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办公资源,保障办公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的各类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等。
三、管理原则1、统筹规划原则办公用房的分配和使用应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浪费和闲置。
2、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面积和装修标准,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搞豪华装修,不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
3、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单位的发展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四、管理职责1、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统筹规划、分配调整、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装修等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支付管理。
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用房的合理使用、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遵守办公用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办公用房分配1、分配依据根据单位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业务需求,确定各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和数量。
2、分配程序(1)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配依据,制定办公用房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3)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配方案,与各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六、办公用房使用1、合理使用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闲置。
2、安全管理使用部门应加强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3、卫生管理使用部门应保持办公用房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整理,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4、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爱护办公用房内的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
中办国办发通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中办国办发通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发通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发通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新华网北京2007年4月17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

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
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是指国有企业在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办公环境质量,保障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
首先,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建筑工程的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稳固,消防设施完备,通风采光良好。
其次,办公用房的面积和布局应当合理,满足员工的工作需要。
办公室的布局要科学合理,避免过于拥挤或空旷,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舒适。
此外,办公用房还应当配备齐全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打印设备等,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另外,办公用房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卫生和安全检查,确保办公用房的清洁卫生和安全无隐患。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
最后,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合理规范。
严禁将办公用房用于非办公活动,禁止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总之,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办公环境质量,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舒适、高效的办公环境。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

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办公秩序,制定本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并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是指用于办公、会议和其他公务活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高效。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管理目标是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安全、卫生、环保,降低运营成本,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管理范围包括对办公用房的规划、使用、维护、改造和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所有涉及办公用房管理的事项都要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办公用房管理设置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主管、综合部门主管、基建部门主管等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办公用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办公用房管理计划和预算,审批办公用房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置办公用房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办公用房的使用、维护、维修、改造等工作。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规划和使用第十一条办公用房的规划和使用应当按照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合理规划使用空间,提高使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使用办公用房的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按照工作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做到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合理安排,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用于其他非办公用途。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的使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保障使用环境的安全、卫生,保障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维护和维修第十六条办公用房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确保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的维护和维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维护和维修质量,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根据中支精神和党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办公楼一楼为营业室,二楼为机房和档案室,三楼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会议室,四楼为行长室、副行长室。
各股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支行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二、安全管理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
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
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篇二: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电研院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参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XXX各职能部门以及XXX有经费投入的事业部。
其他XXX可参照本办法另外制定相关标准。
办公用房使用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参照《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以及电研院有经费投入的事业部。
其他电研院持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另外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用房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第四条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20~24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电研院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院领导:院长:使用面积63平方米(独立办公室);副院长: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独立办公室);院长助理:每人使用面积21平方米(独立办公室);二、各职能部门部长:每人使用面积21平方米(独立办公室);副部长: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集体办公室);副部长以下:每人使用面积7平方米(集体办公室)。
三、各事业部总经理: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独立办公室);总经理以下:每人使用面积7平方米(集体办公室)。
第三章办公用房申请第六条电研院各部门、事业部需申请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院务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院务部按会议决议进行分配并签署《用房协议书》。
需进行搬迁的,由物业办协助搬迁;需进行设备购置的,由公共管理部统筹安排。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由院务部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规划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超出上述用房标准的人员,应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尽快进行搬迁。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旗委办、政府办在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为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产权房的管理,保障公司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3年12月30日第36次公长办公会议精伸,制定本办法。
一、凡租用公司产权房的单位需与公司行政管理部签订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
二、公司属公司租用22号公司办公用房房租暂定为每天每建筑平方米200元,非公司属单位租用我公司办公用房,以公司和承租方协议商签订的租房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公司在公司外的产权用户的房租价格由公司办公会确定。
三、公司属公司房租每年交纳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全年租金一次交公司财务部。
非公司属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
四、租金的交纳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交纳租金;另一种是交纳物业费、供暖费,不足部分交租金。
承租方可自行选择交纳方式,并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确定。
五、承租方必须按照公司及合同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逾期不交者,按每日租金的万分之一交滞纳金。
对无故拖欠房租,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六、承租方租用的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对租用的房屋,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违者,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八、承租方租用房屋,闲置不用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收回房屋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并从当月起停收房租。
九、承租方对租用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负责保管,爱护使用。
因使用不当或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经济损失。
十、对租用的房屋应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报公司行政管理部批准。
十一、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甲方:XXX乙方:XXX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房屋_建筑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协议如下:一、房屋租赁期从年_月_日至年__月_日止,租期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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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