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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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4〕46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内部审计体系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促进合规等方面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2014年7月1日江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促进合规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监管的制度化和信息化,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江苏辖内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对全辖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扎口管理。
总公司直管的省辖市公司的报告报表由保险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江苏保监局。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协调落实本指引有关要求,同时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
第五条承担审计职能的保险公司要明确审计职能部门,设置内部审计岗位,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考核激励机制。
本指引所称承担审计职能,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总公司未实行审计集中,或虽实行审计集中,但上级审计机构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辖内机构负责实施的情形。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59778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
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一)经营成果真实性;(二)经营行为合规性;(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
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是指在保险机构内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规范:
1. 审计职责:明确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独立、客观和无干扰的审计工作进行。
2. 审计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和业务重要性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
3. 审计程序:制定具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包括采样、测试、数据分析等,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4. 文件记录:建立完善的审计文档管理制度,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确保审计结论有据可依。
5. 内部合规:审计工作要关注内部合规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发现并纠正违反合规规定的行为。
6. 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要关注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风险。
7. 报告与追踪:撰写审计报告,准确记录审计结论和建议,确保审计结果的及时传达和跟踪落实。
8. 机构合作:审计工作要积极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解决问题,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合规的水平。
9. 保密与保护: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和数据保护的规定,确保审计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10. 专业发展:审计人员要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能力,通过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以上是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规范,不同的保险机构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一些调整和补充。
公司内部审计实施方案范文(三篇)

公司内部审计实施方案范文为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明确审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根据公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物资供应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工作内容1.对采购业务的招标、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执行等进行检查、审计与监督。
审计资料主要包括:招标书、供应商评选表、采购依据、审批依据、采购合同、价格依据等。
2.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编制、决算、竣工交付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与监督。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资料主要包括:1)准建报告或派工单;2)审批后的施工图纸;3)工程量清单;4)重要工程物资市场询比价资料;5)工程合同及相关单据;6)使用部门的验收签章。
3.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的管理及使用进行审计。
4.公司决策层指定专项的审计。
二、审计程序1.采购业务审计程序1)采购业务审计实施合同生效前审计。
2)审计部受理合同生效前、经各事业部总经理签批并已录入erp系统后的采购合同。
2.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程序1)基建项目及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金额的维修项目实施工程合同生效前审计;2)____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3)审计部受理公司分管基建、维修项目的领导签批后的工程(维修)合同。
三、审计时间1、采购业务审计应于审计部受理后____个工作日(8工时)内完成。
受理时间从采购合同(纸质版)收到时间和erp系统提交审批时间两者较晚者起计;审计驳回后再次提交的采购合同不连续计算驳回前受理时间。
2、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应于审计部受理后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审计驳回后再次提交不连续计算驳回前受理时间。
3、特定项目审计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急件审计由所属部门领导通知审计部进行。
四、审减额的确认1.事业部总经理签批后的合同金额与审计通过时的合同金额之差为采购业务审减额。
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的整改举措
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的整改举措在当前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需要确保其内部审计能有效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本文将探讨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体系的整改举措,旨在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建立内部审计规程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第一步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规程。
该规程应包含审计组织架构、审计职责、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以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和权限,并规范审计工作的流程和程序。
内部审计规程的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1. 适应公司实际情况:内部审计规程应根据具体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公司规模、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因素。
2.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内部审计规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系统化和持续性:内部审计规程应具备系统性和持续性,能够指导保险公司长期稳定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除了建立内部审计规程外,保险公司还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与考核机制、审计工作的计划与执行、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反馈等方面。
1.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保险公司需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以便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2. 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与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应设立严格的审计人员任职要求和考核机制,确保审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并将其绩效与公司的整体目标和风险管理相关联。
3. 审计工作的计划与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年度和长期的审计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和频次。
审计工作应依据内部审计规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全面覆盖、客观公正和审计结果可信。
4. 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反馈:审计部门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同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反馈。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4月9日保监发〔200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保险行业作为金融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本文将探讨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内部控制是一种管理方式,通过规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目标达成,并减少潜在的风险。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合理经济、科学计划、适当授权、有效沟通和正确记录。
明确责任意味着每个部门或个人都应清楚自己的职责,明确目标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合理经济的原则要求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确保控制措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科学计划意味着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控制措施和时间表。
适当授权意味着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授权和责任分配给合适的人员,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有效沟通是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控制措施的传达。
最后,正确记录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保险业内部控制的重点保险业内部控制的核心是管理风险,关键是防止保险欺诈和合规风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该部门应与公司其他部门保持独立性,直接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汇报。
2.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管和报告等环节。
公司应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类,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3. 加强对销售渠道和代理人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应对销售渠道和代理人进行认证和培训,并建立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4. 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流程。
保险公司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5.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二篇)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障机构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注册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在保险机构内部独立开展的、有计划的、系统性的审计活动,旨在评估和改进机构内部控制。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机构的利益。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设立内部审计领导并有明确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审计、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机构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建议。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分析和挖掘,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采取抽样和取证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及时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运用比较和对比、专家评估等方法,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益,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与追踪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结果,具备相应的解释和分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为机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应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散布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有防伪措施,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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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的治理,规范审计人员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程序分为打算时期、实施时期、报告时期三个环节。
