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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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口/朱光艳1,李富根1,付启明2(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1 GLP的起源与发展 GLP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新西兰首次将GLP作为法规,颁布了《实验室登记法》,丹麦于1973年也颁布了相似的法规。

对GLP规范的推行具有关键作用的是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药品GLP规范草案,并于1978年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源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由于服用“反应停”而出生大量“海豹肢畸形”的婴儿,促使人们对药物的毒副作用警觉,从而完善现代药物审批制度。

但随后在美国出现了大量化学品毒理研究室数据造假的情况,这类事件严重危害了美国公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的巨大震惊,随后美国将GLP规范纳入联邦法规。

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OECD)制定了GLP原则。

80年代中期,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如今GLP规范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GLP工作起步相对较晚,199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药物领域中GLP体系的实施要求。

此后,GLP在我国各个领域均有应用。

目前我国实施GLP的领域有4个:(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及非临床安全评价,评审依据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截至2020年4月,先后有100多家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了药监局的GLP认证。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管理体系,主要认证领域为化学品和农药领域,评审依据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OECD的GLP准则、GB/T 22275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等,目前国内通过CNAS GLP评审的实验室有20家。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739号)为提高农药登记试验水平,建立和实施我国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实施,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质、残留、毒性和环境等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是指按照农药GLP准则要求,对农药GLP实验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符合性考查、评价和认可。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药GLP考核技术规范和准则,负责农药GLP实验室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GLP互认工作。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认可的农药GLP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完成的有关试验数据资料,可用于申请农药登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农药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从事农药试验6个月以上,并完成2个以上GLP试验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考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一)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和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设施分布平面图、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划分,管理区域平面图等);(五)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包括组织机构及框图、各部门或岗位职责);(六)人员构成情况(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试验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相关工作经历等);(七)主要负责人简历;(八)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九)标准操作规程目录;(十)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十一)开展有关农药试验和GLP试验情况,包括GLP试验总结和试验报告样本2~3份;(十二)申请考核的GLP试验项目;(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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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全过程,包括人员、设施、设备、材料、试验设计、质量保证、记录和报告等应遵从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架构,至少应包括试验机构管理者、质量保证部门、试验项目负责人(多场所试验的主要研究者)、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机构管理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确保试验机构具有履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规范)的声明。

(二)确保配备足够数量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材料,保证试验项目及时正常地进行。

(三)确保留存每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四)确保每位工作人员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

(五)确保建立适当的、可行的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标准操作规程都得到批准和执行。

(六)确保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专职人员,并保证其依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职责。

(七)确保在每项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

(八)确保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主要研究者。

(九)确保多场所试验中试验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

(十)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

(十一)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可以获取试验项目负责人批准的试验计划。

(十二)确保保存所有标准操作规程历史卷宗。

(十三)确保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十四)确保主计划表及时更新与管理。

(十五)确保机构的供应满足相应登记试验的需要。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及有关杂质组成 的产 品 .可含有少量必需 的添加剂 和 适 当的稀释剂
行。
2 0 1 7年 6月 1日之前 . 已经取得 的农药 临时登记
证到期不予延续 :已经受理 尚未作 出审批决定 的农 药 登记 申请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有 关规定办理 。
( 四) 制剂 . 是指 由农药 原药 ( 母药) 和适 宜 的助剂 加工成 的 . 或者 由生物发酵 、 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 而成
登记试验
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或者经 法人授 权 同意 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具有与 申请承担登 记试验范 围相 匹配 的试 验
场所 、 环 境设 施条件 、 试验设施 和仪 器设备 、 样 品及 档 案保存设施等 : ( 三) 具有与其确立 了合法 劳动或 者 录用关 系 , 且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 五) 试验场所 、 试验设施 、 实验室等证 明材料 以及 仪器设备清 单 : ( 六) 专业 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七) 按 照农 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运行 隋 况 的说 明 . 典 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 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 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档 第七 条 农业部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资料进行 审查 . 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 知 申请者需 要补 正的全部 内容 : 申请 资料齐全 、 符合 法定形 式 . 或者按 照要求 提交全部
与其所 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 围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 和管
理1 人员:
申请农 药登记 的 . 应 当按 照本办 法进行
开展农 药登记试 验 的 . 申请 人应 当报试验所 在地 省级人 民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 以下 简称省级农业部 门) 备案: 新农 药的登记 试验 , 还应 当经农业部 审查批 准 第 三条 农业部 负责新农 药登记试 验审批 、 农药 登记试 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 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 由农业 部所属 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 的机构承担 省 级农 业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的农 药 登记 试验 备案及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由省级农业部 门 所属 的负责农 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 四条 省级农业部 门应 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化建设 . 及 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 管理 信 息 平 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 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应遵守的规。

