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危害国防利益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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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刑法部分(中)【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刑法部分(中)【圣才出品】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案例7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

被告人:洪某,男,31岁。

无业。

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

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

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

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

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

”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

”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

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

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

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

”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

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

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考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犯罪未遂;抢劫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再犯;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参考答案】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答:构成抢劫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二)【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模拟试题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1.五听、五听制度2.爰书3.官当4.鞫谳分司5.秋审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1.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十罪”到“十恶”的变化及其意义。

3.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

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4.《大清新刑律》的结构与内容有何发展变化?其历史地位如何?5.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计40分)1.评述唐律的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2.评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1.分析下面的话:“天下重罪逮京师者,收系(锦衣卫)狱中使断治。

”“令宦官访辑谋逆大奸,与锦衣卫均权势。

”“(西厂)以太监汪直领之……所领缇骑倍东厂,势远出卫上。

”“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

踵接行之,至末造而极。

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

”2.194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受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为紧急处分。

”还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根据该规定分析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关系。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30分)1.五听、五听制度答:“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

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①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③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④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⑤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七章 法律体系一、概念题1.法律体系(厦门大学2011、2006年研;南京师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武大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学体系(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立法体系(浙大2006年研)答: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4.法律部门与部门法(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部门法(南京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武大2013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华南理工2007、2010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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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概念题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二、简答题
1.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作战利益与军事行动利益,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国防管理秩序,等等。

任何人实施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行为,冲击军事禁区行为,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都会危及国防利益。

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为均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专用标志等。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有什么特征?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的特征是:
(1)本类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由于军队直接承担国防任务,所以,本类犯罪的行为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破坏装备与军事设施、妨害部队管理、扰乱军事区域秩序、逃避军事义务等内容为核心。

(2)从危害行为的内容上来看,危害国防利益行为包括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3)从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来看,有的犯罪只能是作为,有的犯罪则只能是不作为,有的犯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从犯罪的时间要素上来说,有一部分危害国防利益罪要求战时才能构成,即有的行为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成立犯罪,有的行为不管是战时实施还是平时实施都成立犯罪。

3.危害国防利益罪有哪些种类?
答: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有:
(1)不限于战时的本类犯罪,即平时和战时都能构成的本类犯罪
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2)限于战时的本类犯罪
包括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用征用罪。

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②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

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5.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

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有冒充军人的行为。

假冒军人身份包括三种情况:
①非军人冒充军人。

②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

③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其行为表现为非军人身穿配有军人标志的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人身份证件,自称为某军事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学员。

根据2002年4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以本罪认定。

(2)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就是假借军人的名义身份,进行骗取非法利益的活动。

如假借军人的名义、身份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以军人或军事单位的名义开办企业、签订合同、相干、招兵、招工骗取钱财,以军人的名义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6.试比较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相同之处:
①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②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

都有犯罪目的,因而都是目的犯。

(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不同之处:
①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中犯罪行为人意图牟取非法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财产利益;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中犯罪行为人穿戴军人服装或者利用军人证件等冒充军人,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捏造虚假事实。

但不冒充军人或警察。

③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中犯罪客体是军人和部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三、案例分析题
1.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某军队院校主管招生的领导,手中有计划外招生的指标,凡符合条件的,交8万元就可以到军校读书。

部分考生家长信以为真,向李某某交了费用。

由于李某某根本没有招生指标,在骗取了120万元后逃跑。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是指打着军人的名义、招牌,在社会上进行欺骗活动。

一般表现有以下几种:
①公然穿戴现役军人制式服装、衔牌进行招摇撞骗;
②使用伪造、假冒的军人身份证件进行招摇撞骗;
③以其他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方式,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李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冒充军队院校主管招生的领导,骗取考生家长120万元。

其主观上方面为故意,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观方面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赵某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为了逃避养路费和高速费,便让别人为自己的轿车伪造了一副武警的车辆牌照,并给其朋友也伪造了5副武警的车牌。

赵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伪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与诈骗罪,两罪应并罚。

(1)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指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赵某某伪造武警的车辆牌照构成本罪。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部队车辆号牌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某某使用伪造的武警的车辆牌照逃避养路费和高速费的行为应按照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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