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指标要求1 铅表1铅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0.5蔬菜及其制品GB5009.12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0.1球茎蔬菜、叶菜蔬菜0。
3豆类蔬菜0.2蔬菜制品1。
0水果及其制品水果(浆果、葡萄除外)0.1浆果、葡萄0.2水果制品1.0食用菌类食用菌1。
0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干制食用菌2.0豆类及其制品干豆、豆粉0.2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豆浆0.05薯类及其制品薯类0。
2薯类制品0。
5藻类1.0(干重计)坚果及籽类0。
2肉及肉制品肉类0.2肉制品0。
5内脏及其制品0。
5水产品及其制品鱼类、甲壳类0。
5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1.0 GB5009.12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干制海蜇、干制贝类2。
0乳及乳制品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0。
05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
5其他乳制品0。
3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皮蛋2.0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
1调味品(食用盐除外)1。
0食用盐2.0甜味料食糖、淀粉糖0.5花粉0。
5蜂蜜1.0焙烤食品0。
5饮料类包装饮用水0.01mg/L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
05mg/L浓缩果蔬汁(浆)0。
5mg/L碳酸饮料、茶饮料0。
3mg/L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0.05mg/L固体饮料1.0其他饮料0。
3mg/L酒类0。
2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1。
0冷冻饮品0.3 GB5009。
12特殊营养用食品婴儿配方食品0.15(以粉状产品计)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
2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
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
GB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6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2007年至2010年第4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2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量;——调整了部分食品分类系统,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
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2.5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2.6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3.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摘要: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作用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的范围和主要变化3.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4.如何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作用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的范围和主要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该标准在2014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1.增加了原卫生部2010 年16 号公告、2010 年23 号公告、2012 年1 号公告、2012 年6 号公告、2012 年15 号公告、2013 年2 号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 年2 号公告、2013 年5 号公告、2013 年9 号公告、2014 年3 号公告、2014 年5 号公告、2014 年9 号公告、2014 年11 号公告、2014 年17 号公告等。
2.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影响食品的色、香、味。
4.应按照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使用。
四、如何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食品分类:根据食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等信息,参考食品类别的解释说明,将食品归入相应的食品类别。
2.查表确定添加剂使用范围:查看表a.2,确定该食品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0-2011相比减少如
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中国的一项标准,用于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类型、用途、最大使用量等内容。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该标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通则、食品添加剂列表、食品类别和用途以及使用范围。
其中,通则部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分类、命名和命名规则等基本内容。
食品添加剂列表列举了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及其编号、化学名称、英文名称、用途等详细信息。
食品类别和用途部分则规定了各类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最大使用量。
使用范围部分规定了特殊食品、特殊场合以及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
根据该标准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分为色素、清香剂、甜味剂、增稠剂、保鲜剂、抗氧化剂、营养强化剂等多个类别。
每个类别又按照具体的化学原理和用途进行了细分,确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该标准的优点在于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和规范,令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和遵守。
通过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增加食品的口感、色泽、保鲜期等特性,提高食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而且,该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限制,避免使用过量或不当的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然而,该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繁多,标准中只列举了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对于一些新型或较少使用的添加剂,标准的适用性存在一定局限性。
其次,标准只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但没有明确规定添加剂的最小使用量,这可能导致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影响食品的品质和特性。
另外,由于标准的修订周期较长,无法及时适应食品行业的发展和新发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结果。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订标准时予以关注。
总体而言,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保障食品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它为食品企业提供了科学、合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也为消费者提供了食品安全保障。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指中国食品工业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保存食品、调整食品特性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
一、通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并取得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正确的原则和方法,且使用时要保证质量稳定。