为进一步跟踪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还要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后,还需要对各类审计资料归档治理。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以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险业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为依据,对所属机构和部门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治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1 / 1第二章打算时期第四条审计打算是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做出的事先规划。
要紧包括风险评估、制定审计打算等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是指稽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实务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治理操纵和监督检查的风险审查、评估的行为。
审计组在制定审计打算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以风险为导向,依照评估结果来确定审计优先次序、审计重点等内容,制定审计打算。
第六条内部审计风险评估是稽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推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风险评估是一个1 / 1“评估—审计—再评估”的过程。
第七条风险评估按以下步骤进行:(一)风险识不,识不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何种风险。
(二)风险分析,对识不出的风险进行分析,推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风险发生的条件。
(三)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可能产生损失的大小及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阻碍程度。
第八条年度审计打算是对年度审计任务所做的事先规划,是公司年度工作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在制定年度审计打算时应依照风险评估结果,考虑组织风险、治理需要、监管要求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
第十条年度审计打算的内容包括:(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依照公司战略、1 / 1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并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而确定。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依照具体情况,确定被审计对象,同时安排其在以后年度内审计的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年度审计打算中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制定出审计资源配置打算,包括所需要的审计人员数量、可能将耗费的审计工时、审计经费以及审计工具等,以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后续审计和突发性审计的必要安排。
稽核审计部考虑为后续审计和突发性审计任务预留必要的审计资源,并列入年度审计打算的内容。
第三章实施时期第十一条稽核审计部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时,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由审计组依照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可能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其要紧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1 /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目的、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与重点、审计的方法和措施、审计时刻及实施程序步骤、审计组成员的构成及其职责分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等。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打算和项目审计打算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稽核审计部应依照审计项目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刻的具体要求,选择一定数量的具有保险、财务、合规、风险治理、精算、计算机、审计和其他相关专业知1 / 1识和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假如缺乏完成某些工作所需专门技能的审计人员时,稽核审计部能够与提供相应内审服务的组织外部的中介机构合作或抽调公司其他部门中拥有特定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组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工作各负其责。
(一)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把握政策,协调与各方面的关系;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配置和治理审计组的资源,掌握进度,决定人员分工;审核审计报告,向领导汇报工作。
(二)依照工作需要,审计组能够设立主审。
审计组主审依1 / 1照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托付,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对要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审计;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要紧成绩和问题作出初步评价和定性;撰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完成审计组组长托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可分成若干审计小组,并指定相应的小组负责人,如财务小组、业务小组、综合小组等。
(三)审计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进行审计工作,并对所审计事项负责。
(四)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托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托付事项承担责任。
受托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审前培训。
在开展审计前应进行审前培训,培训内容要紧包括:学习、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1 / 1要求,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步骤,完成现场审计的时刻预算,小组分工等内容,使得审计组每个成员知晓本次工作的相关事宜,明确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非现场审计。
在进行现场审计前,应进行非现场审计。
非现场审计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资料调集。
通过计算机网络、磁介质、纸介质等信息传输渠道,收集各项业务经营治理数据及有关文字资料。
(二)资料整理。
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调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产生非现场审计分析所需的特定数据和资料。
(三)资料分析。
依照整理得到的基础数据和资料,采纳各种方法监测业务经营治理状况,分析、查找违规行为、潜在风险及异常情况,并进一步对经营治理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四)问题质询。
就发觉的疑点、问题及异常,采纳多种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质询,依照反馈结果做出审计推断。
(五)审计线索。
依照问题查找、风险评估、问题质询的结1 / 1果,按照现场审计和其他有关工作需要形成审计线索和基础性资料。
第十七条编制和下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指稽核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同意审计的书面文件。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三)审计起始时刻;(四)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六)稽核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依照通知书上讲明的事项进行预备。
假如审计项目打算实施的时刻表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发生冲突,并可能产生不利的阻碍,被审计单位能够与审计1 / 1组进行协商,更改审计时刻表,以尽可能地减少对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阻碍。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审计组原则上应提早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假如要求被审计单位提早进行自查,应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刻,并适当提早发出审计通知的时刻。
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专门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如突击审计或对舞弊的查证,审计人员能够在到达审计现场时再将审计通知书送交被审计单位。
审计通知书除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经济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个人。
如进行离任审计,就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的个人。
第十九条审计见面会。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一般应组织召开审计见面会。
1 / 1审计见面会参加人员由审计组依照检查任务确定。
通常情况下,参加人员包括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治理人员,与被审计项目直接相关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审计组成员。
审计见面会要紧内容包括:(一)审计组组长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组成员,告知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刻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二)听取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汇报组织结构、经营治理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操纵及风险治理等差不多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中还需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
审计见面会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收集、调阅相关资料。
依照审计需要,审计组能够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治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能够进入被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资料。
要紧有以下1 / 1几类资料:(一)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会计账册、凭证,资产盘点表,财务分析及统计资料等;(二)业务资料,包括保单、赔案、业务及经营分析资料;(三)其他资料,包括内操纵度、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工作总结及打算、内外部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公司发文等。
相关资料假如不是原件,资料提供者应在复印件上签名和签署提供日期。
审计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不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审计单位,并在《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是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的基础材料,取得审计证据过程是审计作业的主体部分。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看、询问、计算、分析性复核等1 / 1方法猎取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重要审计证据需被审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审计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进行评价,筛选出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使审计证据的潜在证据力转化为现实证据力。
第二十二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由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审计任务的要求,边查边记,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也可合并处理)。
情节表述简明清晰、定性准确、编写合理有序。
第二十三条离场会谈。
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能够组织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离场会谈,当面反馈审计发觉,告知现场时期审计工作完成,审计组撤离日期,完成资料交接等。
第四章报告时期第二十四条审计实施时期完成后,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并1 / 1就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差不多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
(一)标题: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要求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
一般应当要紧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事项(类不);审计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