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类保险支出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企业所得税五项政策明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
笔者对其相关口径和涉税处理事项进行梳理,仅供读者参考。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公告规定对企业接收政府划入的资产,按三种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除上述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政策解读对于第一种情形,属于政府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取得的资产。
企业不缴纳所得税,但应按政府确定的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取得的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第二种情形,属于政府无偿划拨取得的资产。
企业取得的资产,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处理;同时,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三种情形,企业取得政府划入的资产,既不属于股权投资形式,又不属于无偿划拨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公司2013年收到政府拨入购买土地返还款项1000万元,既不属于政府股权投资,又不属于政府无偿划入的,应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 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 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 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是否填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0 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2 月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7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 8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 19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6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28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39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0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45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48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53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55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1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62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65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 66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7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7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80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80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99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0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 - 106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111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 112 -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佣金的常见处理方式及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佣金的常见处理方式及涉税风险分析
一、税法规定:财税[2009]29号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常见处理方法:
1、咨询服务公司代开票。
特点:成本低、风险大、支付形式(非转账)不合法。
2、成立核定征收的服务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假定核定征收率为10%),向本企业开具咨询服务发票。
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开票额*10%*25%+营业税金及附加(开票额*5.6%)]。
节省税款=开票额*(25%-(2.5%+5.6%)),节省税点16.9%。
特点:成本稍高,风险低、支付形式合法。
3、关联方利润转移。
通过亏损的关联方向本企业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关联方增加营业税及附加(开票额*5.6%),节省税点19.4%。
特点:成本较低,风险低、支付形式合法。
但前提条件是有可以弥补亏损的关联企业。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相关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缴纳的费用,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确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计算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成本,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计入成本。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在计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时,应当遵循国
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缴纳的费用,不可随意降低缴纳标准。
2. 企业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缴费证明,以供公司后期审计等相关情况的查看。
3. 企业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报税申报和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和缴纳费用,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相关问题的出现。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解析(2024-5-26)
• (三)发生损失的是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案例1-1
• A公司由于车辆有限,处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部分业务人员会使用自有的私家 车外出办事,A公司则每月给予一定的车辆使用补贴。2023年,员工张三驾驶 私家车去给公司办事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几乎报废,人员受伤 但无生命危险。事后,A公司赔偿员工张三30万元的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
案例1-2
• B公司日常外出办事均是使用公司自有的车辆,价值50万元,2024年2月5日, B公司的员工李四借用公司车辆接送自己的朋友,公司领导认为李四平时工作比 较勤恳,便同意了李四的请求。李四的接送朋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 致车辆受损严重,几乎报废。
• 请问车辆毁损的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申报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 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请问,A公司支付的3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 答案解析:由于车辆并非A公司所有,虽然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私家车为公司外 出办事,且A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车辆使用补贴,但是仍然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的3个条件;所以,A公司支付的30万元不能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工资、社保、税费的会计分录】会计涉税实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工资、社保、税费的会计分录】会计涉税实务【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工资、社保、个税
01、货币性职工薪酬、福利核算明细 (1)生产部门人员工资、福利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借记“生产成 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 目;(2)管理部门人员工资、福利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借记“管理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3)销售人员工资、福利及职 工教育经费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工资、福利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借记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 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 门缴存的工会经费等,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 计提比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 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02、.具体会计分录 (1)计提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工资 ——社保(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只分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印花税、附加税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 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 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 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 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贷:银行存款 注:上述账务处理仅供参考!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保险企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涉及风险的评估、承担和管理。
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险企业通常要设立准备金,并且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准备金的要求。
然而,准备金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处理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税收法规以及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准备金的概念。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长期保险责任或发生的赔款和退保后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而设立的储备资金。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业务需要提取风险储备金,而经营人身险业务需要提取责任准备金、退保储备金等。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的税种。
准备金支出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抵扣,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财产险业务的准备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项目之一是合法、实际发生并与企业所得额有关的支出。
因此,在合乎规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提取的风险储备金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而对于人身险业务的准备金支出,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费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计提一般不认定为企业发生的支出,但在若干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扣除的费用。
具体情况如下:1. 保险合同期满或解除退保的,可以将退保储备金作为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扣除;2. 保险合同发生赔款的,可以将责任准备金作为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扣除;3. 遇到保险业务风险过高时,需要提取资金储备的,可以将储备金作为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进行扣除;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准备金,如保险责任准备金、销售费用准备金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提取储备金时,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提取,并及时缴纳税款。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注意相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和纳税筹划,保持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09-23 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局答疑——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有关疑问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121号文政策解析需要关注的十三个关键词1、关联方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这句话表达的意思好像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各类保险支出账务处理分享
纳税人因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税收上准予在税前列支。
对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允许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1、按照《社保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税。
2、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上述免税之外的商业保险,并入保险费支付当期的员工工资计征个税。
3、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企业所得税
保费能税前扣除的大前提: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国务院、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1、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2、为投资者或者全体员工(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部分)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3、财产保险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