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第二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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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物权法一精讲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物权法03版概述.

物权法03版概述.
等主体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特性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属于本土法。 (三)物权法具有公法色彩。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物权法第二章

物权法第二章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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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二章物权法字体:大中小打印全部打印客观题打印主观题本试卷在答题过程中可能要用到“公式编辑器”,请点击此处安装插件!一、单项选择题1.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对出典人的不动产享有()。

A.所有权B.处分权C.优先受偿权D.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

2.下列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是()。

A.汽车B.粮食C.耕牛D.电视机【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显然,汽车、耕牛和电视机不能进行实物分割。

答案为B。

3.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抵押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可以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和典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其存在是为了所从属的权利得以实现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4.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

A.抵押权B.质权C.所有权D.留置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所有权具有全面性的特征。

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可以为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因此特点,所有权又通常被称为“完全物权”。

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按份共有的是()。

A.夫妻共有财产B.家庭共有财产C.甲、乙分别出资3万元和4万元共同购买的财产D.共同继承的财产【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可见选项ABD属于共同共有,选项C属于按份共有。

6.典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

A.自物权B.从物权C.担保物权D.用益物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体系包括:(1)永佃权;(2)地上权;(3)地役权;(4)典权。

7.下列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抵押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地役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形成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用益物权设专编进行规定,并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等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

空间权被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

特许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8.下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赠与B.先占C.添附D.没收【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没收等。

9.物权是一种()。

A.形成权B.请求权C.支配权D.期待权【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物权是支配权,即对物的控制权,而不是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无需他人意思或者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

二、多项选择题1.所有权的权能有()。

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本题2分,建议2.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四项。

2.先占的构成要件有()。

A.占有物须为无主物,占有的无主物原则上应为动产B.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C.不得侵害他人之独占的先占权D.先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题2分,建议2.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1)占有物须为无主物;(2)占有的无主物原则上应为动产;(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4)不得侵害他人之独占的先占权(所谓独占的先占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对于不动产范围内的无主物享有的优先独占的权利);(5)先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

A.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B.对因共有财产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对共有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D.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题2分,建议2.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通常需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割、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下列表述中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是()。

A.物权的权利人只能为一人B.物权优先于债权C.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D.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本题2分,建议2.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一,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如一件物品不能设定两个所有权;第二,物权人行使物权遇有不法妨碍时,凭借物权可以直接要求妨碍人排除妨碍和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

5.下列有关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表述正确的是()。

A.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B.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划分标准是标的物种类的不同D.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成立和变动的要件不同【本题2分,建议2.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分类。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变动模式有所不同。

三、判断题1.依《物权法》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第2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对错2.“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指所有权。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一物一权原则,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简言之,一物一权,即一物不存二主。

因此,此处的“权”严格地讲是指所有权,而非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错3.地役权的取得的主要途径就是依据法律行为设定地役权。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地役权的取得的途径有:(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的主要途径就是依据法律行为设定地役权。

理论上,设定地役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遗嘱等各种法律行为。

实践上,地役权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而设定。

(2)基于事实行为取得。

通过事实行为取得地役权的途径主要包括继承、时效取得、法定取得等。

对错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拾得人所有。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错【答案解析】: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错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本题1分,建议1.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对【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发现埋藏物,应适用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处理,即无人认领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错四、简答题1.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5分,建议5.0分钟内完成本题】【加入打印收藏夹】【加入我的收藏夹】【隐藏答案】【正确答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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