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合集下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跟法律适用探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跟法律适用探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遭遇抗法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探讨——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引起的重视及相关问题思考邢益民【摘要】本文针对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遭遇抗法事件日益激增的趋势,从中分析该类事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价,并提出该类问题的探索解决、协调机制和防范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相结合的应对措施,以达到惩罚违法、教育人民、维护稳定三者的有机结合。

自从国务院继2000年9月8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紧接着2002年8月22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后,全国许多大中型城市相继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上海市是较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之一,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又是上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早的单位之一。

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至今已经有5年了,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他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正在遭遇抗法激增的趋势,其激增态势令人担忧。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现。

笔者结合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抗法遭遇,拟对该类事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价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抗法事件正确处理,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抗法的特点(一)抗法的主体1、抗法主体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的文化程度基本是文盲,法律知晓程度更无从谈起。

在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遭遇的抗拒执法事件中有90%以上的抗法主体是外来人员。

就抗法人员本身而言,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甚至不知抗法也会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遍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执法人员是在排斥他们歧视外来人员,从心理上就有一种抵抗情绪。

最新整理城市管理暴力执法解决途径分析.docx

最新整理城市管理暴力执法解决途径分析.docx

最新整理城市管理暴力执法解决途径分析城市管理暴力执法解决途径分析1997年我国第一个执法试点建立,城管队伍已经历了18年的发展,城管执法在地方法规及规章实行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其中一些问题也日渐暴露,暴力执法便是最尖锐的矛盾。

近些年全国各地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深刻的惊醒我们暴力执法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无论什么体系出现矛盾都是必然现象,存在必有其合理性,但是不能让矛盾扩大加剧,暴力执法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面对冲突矛盾,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不能让冲突更加剧烈,对此,经过研究与分析笔者有着几点针对暴力执法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监督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加强监督体制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任何权利一旦失去了监督必然孳生腐败。

城管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如果放松监督,就会出现执法不公、滥用权利的现象,所以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新闻媒介、司法部门、市民群众和各级领导“七位一体”监督机制。

城管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恪守自己权利的界限,显然还应该有一套细化的制度,包括奖惩措施,而这需要将执法者的公务活动完全置于监督体系之下,在舆论监督和政府行政的互动中,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即制约、对话、公信,以权力约束权利。

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相关立法、促进强制执行与司法对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方式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强相关立法。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但在城管执法权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借鉴国内外行政程序理论和立法实践经验,依照立法权限,应出台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性更强的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城管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城管法律体系。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精选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

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

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

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

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

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

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

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

运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解决方法

运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解决方法

运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解决方法第一篇:运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解决方法浅谈运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解决方法“暴力抗法”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发现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目的上,是为了逃避法律,即阻止执法部门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容;在手段上,则是放弃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对性较小的方式,而公然使用暴力方式实施抗法行为。

暴力抗法是近年来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常遇到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具体到运政部门来讲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违法个体与运政执法人员的对抗。

这种暴力抗法行为通常发生在查处一些违法经营的个体之时,由于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当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非法营运的车辆执行暂扣时,往往遭遇到强行冲关甚至是暴力对抗行为2、非法群体与运政执法人员的对抗在车站、码头周边或货运集散地,非法营运的二轮摩托车,无证车辆往往三五成群、守望相助。

一旦遇到运政执法部门的检查或者查处就相互通知,迅速聚集。

采用谩骂、拦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阻挠执法、抗拒执法。

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危害。

3、不明真相的群众与运政执法人员对抗这是一种“软暴力”现象,违法人员利用老、弱、病、残、孕等特定对象来制造受害假象以博取群众同情,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旅客、群众起哄、围攻执法人员,竭力阻挠执法,很多时候,这是一种暴力抗法的前奏。

以上林林总总的暴力抗法现象对于一线的运政执法人员来讲,相信并不鲜见。

虽然广大执法人员为了避免在执法活动车发生此类现象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违法经营者基于对自身并不合法的利益的维护,导致种种形形色色的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种种暴力抗法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同时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执法单位在公众中的执法权威。

另外,道路运输领域非法经营者的暴力抗法行为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破坏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在面对暴力抗法的时候,姑息和放纵即是对法律和运政人员自身的职责的不尊重。

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毕业论文)

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毕业论文)

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使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成为我国城市化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

但是,近几年来城市管理工作中特别是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抗法的事件屡屡发生。

本文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在分析抗法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之上,阐述了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抗法行为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抗法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抗法特点原因对策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全国许多地方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抗法的手段也多样化,激增态势令人担忧。

抗法己成为阻碍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施。

面对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消极面对的态度,而是应该正视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更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城管机关的工作成就。

结合我**城管中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抗法问题加以分析。

一、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1、城管工作对象素质低下。

由于城市管理对象以外来人员居多,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通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的管理人员在排斥、歧视外来人员,处处在刁难他们。

从而心理上有一种抵抗情绪。

2、城管工作对象群体的特殊性。

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摊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有相当比例的市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无能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但是又需要养家糊口的社会底层人员。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解析、防控及自我保护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解析、防控及自我保护

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解析、防控及自我保护摘自国土资源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作为城市管理“排头兵”的城管执法队伍,平时需要应对各类执法工作,执法任务日益艰巨。

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现象也随之增加,变得屡见不鲜,今年北仑“7.28事件”鲜血淋漓的场面,让人触目惊心,如何破解“暴力抗法”已成为目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最大的“瓶颈”之一。

