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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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区别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付款地
出票地
收款人名称(授权可补记)
付款地
出票地
可能记载事项
在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不发生票据的效力
票据行为:
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出票、背书、保证
支票:出票、背书
汇票、本票、支票记载事项的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各种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上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泄,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而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而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左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左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岀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刀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⑴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左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岀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泄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岀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左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立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问: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都有哪些?答: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票据考点总结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票据考点总结

有关票据的一些总结一、关于票据记载事项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我国《票据法》规定:”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基于许多法律事实,时效消失)A、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B、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全部掌握)(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C、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D、上述时效适用有关中断和中止。

但,上述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注意】: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A、须符三条件——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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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
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明⽂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未记载,但适⽤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必须记载⽽允许当事⼈⾃⾏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的事项,如出票⼈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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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票据证券法最新律制度习题答案解析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答案解析)打印本页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为()。

A.保证人名称B.被保证人名称C.保证日期D.保证人签章【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表明“保证”的字样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0天【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财经法规各种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

财经法规各种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
财经法规各种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备注: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商业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汇票
绝对记载事项
(7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备注: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
绝对记载事项
(6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支票不同的是,没有付款人名字)
备注: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相对记载事项

汇兑
绝对记载事项
(9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受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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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

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

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

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

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

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

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如果这些事项不予记载,则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不因该事项未做记载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

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

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

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

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

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

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是: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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