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毛以民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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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22
•【字号】浙政干〔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邬剑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23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邬剑波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施冬材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杨慧芳任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周斌任浙江省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俞奉庆任浙江省能源局局长;
冯冠胜任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吴卫成任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杨华的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三、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薪〔1994〕68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新的工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改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机关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机关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变动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的工资待遇及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工资的,按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执行;原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以内的,未达到规定正常晋升级别考核年限的,级别工资不变。

机关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级别变动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均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级别没有变动的,其职务变动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年限累加计算。

2、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31
【实施日期】2011.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
育工作者的通报
(浙人社发〔2011〕265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29号)精神,经逐级推荐评选,确定陈汉民等47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董建慧等23名同志为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现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扬“红烛”和“春蚕”精神,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

各地要结合第27个教师
节庆祝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全省技工院校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教书育人,勇于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发展我省技工教育事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
2009-2011学年全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
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一、优秀教师(47人)
陈汉民。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浙统[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的通知(浙统[2006]113号)各市统计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经浙江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周维松等90位同志具有高级统计师资格。

现予公布:周维松浙江省统计局许明娟浙江省统计局蒋采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章公雨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毛显进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胡央娣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魏晋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李伯东浙江浙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华炯浙江国土资源厅丁峥嵘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许勇军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李俏浙江省文化厅卫燕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陈菊婷浙江省电影总公司应晓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蔡志祥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尤建浩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翁明富阳市统计局周佳临安市统计局方铮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沈贤德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吴虹飞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潘硕契杭州市电信分公司倪国定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黄世莹杭州市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李永仁杭州市中医院徐螺杭州市统计局王红杭州市企调队严敏华宁波市卫生局许瑾瑾宁波市海曙区统计局冯惠锋宁波市鄞州区统计局许婷娅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邱彩娅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毛飞龙宁波市统计局邢春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葛军义奉化市统计局王迪熙慈溪市统计局杨克文慈溪市统计局邬忠跃奉化市统计局费萍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郑琦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朱要武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XX洋乐清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郑淑平乐清市统计局林建国文成县统计局金迪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邹向阳温州市统计局王立先温州市统计局何光秋温州市统计局徐一引苍南县人民医院马有明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蔡祥芬海宁市统计局吴旭红湖州市统计局过庆东嵊州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俞祖国嵊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应正奎绍兴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张国军新昌县农调队梁伟庆绍兴市越城区社会经济调查队梁益鹏新昌县统计局潘红鹰新昌县统计局吕惠钰新昌县城调队周亚希诸暨市人民医院杨文彪国家统计局金华市企业调查队柳慧亚金华市交通局王彩萍金华市石门农垦场朱庆生义乌市统计局陈红亮义乌市统计局陈志林义乌市统计局吴茶光东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凌东阳市人民医院张锡强浦江县郑宅镇政府刘浩金华市统计局舒峰衢州市统计局占玉莲衢州市统计局胡思连常山县统计局毛东江山市统计局毛吉杨江山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姚文霞衢州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金海凤嵊泗县统计局邬燕飞嵊泗县统计局李维亚温岭市统计局陶红英临海市统计局叶勤英台州市统计局陈红燕临海机械有限公司周丽萍天台县统计局任开顺三门县统计局李明仙居县统计局张莉玲丽水市统计局洪祖荣青田县农调队吴叶青松阳县统计局上述人员高级统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浙环函〔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浙环函〔2020〕26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人社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省级有关单位:经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2020年1月3日评审通过,李欲如等13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上述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具有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2日附件
具有生态环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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