暴力抗法事件的屡禁不止,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挫伤了执法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使执法人员承受了极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阻碍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事实上,违法违规者以暴力抗拒城管执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全国各地城管队伍无一例外的都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暴力抗法已成为阻碍执法工作顺工利开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痛定思痛,加强对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挖掘暴力抗法产生的深层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解决普遍存在的暴力抗法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城管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暴力抗法的基本现状城市管理执法涉及面广,执法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因下岗、失业等原因失去了经济来源,以做小买卖维持生计,在对其进行管理时,他们认为就是断其“活路”,往往拼命阻拦,甚至暴力抗法,希望通过自己的抗法行为来逃避法律制裁。

而普通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感,盲目的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为了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他们很少从维护法律的实施,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去考虑问题。

而且,在抗法者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当他们身处围观群众之中时,就采取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等方式,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为,使得他们彼此之间的一体感增加,盲目感增强,认为有恃无恐、法不责众,存在“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来对抗执法活动。

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

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

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天山区执法局解放北路中队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市加大了环境综合执法力度,但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之后,也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不同方式及手段的抗法行为正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态势也令人担忧。

笔者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抗法行为,拟对该类行为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处理各种抗法行为,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抗法行为的特点(一)抗法行为的概念抗法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抵制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抗法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

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和弱势群体居多在将近几年的环境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较多。

而商家大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比重较少,这些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大多是个人利益至上而忽视法律的约束。

我们还发现,在我们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活动遇的抗拒执法行为中有85%以上的抗法主体是个体经营商。

在限期停产整顿和启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时候更容易发生抗法行为。

(三)抗法行为的特点1、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手段较多呈逐级上升态势。

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

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

2、暴力抗法方式的多样性。

【工作心得体会】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工作心得体会】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工作心得体会〔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

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

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

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

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

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

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

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

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

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

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

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

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

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

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

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

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

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

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

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

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

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

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

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

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

每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当事人以暴力相威胁时,在劝说无效若采取强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应随机应变,避其锋芒,及时采取取证手段,搜集证据,暂缓执法,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迂回执法;对于处置一些“钉子户”、“难缠户”以暴力抗法或者扣留执法装备、哄抢暂扣物品等情形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当事人和暂扣物品及执法装备分离,果断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规。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要尽快将政府令上升为法律。

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管理体制上杜绝产生暴力抗法的隐患。

4、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质量。

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消除霸气行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经营的权益。

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运用文明语言,讲究礼貌行为,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感化违法人员,缓解各种矛盾。

坚持执法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兑现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5、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政府要提升宏观协调能力,综合治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之“关口前移”,发挥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应有作用。

政府还要引导市场,挖掘社会资源,设法为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性的经营条件,降低管理成本,开辟室内市场,安置下、待岗人员的就业机会,从硬件建设上满足需求,以减少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6、严惩暴力抗法者。

鉴于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借鉴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应在城市管理机构中由公安局派驻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去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打击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另外,对暴力抗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

如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如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如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农村人多地广,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了个广阔的舞台。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把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就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从思想认识入手,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要克服纠正忽视廉政文化建设的错误认识。

一是“不必要”论。

持有这种认识的人认为,税费改革前,乡村两级在收取农民统筹提留、农业税、生猪税、土地建房费等过程中,容易滋生少数干部腐败现象,税费改革后,这些收费取消了,少数腐败干部的腐败来源也没有了,腐败机会少了,因此,在农村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也没有必要了。

二是“无效果论”。

持这种认识的人认为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接受能力差,开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不会有什么效果。

以上两种不正确的认识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予以纠正。

虽然广大农村没有了农业税等收费项目,但仍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等工作仍要依靠乡村两级开展等等。

农村可以产生不廉洁的领域仍有很多,就是村委盖个章也有可能产生“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

因此,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仍任重道远,在农村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还极其重要。

我们要通过开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润物细无声”的作用,使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思想观念。

对于第二种不正确的认识,我们只要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好时机和方法完全可以取得廉政文化建设的好效果。

其次,要高度重视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工作。

一是要组建好队伍。

在乡镇要组建廉政文化建设义务宣传队,在村级组建廉政文化建设宣传分队,在村小组和自然村落确定一批廉政文化宣传中心户和宣传员,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等“五老”作用,成立“五老”宣传队。

二是要成立机构。

在乡镇成立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

三是要抓住重点。

要制定好适合本地实际有操作性的活动方案,使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充实具体,活动形式多样有新意,方法步骤周密可行。

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内容上要突出“八荣八耻”;在工作思路上要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行,分层推进”的方法,选择人文和经济基础较好的村先行试点,尤其是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提出经验,再全面推行;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中既要有“软”的指标,也要有“硬”的要求。

二、从阵地建设入手,努力增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辐射作用。

1、把廉政文化进农村与廉政文化进农村学校、进农村家庭结合起来,构筑廉政文化建设平台。

廉政文化进农村家庭就是要将廉洁意识渗透至每个农村家庭、每个家庭成员。

廉政文化进学校就是要在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各项富有特色的活动,与课堂相结合,与学校校园文化相结合,与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相结合,广泛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通过构筑“三进”(进农村、进农村家庭、进农村学校)平台,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影响取得一致,实现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形成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的网络和综合效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