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与互动,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
新形势下城管执法状况及解决对策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及高山地区人口向城市涌现,他们在城市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谋生,由此产生城市管理的各种问题便随之而来。
解决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城管工作的现状以及提出解决对策,对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使城市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综合执法;司法保障;执法监督一、城管执法工作状况面对城市经济发展即将面临质和量两方面的飞跃,对城市管理执法的要求也相应地越来越高,城市管理执法的弊端和问题也随之出现。
(一)、城管执法司法保障不到位。
城管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执法过程中往往势单力薄,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每当在遇到现场纠纷时,很容易发生路人围观,甚至造成交通拥堵等情况。
去年,我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将一条咬人的哈吧狗打死,狗的主任竟将一位执法人员咬伤。
然而针对这种情况,围观群众竟然指责执法人员,为不至于将事情扩大化,对咬人者仅仅是以批评教育了事,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像这种遇到暴力抗法时,当着众多路人指责城市管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从而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极不好的负面影响,但事态严重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二)、普通民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缺乏了解。
城管执法范围覆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
而一些市民可能还没有真正理解城管的职责是什么,对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由于缺乏了解,导至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淡薄,当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时,违法者常与执法人员纠缠不清甚至撒泼闹事,甚至引起冲突。
(三)、城管人员能力和水平存在局限性。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从近几年年才刚刚起步,对执法人员的录用往往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存在局限性,遇到热点问题时略显经验不足,在实施执法行为时执法技巧欠妥。
部分城管人员工作随意性大,责任心不强,在执法时不懂法律、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看待问题和处理矛盾,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稍有不慎易与管理对象发生争吵,以致酿成恶性事件。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
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
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
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
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
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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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城管执法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 由于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以及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滞后等原因,目前我国城管执法陷入了在执法力量和强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仍然成效不足的执法“失灵”的现实困境。通过采取明确城管法律授权、转变城管执法理念、提高城管执法技巧、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建设等对策,可以有效地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 [关键词] 城管执法 困境 对策 “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近年来,上述事件经常在我国许多城市上演,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为什么上述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本文就此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的概况,包括概念,职责,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2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简言之,“就是在不修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及实际操 3
作问题。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 1、国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通过法律规定已经将某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职权配置给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这些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履行。而出现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后,这些被法律赋予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职能机关或直属机构却不准行使,而由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行使,这就导致了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行政综合执法主体无法可依的局面。也有学者认为,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复函及国办发[2000]63号、国发[2002]17号文件将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将各部门法律如《城市规划法》中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集中作为城管执法的依据。但是,以行政决定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其本身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其所谓的依据存在着一定的“柔性”或者说其效力是待定的,即需要真正有权机关的追认才能生效。因此,国务院不能因16条之规定而取得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为规则的权利。何况,仅凭一条法规,就建立了庞大的城管执法体系,实属罕见。 2、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则是对传统行政法学 4
原理中职权不可转让的一个挑战。城管行使其他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把其它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合,交由城管进行行使。那么,城管与其它机关则存在着职权转让关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的职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及程序进行转让,如国务院依宪法将有关的特别管理权授予地方机关就是典型的依法转让。但是,城管与其它机关就行政处罚权的转让却并没有如此体现。 (二)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传统,在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是执法机关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同时,因为程序的违法性,往往在执法效率上达不到要求,浪费行政成本不说,还会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有所体现。而在现实中,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暂扣物品不制作单据、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剥夺、不按规定举行听证会以及执法不公正等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已屡见不鲜。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将《行政处罚法》束之高阁,必然会产生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势必损害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城管的职责及权力过于广泛 5
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此广泛的职责,必然会产生一些以权谋私,将“公权”当“私权”的特权思想或者官位思想,不利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再者,由于我国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随处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比如目的是为了创收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其它附属目的或者隐藏目的。因此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那么,当城管强制执行时,群众往往产生抵抗情绪,暴力抗法现象自然应运而生了。如此,城管执法效率不高不说,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同时,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被执法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很有可能造成“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执法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不合逻辑的现象。第二,将助长腐败现象,不利于中国政府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特权思想的存在,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自己权力在握,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为所欲为,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投机经营,从中 6
捞取好处,更有甚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很显然,这样是不利于中国法制的稳定性,长久下去,中国的国际地位必将受挫。 (四)执法队伍素质及技巧方面的现状 1、执法队伍素质的现状 城管执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执法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执法者不仅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系统的知识结构。但实际上,纵观全国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实在不敢恭维,绝大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熟练应用相关程序,甚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同时,由于城管执法队伍采取合同制,少部分地痞流氓摇身一变,成为城管执法队员,充当政府的打手。靠上述低素质的执法人员去执法,再好的政策、再公正的法律也只能是“歪嘴和尚念歪经”。可以想象,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2、城管执法技巧的现状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即要使城市整治有序,又要使城市群众生活方便,需要城管对此进行统筹兼顾。由于我国存在片面强调城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以及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地扩大,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的现象,造成了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交通堵塞方面更为严重,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乱搭乱建现象,使城市市容,绿化等屡屡遭到破坏,也增加了城管 7
执法的难度。而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城管只有罚款、暂扣物品等简单的手段,使城管执法队员可供执法的手段过于简单,但城管执法又为了依法办事,往往对违法行为采取“运动战”“大兵压镇”的方式进行,如此机械地适用法律,往往无法形成长效地得管理机制。在当今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大队更应该灵活地采取执法措施。另外为了增加执法的威慑力,各地执法局往往采取只罚款不纠正的方式,如此,只能短暂地解决城市问题,没有从源头上予以防治,犹如“拔草不拔根,春风吹又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三、关于完善城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建议 (一)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先在法律上下功夫。但到目前为止,不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没有关于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而且各地也基本上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这制度的调整规则多是政策性文件,比如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有关复函。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调整的性质,那么就涉及到了对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因此,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不能仅仅由国务院法制办以复函的方式进行操作,这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一些不妥之处。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推动全国人 8
大进行专门立法,至少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以消除人们对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法律依据的疑问。全国人大关于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法律或者法律解释应当重点针对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的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并对其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明确了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律依据,消除了法律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那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执法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作为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应承担程序之法律责任。另外,作为被执法对象可以依该程序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有利于更有效地,更及时地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这在前文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中已经有所论述。因此,城管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依法办事,同等对待,防止在程序问题上进行“偷工减料”,能省则省。只有如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才不会因为执法机关程序的违法而受损害,减少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当然,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