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国土资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宁政办发[2003]124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
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组织情况,可采取分批形式定期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报批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政府,市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宗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公告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严禁化整为零,变相越级审批,违规操作或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
三、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总量,实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
每年10月底前,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其中浦口区、六合区编制原江浦县、原六合县范围的供地计划。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3•【字号】宁政办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7月)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3〕2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郊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实现全市“两个率先”的目标,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把用地计划向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小城镇建设、郊县开发区倾斜,确保郊县小城镇和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地计划指标。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完计划指标后,如确有好的项目,可另行追加。
土地利用计划的下达从过去以下项目用地计划为主改变为项目用地计划和批次用地计划相结合。
二、对各类农业种养殖项目及其直接配套用地,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
三、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规定的,可按工业项目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园区管委会持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到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报批手续,国土部门审核后报有权部门批准。
四、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位于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根据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情况,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6]3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7b56d549649b6649d74701.png)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第34号)回应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求和问题,国土资源部针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进行了相关问题的通知。
此通知旨在加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知首先强调了土地的重要性和稀缺性。
土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缺。
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用地供应的管理。
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科学规划用地供应,坚持符合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计划。
同时,要加强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土地流转中出现漏洞和腐败行为。
通知还明确了对房地产用地监管的内容和要求。
要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和有效。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禁止将工业用地、农用地等非房地产用地非法违规变更为房地产用地,杜绝乱占乱用土地资源的现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布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通知还提到,要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地方政府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对外公开。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合力。
通知最后呼吁广大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提高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设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购房者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购房,避免盲目投资和投机行为。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着眼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问题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强调了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的管理重要性。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宁国土资[2004]268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2004]26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河西、仙林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04]73号),以及2004年5月2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召开的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征转用报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我市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已经国家批准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按有关规定从严报批。
其它项目暂停受理建设用地报批。
二、可报批项目分类1、能源项目:石油、天然气、煤炭、大中型电力设施、农村电网改造;2、交通项目:铁路、公路、机场;3、水利项目:防洪、排涝;4、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体育;5、国防军事工程;6、教育项目: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等;7、卫生项目:医院、疾病预防中心。
上述项目涉及相配套的拆迁复建房用地,同项目用地一并上报。
三、报件要求1、无论项目用地位于圈内还是圈外,均按单独选址项目组织报件材料;2、项目必须是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立项,如是省发改委立项须注明经省政府同意;3、报件除符合现行规定条件外,同时还需具备:①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②取得省政府急需建设用地的说明;③如是市政府立项急需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省政府出具急需用地的说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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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
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宁政规字[2013]1号),为切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工业用地转为科技研发用地后受让方严格按照批准用地条件开发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出让及后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定开竣工时间。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对于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开工时间及违约责任条款,原则上要求在补充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开工。
竣工时间视用地规模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须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用途管制及违约责任条款,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科研设计用途规划建设和使用(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三、细化分割转让条件。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条件,并用黑体字标注。
黑体标注部分的内容,将在土地证中予以注记(相关约定内容可参照附件)。
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分局负责向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发函,告知其土地利用变更信息,提示其按照宁政规字[2013]1号文规定进行监管,并建议区政府及
园区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建设条件、产业要求、时间进度等进行约定,并收取一定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五、本通知适用于江南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业用地调整为科技研发用地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样本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宁国土资让合[ ]补号
出让方: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________
一、于_______ 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地块(地籍号:________ )土地使用权。
本协议作为原出让合同(编号: ________ )的补充,具有与原出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出让面积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容积率________。
三、经受让方申请、出让方同意,该地块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均不发生变化。
(如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发生变化,该条款相应调整)
四、该地块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销售。
(针对自用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针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五、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针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1、地块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
2、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对象必须为科技研发类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政策,且不得为自然人;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的对象,均应经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审核并书面同意;
3、分割转让后的受让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条件。
六、经评估审核确认,该地块用地条件调整应补交出让金总额为________万元。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七、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出让起算日不变。
八、受让方须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开工,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竣工。
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可以向受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的0.5‰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满1年未竣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竣工迟延的除外。
九、受让方必须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发)用途对地块规划建设和使用,不得作为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使用。
根据宁政规字[2013]1号文件,受让方在土地开发建设及使用中须接受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监管,如涉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须按照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如擅自改变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出让方有权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出让方:(章)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