本标准适用于为申请农药 登记而进行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必须遵守本标 准。

2 术语及定义F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药安全评价机构为农药登记而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委托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单位。

用试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用以评价农药的安全性。

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为明确供试物的安全性,在实验室进行的一般毒性、遗传毒性、 用于试验的农药纯品、原药或其各种制剂。

在试验中与供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用于识别 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以保证供试物或对照物的可采自试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2.10 原始资料 在试验中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观察 记录、笔记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 记录材料等。

3组织和人员 3.1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 其组织和管理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应配备机构 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试验人员。

3.2 人员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上岗资格。

3.3 应有措施和计划保证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3.4 应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免受来自试验中的任何污染,也应有措施 保证试验人员的身体条件对试验不产生影响。

3.5 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 资格证书、培训和技术业绩、工作经历、授权以及聘任证明等技术档案。

3.6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3.6.1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与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登记试验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审批与备案第四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项目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农业部自收到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最新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 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应遵守的规。

本标准适用于为申请农药 登记而进行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必须遵守本标 准。

2 术语及定义F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药安全评价机构为农药登记而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委托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单位。

用试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用以评价农药的安全性。

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为明确供试物的安全性,在实验室进行的一般毒性、遗传毒性、 用于试验的农药纯品、原药或其各种制剂。

在试验中与供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用于识别 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以保证供试物或对照物的可采自试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2.10 原始资料 在试验中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观察 记录、笔记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 记录材料等。

3组织和人员 3.1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 其组织和管理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应配备机构 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试验人员。

3.2 人员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上岗资格。

3.3 应有措施和计划保证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3.4 应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免受来自试验中的任何污染,也应有措施 保证试验人员的身体条件对试验不产生影响。

3.5 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 资格证书、培训和技术业绩、工作经历、授权以及聘任证明等技术档案。

3.6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3.6.1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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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指南1. 导言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导、规范农药良好实验室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操作,促进试验数据的国际互认。

机构考核的目的是确定被考核机构及其所进行的试验符合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的程度,进而判断其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质量是否满足农药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评价和决策的要求。

机构考核将形成考核报告说明被考核机构符合农药GLP准则的程度。

机构考核应当定期、常规地进行,以建立和保持被考核机构农药GLP准则符合性监督状况的记录。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通常包括试验审查,或将其作为考核的一部分,但是试验项目审查可按农药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随时进行。

2. 机构考核2.1 概要机构考核是考核组对试验单位及其开展的试验符合GLP准则的程度进行的考核。

本指南提供了机构考核中对每一部分进行考核的目的和考核具体项目的目录。

但由于被考核机构的多样性(就物理布局和组织结构而言)和试验类型的多样性,这些目录并非包括全部内容。

在实施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时,考核组将接触到机密且具商业价值的信息。

考核组必须保证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看到这些信息,他们的职责已在《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得到确定。

2.2 试验单位考核程序2.2.1 预考核目的:使考核组熟悉被考核机构的管理结构、建筑布局和试验领域。

在进行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前,考核组应熟悉被考核机构,审阅实验室保存的所有资料,包括以前的考核报告、设施布局、组织结构图、试验报告、试验项目计划书和相关人员的履历。

考核组应特别注意上次机构考核中发现的缺陷。

考核组应提前将前往考核的日期、目的、内容和持续时间通知被考核机构,使其在相关人员和文件方面有所准备。

如果要考核特殊文件和记录,应事先通知被考核机构。

2.2.2 首次会议目的:通知被考核机构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本次机构考核或试验项目审查的理由,确定要考核的领域,选定要审查的试验项目、文件和涉及的人员。

