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记载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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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票据法习题

票据法习题

票据法习题一、名词解释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权利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承兑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贴现二、填空题2、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3、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多次进行,多次背书的转让中,按背书的顺序,在前的背书人称为___________,在后的背书人称为___________。

4、我国国内使用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为________汇票和__________汇票。

5、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________。

三、单项选择题1、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因此得名为()A.债权证券B.文义证券C.流通证券 D.无因证券3、我国票据法对承兑的要求是()A.承兑可以口头作出B.承兑只能以书面合同形式作出C.为避免持票人获得不当得利,承兑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D.承兑只能在票据的正面进行4、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B.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C.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5、一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承兑人为丙银行,经过若干次背书,现持票人为丁。

丁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发现面额原为50万元,现变为350万元,从而拒绝付款。

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A.票据金额被篡改,票据无效B.丙银行只须承担支付50万元的票据责任C.如果丁系善意取得,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丁对丙和一切前手有权主张350万元D.丁只能向直接前手主张票据权利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A.在汇票到期日前B.出票日起1个月内C.出票后6个月内D.出票后3个月内7、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四、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A.汇票B.本票C.股票D.支票E.债券2、属于票据法上对物的抗辩事由的有()A.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B.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C.票据背书不连续D.票据未到期E.票据债务人欠缺票据行为能力3、票据行为包括()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E.参加4、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A.出票人B.背书人C.保证人D.承兑人E.支票付款人5、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有()A.持票人与前手有无真实交易关系B.持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据C.票据是否到期D.背书是否连续E.票据记载格式是否正确五、简答题1、票据的独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3、简述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出票人签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内容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表明“**”的字样
汇票
√ √ √ √ √ √ √
本票
√ √ √ × √ √ √
支票
√ √ × √ √ √ √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
票据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注意事项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是中文大写与阿拉伯小写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日期必须是中文大写,并且要注意日期前加“零”“壹” 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可以不记载。 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 财务章/公章+法人章/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未签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三

票据法三
2.变式汇票。
它是指票据关系中某一主体同时兼具有两个以上票据当事人身份或资格的汇票。
(四)我国的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根据我国目前票据法规的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的汇票被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类,而商业汇票又被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这三种汇票实际上与票据法原理和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的汇票之定义并不完全符合,它们是我国旧有票据实践对汇票的特有分类,其行为规则也具有特殊性。
(五)光票与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上是否附加有跟单承兑或跟单付款条件,可将国际支付中的"汇票"分为以下两类。
1.光票(Clean Bills)。它是指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付款银行仅根据票据即应依法承兑或付款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s)。它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而付款银行仅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汇票"和附带的单据时,方承兑或付款的"汇票"。跟单汇票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信用证押汇汇票。(2)承兑交单汇票。(3)付款交单汇票。
(三)得记载事项
得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它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定规则于票据上记载并仅依该记载内容而发生效力的事项。按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票据出票的得记载事项较为广泛。它通常包括担当付款人条款、预备付款人条款、利息与利率条款、担保责任免除条款、分期付款条款、禁止转让条款、承兑日期条款、免除作成拒绝证书条款、免除拒绝事实通知条款等。我国票据法规基于票据严格要式原则和票据统一印制规则,仅通过散见条文和有关法规确定了较少的得记载事项,它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债权让与说。
(2)保证行为说。
(3)所有权让与说。
(4)债权与物权契约说。
(5)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说。

《汇票基本知识》课件

《汇票基本知识》课件

02
汇票的要素与格式
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票 据文句、票据金额、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在汇票上应当记 载的事项,但如果没有记载,可 以通过法律规定推定或补充。
任意记载事项
01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汇票上可以 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项,如出 票地、付款地等。
汇票的种类
总结词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详细描述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有无附属单据,可 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等。
汇票的使用场景
总结词
汇票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
详细描述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被广泛用于货款的结算,买方向卖方开出汇票,要求卖方发货并提交相应的单据 ,然后买方根据单据支付货款。此外,在商业活动中,汇票也被用于支付租金、工资等款项。
详细描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超的印刷技术,伪造、变造出难以辨别 的假汇票,导致持票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持票人在接收 、使用汇票时,应仔细核对汇票的真伪,确保其合法有效。
诈骗风险
总结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汇票进行诈骗,给 持票人带来经济损失。
详细描述
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伪造、篡改汇票 信息,或者利用虚假汇票进行诈骗。 持票人应提高警惕,注意核实汇票信 息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总结与展望
汇票的重要性和意义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提升金融体系效率
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简化支付流 程,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贸易发展。
汇票在金融体系中广泛应用,能够提 升资金流转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为 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结算简答题

国际结算简答题

简答题1.汇票与本票有什么区别?答:1)、基本当事人不同。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汇票以上四条均有,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 of 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 of 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5)、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6)、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

汇票则要求。

2.汇票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答: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

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为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3. 什么是出票,它对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效力?答: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

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对于这些当事人的效力在于:第一,对于出票人,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对于收款人,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第三,对于付款人,在付款人对于汇票承兑以前不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没有一定付款的责任。

4. 什么是承兑,承兑有何效力?答: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无论是企业间的贸易往来,还是个人的金融交易,都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使用。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票据的基础知识。

一、票据的定义与种类 票据,简单来说,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常见的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信用度高,多用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则是由企业出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收款人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人。 承兑人是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被背书人是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三、票据的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

贴现业务的办理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 注: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


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 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 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主要规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2、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3、内部管 理完善。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 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若附有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主要规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额:
商业汇票的领购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时,必须填写“票据 和结算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 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 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缴回银行注销。
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 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 务.
单张汇票的出票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00万 元。
主要规定
商业汇票的延期付款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定日汇款的汇票,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以实际延期付款天数确定到 期日。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 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以实际延 期付款月数对日确定,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 日与出票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付款期 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以实际延期付款月数对 日确定,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到期,购货企业支付票款,收到 开户银行付款通知时,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 票 ×××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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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上要记载哪些事项,汇票才会发生有效?汇票上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汇票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

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

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

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

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

最后,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绝对责任。

5.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

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

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的代号。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它是决定票据权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

对于约期汇票来说,它是确定到期日的基准日;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是确定汇票提示期间的基准日;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同时还是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基准日。

(2)它是汇票到期后计算利息的基准日,也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

(3)它是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所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不必一定为实际出票日。

但出票日期不得为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如2月30日),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无效。

7.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通过其签章,确实地加入到票据法律关系中,承担票据义务的。

同时票据签章还是对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和实际出票人进行同一性认定的依据。

所以,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无须出票人本人亲自完成,但其签章则必须由本人完成(签名)或授权他人代为完成(盖章):(1)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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