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是指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不同类型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合同定性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类型、合同法律性质、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定性的概念合同定性是指根据合同内容、主体、客体等要素,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界定,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合同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以下类型:1. 按照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合同和无形合同。
(1)有形合同:是指以有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无形合同:是指以无形物为标的的合同,如技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等。
2. 按照合同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主体合同和多方主体合同。
(1)单一主体合同:是指只有一方主体参与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2)多方主体合同: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合同,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3. 按照合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公证合同。
(1)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公证合同: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4. 按照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1)普通合同:是指内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特殊合同:是指内容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四、合同法律性质1. 合同法律性质的概念合同法律性质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性质,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等。
2. 合同法律效力合同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合同。
诺成性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性质,合同可以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诺成性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诺成性合同的定义诺成性合同,又称为承诺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无需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行为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诺成性合同的法律特征1. 意思表示一致:诺成性合同的成立仅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 即时生效:一旦当事人达成合意,诺成性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无需等待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行为的完成。
3. 法律保护:诺成性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合同的相对性:诺成性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三、诺成性合同的成立要件1. 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明确表达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愿。
3. 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形式合法:虽然诺成性合同的形式较为灵活,但法律对某些合同的形式有特定要求,如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
四、诺成性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第4章 合同法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 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臵的保全债务人 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特点: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代位权
1、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特点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 主张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 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来行 使
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 原则,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不适合本法: 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 政委托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 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 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 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首先,二者含义不同。 其次,二者内容要求不同。(详与略) 再次,二者方式不同。
3.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 (A)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和意义 (B)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 《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即第16条第1 款规定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 a.口头对话情况下,即时; b.非口头对话情况下,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 控制的地方。
二、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合同编解释23条 效力待定合同3篇

合同编解释23条效力待定合同3篇篇1本解释协议旨在针对合同编第23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明确解释和约定,以确保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执行保持一致。
以下为详细内容:一、合同前言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合同编第23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条款达成如下解释协议。
二、合同编第23条具体解释1. 效力待定合同定义:本合同所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存在某些未确定的因素,导致其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2. 合同成立与效力待定:双方确认,合同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而合同生效则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条件后方能生效。
在合同效力待定期间,双方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使合同生效。
3. 未确定因素的处理:对于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未确定因素,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
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裁决。
4. 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效力待定期间,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如因一方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双方应相互协作,共同促使合同生效。
5. 合同解除与终止: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生效且无法协商解决,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依法进行结算,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如合同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6. 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生效或产生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有效力待定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是一种不完全成立的契约,其存续的前提
是未来发生某项特定事件。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协议存续的形式有可能性,而未来发生的事
又可以是一定的,也可以是不一定的。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比一般契约要松散的契约,不需要必须的共同意识。
但这也会带来
一些风险——因为有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可以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毫无理由
取消本协议,且没有违约的责任。
而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大优点是在于,它可以帮助双方满足其中有些情况下无法在当
前市场满足的目标。
比如投资者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未来可能
出现有利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头寸尽快调整,那么使用有效力待定合同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此外,无法预测未来状况的特殊情况,也正是有效力待定合同发挥它的优势之处。
比如,夹在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供应商,买方的订单从来都不会完全一致,所以他们希望以有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以可调节的形式,在给定的期限内调整订单,以满足上下游的客户
的要求。
考虑到上述提到的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性,应该特别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
在签
署有效力待定合同时,双方应当清楚约定:发生何种事件后才可以视同有效;哪方有资格
根据事件将协议转换为有效协议;哪些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
况等。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 实务要求:能准确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经法院查明: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 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 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 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 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 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合同效力

第三章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一节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 •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 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 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 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 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登记。 9、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 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一节 无效合同的概述
•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 履行效力的合同。 •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 •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三,无效合同具体形式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 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 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 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 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 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 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 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 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 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辨析

束力。从 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 目的来看 ,有效合同应 当是合同效力的常态 ,但是市场交易纷繁复杂 , 合
同效力的非常态是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对合同效力的非常态如何做出科学地规定 ,直接关系到合 同法价
值目 标的实现与否。在市场交易中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多种 ,这些因素对合同效力 的影响程度也有大有 小,有的致使合 同绝对无效 ,有的致使合同相对无效 ,有的可以通过补救措施使合同有效。我国合 同法便 是科学地分析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不 同情况 , 将合同效力的非常态分为三类 :即无效合 同、效力待定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 同和效力待定合 同的含义作明确规定 ,但根据合 同法对这两
种合同的效力、确认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分析 ,学理上认为无效合同是指 已经成立 ,但严重欠缺合同的 有效要件 ,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 力的合同。 【2 由此可见无效合 同也是当事人进行 的一种 民事行为 ,也会发生一定 的法律效力 ,只不过 -P7 】l) 是当事人不欲追求的后果罢了。 ] 3无效合 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_( 0 2m ) 1 .违法性。无效合同是指该合同已经成立 , 由于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者损害了 但
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 的法律后果 。 2 .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之一就是 国家强制力保证合同得 以最终履行 ,当事人如
有违反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 ,不具有强制履行性 ,当事人也不承担合 同不履行的
违约责任 ,而可能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 内的相应 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 3 .合 同自 、当然、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 ,是 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严重违反了有关 始 生效要件 ,因此 ,无效合同的后果是确定的不生效力 ,即合同成立时即无法律拘束力 ,且其 以后也无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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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核心内容:当事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订立合同,就要经过法定代理
人承认或拒绝,才使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
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
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
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
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
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
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
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
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
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
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
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
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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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
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
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
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
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
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
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
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
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
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
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
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
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
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
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
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
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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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
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
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
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
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
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对被
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签
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
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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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夫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
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
理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代理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的表示拒
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的情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
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
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
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
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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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
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
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
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