考核组应事先与被考核机构管理人员商定本次考核的管理和实施细节。

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应该:----简述本次考核的目的和范围;----明确本次考核所需要的文件,如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试验项目的列表、试验计划、标准操作规程、试验报告等。

如果需要,提出需要审阅的相关文件的列表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事宜等;----了解被考核机构管理结构和人员的信息;----了解在GLP试验区域所进行的非GLP试验的有关信息;----初步确定考核期间所要考核的内容;----明确本次将审查的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试验项目的文件和样本;----说明在考核结束后将举行末次会议;----考核人员可要求一个指定的房间用于文件审查和进行其他活动。

在进一步实施考核前,考核组可与被考核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QA)建立联系,由质量保证部门人员全程陪同。

2.2.3 组织和人员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称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支持服务来保证所进行的各类试验;组织结构是否合适;是否建立了与所进行的试验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和健康监督政策。

应要求被考核机构出示下列文件:----组织机构图;----试验项目工作流程图;----试验审查所涉及试验相关人员的简历;----主计划书(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试验项目的目录,主要包括试验类型、开始/完成日期、试验体系、给药方法和试验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作人员健康监督政策;----工作人员职责、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目录;----与本次审查试验项目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被审查试验项目的试验负责人名单和试验委托人名单。

考核组应特别注意考查:----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试验目录,以确定被考核机构所承担试验的工作量;----试验负责人、QA负责人及其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相关试验领域的标准操作规程。

2.2.4 质量保证程序目的:确定试验项目是否充分符合农药GLP准则的保证机制。

质量保证(QA)部门负责人应说明QA考查和试验审查的方法及QA考查期间记录的观察方法。

考核组应考查:----QA负责人及其成员的资格;----QA部门独立于试验人员行使检查职责;----QA部门如何安排和实施检查,如何对试验的关键阶段进行检查,QA进行检查和审查有哪些可利用的资源与手段;----由于考核时间有限,考核组考查数量应根据总试验数量的多少确定;----QA在试验过程中检查的范围;----QA对日常运作检查的范围;----QA检查最终试验报告以确保与原始记录相符合的程序;----管理层是否收到QA关于影响试验质量和可信性问题的报告;----QA发现与试验计划和SOP偏离时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试验单位进行试验或部分试验时QA的作用;----在标准操作规程审阅、修改和更新中QA所起作用。

2.2.5 试验设施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的规模、设计和位置是否满足其所承担试验项目的需要。

考核组应考查:----是否有足够的隔离设施以保证被试物质、动物、饲料、病理样本等在不同试验间不互相干扰;----试验关键区域,如动物及其他生物体系的房间、被试物质储藏区和实验室等,是否有功能足够的环境控制与监控程序;----是否有严格的日常卫生管理、害虫防治措施等。

2.2.6 生物试验体系的保护、饲养和污染控制目的:如果试验领域涉及应用动物或其他生物试验体系,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支持设施和条件来保证试验体系的保护、饲养和污染控制,以及避免非试验因素和其他问题对体系的影响,保证数据质量。

实验室可能需要动物、植物、微生物或其他细胞或亚细胞进行试验。

试验体系的类型决定考核组应该考查的与保管、贮存和防护有关的内容。

根据试验体系,考核组应考查:----试验设施是否满足试验体系及试验所需;----是否有引进的实验动物或植物检疫以及隔离的安排,并且运行良好;----是否有隔离生病或怀疑生病动物的处理措施(或其他试验体系);----是否有适合试验体系的健康检查和健康行为等方面的记录;----保证试验体系所需环境条件的设备是否足够、保养良好且有效;----动物笼具、架、盛水装置和其他容器及附属设备是否保持清洁;----分析环境条件及支持系统是否满足需求;----是否有处理动物废弃物和与试验领域垃圾的设施,以减少害虫、臭味、疾病危险和环境污染;----是否有动物饲料或其他类似材料的贮存区域,该区域不得存放试验物质、杀虫剂、消毒剂,应与饲养动物房间及其他生物系统房间分开;----应防止贮存的饲料及垫料因环境条件、虫害和污染引起变质。

2.2.7 仪器、设备、材料、试剂和样本目的:确定试验室设备位置是否合理,运行中的设备数量和能力是否能满足所承担的试验,材料、试剂及样本的标签、使用和保存是否合格。

