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35f7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4c.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设委员会将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缮管理、安全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燃气、供水、出租小客车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方面。
1.对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对违反《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通告 城管通告范文

城管通告范文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
下面给大家带来城管通告,供大家参考!城管通告范文一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二)在城市沙滩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三)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标语,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乱刻画;(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七)携带各种宠物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五、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潮府[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应全面落实门前环境卫生清理、门前花草树木保护、门前交通秩序维护等“门前三包”责任。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洁净、美观,不得乱张贴、乱涂写;沿街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不得吊挂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乱倒污水或将垃圾扫出自家门外。
三、临街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坐店经商,依法经营,按批准机关核定的地点(范围)摆卖或者作业。
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
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得超出门槛。
四、流动摊贩应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指定的疏导性路段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早、夜市摊贩应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应自带垃圾容器,并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清扫,做到摊走地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张贴、涂写广告标语,不得擅自设置标志牌、广告条幅和广告灯箱。
沿街店铺门面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破损,无错字、缺字。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栏)、广告标志和广告灯箱,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六、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分别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内。
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必须车头朝外有序地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
城市管理工作公告模板(关于禁止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公告)

关于禁止在XX校周边
摆摊设点的通告
为维护xx校整洁的校容校貌,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改善校门前道路拥堵现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地方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xx校周边200米内,禁止摆摊设点。
二、xx执法队负责清理取缔学校周边xx米范围内的流动摊点和占道经营行为,同时加强与校方的联系,形成监管合力。
三、对学校周边已经规划的门店店外临时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队将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您的配合和支持彰显了对祖国未来的责任和担当。
六、本通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xx执法队
xx年xx月xx日。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一)武昌地区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二)汉口地区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82c0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d3.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职责如下:(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
丹寨县城建设现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县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城镇居民的卫生意识较差,导致县城“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提高县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东南州“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纲要(2011—2015年)》、《丹寨县2011年“整脏治乱”再行动暨“城乡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将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城内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
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
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悬挂衣物和其它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作业工具的,暂扣作业工具。
第八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期满前清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临街部门、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不准在人行过道上堆放货物、杂物、摆放垃圾筐、蜂窝煤炉、潲水桶、广告牌、招牌和牌桌,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沟。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路私自拉标语、横幅。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器等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恢复原貌。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水果、蔬菜、鱼类、肉食等商贩必须到农贸市场出售,严禁沿街叫卖。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准乱支蓬搭架,牵绳扯蓬,坚决取缔摊点门市的破旧伞、塑料蓬和其它蓬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废品收购或影响市容的其它经营者,不准在主要街道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
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要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
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向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居民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临时停车或货物卸载完毕后要立即离开。
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
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将垃圾抛扔在果皮箱外、绿化树脚、道路上等,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l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丹寨县市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