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记载具体包括哪些事项

票据记载具体包括哪些事项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为的⼀项重要内容。
票据记载事项⼀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不发⽣票据法上效⼒的事项⼏项。
下⾯来具体介绍票据的这⼏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来便于⼤家记忆和区分。
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1)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为即为⽆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①出票⼈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效;②承兑⼈、保证⼈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③背书⼈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效,但不影响其前⼿符合规定签章的效⼒。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未记载,适⽤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期、承兑⽇期、保证⽇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必须记载⽽允许当事⼈⾃⾏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的事项。
如出票⼈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记载时则产⽣票据效⼒;如:“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票据法上效⼒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银⾏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依法签发的由⾃⼰或指⽰他⼈⽆条件⽀付⼀定⾦额给受款⼈或持票⼈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流通的有价证券。
⼴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付⾦钱为⽬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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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 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 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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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本票
(一) 银行本票的概念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 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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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 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依法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 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 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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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 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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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
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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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 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 项外,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 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个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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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 章相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3)它是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
期。
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所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不必一定为实际出票
日
。
但出票日期不得为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如 2 月 30 日),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
款
日
期,否则汇票无效。
7.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通过其签章,确实地加入到票据法律关系中,承担票据义务的。 同时票据签章还是对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和实际出票人进行同一性认定的 依据。
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 件 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 汇 票的相应位置上。
3. 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 然 是绝对必要的。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
的 绝对责任。
5.
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 款 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 书 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 企 业的代号。
所以,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无须出票人本人亲自完成,但其签章则必 须 由本人完成(签名)或授权他人代为完成(盖章)。即使为票据代行,也必须有 本 人的授权。
(1) 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
其
法
定
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 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人的签章,为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哪些汇票属于⽂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义)⽽确定的。
在票据经出票⼈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的。
同时,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任意确定的,⽽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那么该票据的⼀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
所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分重要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
不同种类的票据,有不同的作⽤。
为使各种票据在使⽤中不致混淆,所以,出票⼈在签发汇票时,应当专门注明所签发的票据是汇票。
(2)⽆条件⽀付的委托。
在汇票的当事⼈中,除出票⼈和受票⼈外,还有同出票⼈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付款⼈,因此,出票⼈应当在汇票上向付款⼈书⾯注明⽆条件⽀付,在汇票的实际使⽤中,⼀般以“见票即付”、“于到期⽇⽆条件⽀付”等⽂字来表⽰。
(3)确定的⾦额。
汇票属于⾦钱证券,没有记载确定的⾦额,便⽆法进⾏⽀付所以,汇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额。
⾦额的记载可以⽤本币表⽰,也可以⽤约定的其他货币表⽰。
(4)付款⼈姓名。
汇票必须明确记载付款⼈姓名,以保证持票⼈或收款⼈在汇票到期时可向付款⼈提⽰汇票并请求付款。
付款⼈⼀般是与出票⼈有资⾦关系的银⾏等第三⼈;在有些情况下,出票⼈可以将⾃⼰列为付款⼈。
(5)收款⼈姓名。
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收款⼈姓名,这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有利于防⽌欺诈⾏为和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内⽡统⼀汇票本票法公约也把收款⼈名称规定为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但是,也有英国等国,将收款⼈事项作为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收款⼈,也可以不记载具体的收款⼈。
(6)出票⽇期。
这是指票⾯上记载的出票⾏为进⾏的⽇期。
在付款⽇期的四种⽅式中,除见票后定期付款外,见票即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和定⽇付款三种付款⽅式都与出票⽇期紧密相关。
其中:见票即付是汇票所记载的出票⽇期确定后的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付款都是以出票⽇期为起点计算定期或定⽇的。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必须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出票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题-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题-5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让,即为可转让信用证B 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让,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C 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让,即为可转让信用证D 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让,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分值: 1答案:D[解析] 本题考核的要点是各类信用证的应用,请考生熟记。
2.具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可转让信用证B 对开信用证C 可撤销信用证D 保兑信用证分值: 1答案:D[解析] 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保兑,便有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
3.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其付款责任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在进口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B 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C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D 只提供担保,不承担付款责任分值: 1答案:C[解析] 在保兑信用证中,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4.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即期付款信用证B 承兑信用证C 光票信用证D 对开信用证分值: 1答案:A[解析]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5.买方为了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并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对开信用证B 预支信用证C 承兑信用证D 假远期信用证分值: 1答案:D[解析]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属于文义证券,其票据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文义)而确定的。
在票据经出票人签发后,不管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但票据权利是不变的。
同时,汇票又属于要式证券,即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及记载形式都不是由出票人任意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如果票据上欠缺某些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那么该票据的一切票据权利就不会产生,该票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
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
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
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
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作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再次,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是我们⽣活中常见的⼀种付款形式,⼀般是⽤于较⼤⾦额的情况,票据有⼀些必须的记载事项,那么票据法对于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缺记载,票据便为⽆效。
根据《票据法》第⼆⼗⼆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事项之⼀的,汇票⽆效。
具体内容如下:(1)表明“汇票”的字样。
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字。
如果没有该等⽂字,“汇票”则为⽆效。
(2)⽆条件⽀付的委托。
这是汇票的⽀付⽂句,即须表明出票⼈委托付款⼈⽀付汇票⾦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
换⾔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效。
(3)确定的⾦额。
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
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效。
未填明实际结算⾦额和多余⾦额或实际结算⾦额超过出票⾦额的,银⾏不予受理。
(4)付款⼈名称。
付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的委托⽀付汇票⾦额的⼈。
(5)收款⼈名称。
收款⼈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额的最初票据权利⼈。
(6)出票⽇期。
这是指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期。
(7)出票⼈签章。
这是指出票⼈在票据上亲⾃书写⾃⼰的姓名或盖章。
这⼀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
如果汇票出票⼈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期。
这是指⽀付汇票⾦额的⽇期。
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额⼀般是在签发汇票后⼀段时间才⽀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期限为出票⽇起1个⽉。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起经过⼀定期间⽅能付款的⼀种付款⽇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作为起算⽇,直到汇票上记载的⼀定期间(如2个⽉)的末⽇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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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1)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可推定付款日期采
取见票即付的方式,即该汇票持有人可以在出
票日后的一个月内,随时持票提示付款,付
款人应当见到汇票后即予以付款。
(2)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可推定付款地为付款
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开具汇票的时候,有一些事项是必须要记载清楚的,我
们称之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有一些可能不是那么重要,因此,也不要求必须要记载。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记载,这就是相对记载事项。
那么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呢?为
您解答。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
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丁这一内容,以下分别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
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汇票除见票
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因此,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
的依据。
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
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
但是,为
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
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
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
(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
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
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此一内容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
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付款地。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
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此一内容亦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既然属于汇票中相对应记载的事项,由此可以见其重要程度并不是那么高的,法律规定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