考核组应考查:----仪器设备是否清洁而且状态良好;----试验测定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查证、校准、确认(包括计算机系统)等记录保存;----材料和化学试剂标签是否合格,并贮存在合适温度中,没有忽略失效期,标签是否注明来源、名称、浓度和/或其他相关信息;----样本应注明试验体系、研究、性质和保存日期;----所用设备和材料是否对试验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2.2.8 试验体系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程序来处理和控制试验所需的不同试验体系,如化学、物理、细胞和微生物、植物或动物体系等。

对物理和化学体系,考核组应考查:----按试验计划要求,确认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的稳定性,并确认所用的参照物质符合计划要求。

----在自动记录系统中,图表、记录曲线、计算机打印数据作为原始记录并存档。

对生物试验体系,根据上述提及的生物试验体系的保护、饲养和污染控制,考核组应考查:----试验体系和试验计划书是否一致;----在整个过程中试验体系是否有充分且唯一的标识,有接受记录并完整记录试验体系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和废弃数量;----试验体系房间和容器有相应的标示;----用同种动物不同化学物质进行试验时应进行充分隔离;----动物种类(和其他试验体系)在时间和空间上充分隔离;----生物试验体系环境条件如温度或明/暗周期是否和试验计划书或标准操作规程一致;----试验体系接收、处理、污染控制、饲养、保护措施和健康评价的记录是否合适;----是否保存有动物或植物体系(或其他生物体系)的检查、检疫、发病率、死亡率、行为、诊断及治疗方面的记录;----试验结束后对试验体系的处理程序。

2.2.9 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相应的程序以保证:a.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的识别、效能、数量和组成与其规范说明一致;b.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的接受和储存。

考核组应考查:----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接收(注明负责人员)、处理、取样、使用和保存的文字记录;----正确标记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容器;----贮存条件宜于保证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的浓度、纯度和稳定性;----测定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特性、纯度、组成、稳定性的记录及防止污染方法的文字记录;----有测定含有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混合物的均一性和稳定性程序;----盛放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混合物(或溶液)的容器有标签,若有可能,应有保存该混合物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记录;----试验周期超过4周时,每批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应取样分析以确定适当的保存期;----混合物质时应有相应程序以防止标识错误和相互污染。

2.2.10 标准操作规程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文件化的标准操作规程,该标准操作规程涵盖其各种操作的重要方面。

对书面标准操作规程的使用是被考核机构运作最重要的管理技术之一,直接关系到所进行试验的各个方面。

考核组应考查:----每个试验场所都应有相关的经批准的标准操作规程复印本,便于查阅;----有修改和更新标准操作规程的程序;----标准操作规程的改正和改变都经过授权且注明日期;----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历史档案。

下列活动应有标准操作规程:a 试验物质和参照物质的接收、定性、纯度、组成和稳定性、标记、处理、取样、应用和保存;b 检测仪器、计算机系统和环境控制设备的使用、维护、清洁、校准和确认;c 试剂和给药剂型的制备;d 记录的保存、报告的编制、记录和报告的保存与检索;e 试验区域的准备和环境控制;f 试验体系的接收、转移、位置、特征、标识和保养;g 试验前、试验中和试验结束后试验体系的处理;h 试验体系的销毁;i 灭虫药和清洁剂的使用;j 质量保证程序的运作。

2.2.11 试验实施目的:确认是否有文件化的试验项目计划,试验项目计划和操作过程是否符合农药GLP准则。

考核组应考查:----试验计划书是否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试验计划书的任何修改均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记录委托方同意试验计划的日期(如果适用);----检测、观察和检查是否按计划书和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是否直接、及时、准确、明了地记录检测、观察和检查的结果,并有签字和日期;----原始数据(包括贮存在计算机中的数据)的修改,不得覆盖原来数据的痕迹,应有修改理由、标明修改负责人和修改日期;----计算机产生或保存的数据需经确认,并有有效的防止越权修改或丢失的程序;----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应可靠、准确和经过验证;----原始记录中所载发生的预料之外情况要经过调查研究和评价;----试验报告(中期报告或最终报告)的结果是否一致、完整,并准确反映了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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