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的具体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八章讲义7汇票的具体制度八、汇票的具体制度(掌握)(一)汇票概述1.银行汇票(1)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出票金额,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结算。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2.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并非票据义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疑编号57570809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无效的情形。
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例题·单选题】(2003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核心内容:汇票有什么特征?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有何法律效力?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情形?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若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等。
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1、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张海峡商经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张海峡商经中的的口诀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集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等于未出资)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汇票属于⽂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义)⽽确定的。
在票据经出票⼈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的。
同时,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任意确定的,⽽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那么该票据的⼀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
所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分重要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
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作⽤。
为使各种票据在使⽤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在签发汇票时,应当专门注明所签发的票据是汇票。
(2)⽆条件⽀付的委托。
在汇票的当事⼈中,除出票⼈和受票⼈外,还有同出票⼈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付款⼈,因此,出票⼈应当在汇票上向付款⼈书⾯注明⽆条件⽀付,在汇票的实际使⽤中,⼀般以“见票即付”、“于到期⽇⽆条件⽀付”等⽂字来表⽰。
(3)确定的⾦额。
汇票属于⾦钱证券,没有记载确定的⾦额,便⽆法进⾏⽀付所以,汇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额。
⾦额的记载可以⽤本币表⽰,也可以⽤约定的其他货币表⽰。
(4)付款⼈姓名。
汇票必须明确记载付款⼈姓名,以保证持票⼈或收款⼈在汇票到期时可向付款⼈提⽰汇票并请求付款。
付款⼈⼀般是与出票⼈有资⾦关系的银⾏等第三⼈;在有些情况下,出票⼈可以将⾃⼰列为付款⼈。
(5)收款⼈姓名。
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收款⼈姓名,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有利于防⽌欺诈⾏为和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内⽡统⼀汇票本票法公约也把收款⼈名称规定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但是,也有英国等国,将收款⼈事项作为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收款⼈,也可以不记载具体的收款⼈。
(6)出票⽇期。
这是指票⾯上记载的出票⾏为进⾏的⽇期。
在付款⽇期的四种⽅式中,除见票后定期付款外,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付款三种付款⽅式都与出票⽇期紧密相关。
其中:见票即付是汇票所记载的出票⽇期确定后的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付款都是以出票⽇期为起点计算定期或定⽇的。
张海峡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等于未出资)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票据绝对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6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7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7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
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
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票据法第九章汇票2-3

第三节 背书
一、概念、特征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记载
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 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
特征:1.附属票据行为;
4/30
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 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5/30
(二)相对应记载事项
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 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 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30
• (三)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p148 • a.禁止背书文句; • b.担当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条款 • (四)非法定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 • 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 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 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 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
14/30
• 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为目的的 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
• • •
(1)委任(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 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载明“委托收款”字样)
(此背书要求持票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提起 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它是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
期。
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所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不必一定为实际出票
日
。
但出票日期不得为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如 2 月 30 日),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
款
日
期,否则汇票无效。
7.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通过其签章,确实地加入到票据法律关系中,承担票据义务的。 同时票据签章还是对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和实际出票人进行同一性认定的 依据。
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 件 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 汇 票的相应位置上。
3. 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 然 是绝对必要的。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
的 绝对责任。
5.
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 款 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 书 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 企 业的代号。
所以,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无须出票人本人亲自完成,但其签章则必 须 由本人完成(签名)或授权他人代为完成(盖章)。即使为票据代行,也必须有 本 人的授权。
(1) 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
其
法
定
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 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人的签章,为
该
银
行
汇
票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 定的专 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各项都属于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汇票中未记载其中之一的, 该汇票不具有法律效力。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属于文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文义)而确 定 的。在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 的 同时,汇票又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 人 任意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欠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 的 事项,那么该票据的一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生,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 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 上 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 记 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 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作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再次,汇票上的中文 和 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 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付 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 以 出票银行为付款人。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 际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己印制好了,出 票 人无须自行记载。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 包 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 合 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 确
6.
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决定票据权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对于约期汇票来说,它是
确
定
到期日的基准日;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是确定
汇
票
提示期间的基准日,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同时还是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
基
准日。
⑵它是汇票到期后计算利息的基准日,也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