二、食品添加剂分类:根据国际通行的食品添加剂分类原则,国标2760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0个类别,包括酸度调节剂、氧化剂、抗结剂、漂白剂、膨松剂、安定剂、增稠剂、乳化剂、加工助剂、色素、甜味剂、香精、酶制剂、增甜剂、甜蜜素、香辛料、食用植物提取物、食用纤维素、食用胶体和其他。
三、使用限量: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量是有上限的,国标2760中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
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遵守这些限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
四、特殊规定:一些食品添加剂有一些特殊的使用规定,国标2760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亚硝酸盐类的防腐剂,在使用中必须控制使用量和剂型;对于合成着色剂,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并取得批准;对于部分食品添加剂,国标2760规定了各自的使用方法和标记要求等。
总的来说,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通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限量以及特殊规定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在食品安全和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操作,并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检测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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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0.5
蔬菜及其制品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0.3
豆类蔬菜0.2
蔬菜制品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0.1
浆果、葡萄0.2
水果制品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1.0
干制食用菌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0.2
薯类制品0.5
藻类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0.2
肉制品0.5
内脏及其制品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5
其他乳制品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0.2
皮蛋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1.0
食用盐2.0
食糖、淀粉糖0.5
花粉0.5
蜂蜜1.0
焙烤食品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0.05mg/L
固体饮料1.0
其他饮料0.3mg/L
酒类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1.0
冷冻饮品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0.5
茶叶5.0
果冻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0.05 叶菜蔬菜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
芹菜0.2
水果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0.2
干制食用菌1.0
豆类0.2
薯类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0.1
肝脏0.5
肾脏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罐头0.2
甲壳类0.5
贝类及头足类2.0
蛋及蛋制品0.05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0.1
食用盐0.5
饮料类
矿泉水0.003mg/L
瓶(桶)装饮用水0.005mg/L
3 汞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总汞(以Hg计)甲基汞
水产品(食肉鱼类除外)—0.5(鲜重计)GB/T5009.17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1.0(鲜重计)
谷类0.02 —
蔬菜0.01 —
食用菌类
食用菌0.1 —
干制食用菌0.2 —
薯类0.01 —GB/T5009.17
肉及肉制品0.05 —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0.01 —
蛋及蛋制品0.05 —
调味品
食用盐0.1 —
饮料类
矿泉水0.001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02 —
4 砷
表4砷限量指标为保证我国居民不受砷污染危害健康,研究了食品中无机砷的限量卫生标准,以总无机砷计(mg/kg),粮食:大米0.20、面粉0.10、杂粮0.20、蔬菜0.050、水果0.050、畜禽肉0.050、蛋类0.050、奶粉0.30、鲜奶0.05、豆类0.10、酒类0.050、淡水鱼(肌肉部分,鲜重计)0.10、海水鱼(肌肉部分,鲜重计)0.10、藻类(干重计)1.50、贝类及甲壳类(可食部,鲜重计)0.50、贝类及甲壳类(可食部,干重计)1.0、其他海产食品(可食部分,鲜重计)0.50),我国一般人群每人每日从膳食中摄入无机砷为75.45-100.66μg,不超这WHO建议的安全摄入量129μg。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总砷无机砷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0.2 —GB/T5009.11
稻谷、大米—0.2
水产品
鱼类—0.1(鲜重计)
贝类、甲壳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0.5(鲜重计)
蔬菜0.5 —
食用菌类
食用菌0.5 —
干制食用菌1.0 —
乳及乳制品GB/T5009.11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0.1 —
乳粉0.5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1 —
调味品0.5 —
甜味料
食糖0.5 —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0.5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3
锡
5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250 GB/T5009.16 罐装饮料150
罐装果酱250 GB/T5009.16
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50
6 镍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人造奶油1.0 GB/T5009.138
7 铬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1.5 GB/T5009.123
蔬菜0.5
水果0.5
豆类1.0
薯类0.5
肉及肉制品1.0
水产品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0.3 乳粉2.0
蛋类1.0
8 亚硝酸盐、硝酸盐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亚硝酸盐硝酸盐
蔬菜及其制品GB5009.33
腌渍蔬菜20 —
乳及乳制品GB5009.33
生乳0.4 —
饮料类GB/T8538
矿泉水0.1mg/L —
瓶(桶)纯净水0.002mg/L —
瓶(桶)饮用水0.005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GB5009.33
婴儿配方食品2a 10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2 a 100b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c 100 b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4c 200 b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9 苯并芘
食品中苯并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苯并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μg/kg)检验方法稻谷、小麦5 GB/T5009.27
熏烤肉类5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10
10 N-亚硝胺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N-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μg/kg)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
肉制品3 GB/T5009.26
水产品
多氯联苯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11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水产品及其制品0.5 GB/T5009.19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氯-1,2-丙二醇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液态调味品a 0.4 GB/T5009.191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