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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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四)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五)业主的诉讼权利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 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 利。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的界定 (1)共有部分基本界定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明确规 定,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界定 有四种理论主张。(1)“壁心说” (2)“空间说”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2.专有部分的专有权的内容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一、《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一)促进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促进物业管理的加快发展
(三)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防范化解
(四)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1(2(3(4(52无可替代(1(2(3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第二章(11.有返还义务。

2.(2(3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一、购买房屋可办理预告登记,以防“一房二卖”在现实生活中,买卖期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也比较多见,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此外,即便现房买卖,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房产证也有一段时间,再此期间,房价上涨比较快的话,也会导致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

为了保护房屋购买人的利益,《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三个月之后,预告登记将失效。

二、购买房屋要办理房屋登记,以确认自己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首付款并对新房进行了装修,而且也顺利入住新居,但是中间却来了新房主拿着房产证要求形式产权。

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先买房的一方未与出卖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结果导致出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打起来官司,房屋将属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

对此,《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不动产的流转(包括买卖、赠与等)与动产的流转不同。

动产流转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的流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

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物权法一精讲

物权法一精讲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 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特征 1.是单一物。形态上能单独、个别地存在。 2.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 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3.是有体物。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受 到。 4.必须特定。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物权优先于债权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3.基于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 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是私法 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为财产法 2.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3.物权法为普通法 4.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四)一物一权的的确认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矛盾的物权 4.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 所有权(成为独立物时例外)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及物权法房屋产权规定法律分析:房产纠纷的规定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房产纠纷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买卖房屋可以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产纠纷诉讼一般时效为三年。

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天内,必须协助业主办理好房产证,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有哪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根据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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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的特征 (1)房地产物权法是强行法。 (2)房地产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3)房地产物权法是固有法。 (4)房地产物权法是实体法有: 《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法》、《担保法》、《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权利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或 独占性,而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有 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 5)权利设定方式不同:物权不能自由创设, 变动需登记。债权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债权 的成立不需要公示。 6)物权和债权保护方法上的不同
(三)房地产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法的概念 房地产物权法是指调整房地产的归属 和利用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房地产物权制度的内容:确认权利人在财 产关系中享有的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 灭失。 • 房地产物权制度依权利内容的不同大致划 分为房地产所有权制度、房地产用益权制 度和房地产担保物权制度。
第二章
房地产物权法论
房地产法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房地产物权法论
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房地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房地产他物权
第一节 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一、房地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房地产物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对特定 房地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物权主要由房地 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组成。 • 房地产产权是财产权、物权还是所有权?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1、房地产的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 义,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特定物, 在同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 相互冲突的物权,但可以成立内容上不相 冲突的两个或以上的物权。
物权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特点: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在特殊情况 下可以是集合物; (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4)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 物权公示的基本方法:登记与交付。 • 公示制度的核心是物权公示的效力,其效 力涉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于第三人的公 信力两个方面。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各国立法主 要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即登记对抗要件 主义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1)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效 力,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但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生效 • 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王某因赌博欠张某20万元,二人约定, 如果半年后王某无法还清此债,就以王某 的一套闲置住房抵债。半年后王某因无钱 还债,将住房过户给张某,并办理了产权 登记手续。王某的女儿得知此事后,提出 异议,认为该房屋是母亲去世后留给自己 的遗产,王某无权转让,要求张某返还房 屋。
4、房地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应将其内在 权利状况,通过外部表示方式向社会公开 以使第三人知晓。 (1)显示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真实情况; (2)避免权利瑕疵。
案例: 王某兄弟二人一起继承了父亲留下的 一处三居室住房。继承时两人未对房产进 行分割,房产证等手续都在大哥手里保存。 后来,大哥没有和弟弟商量就自己到房管 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房产机关在初审后, 发出了房产权属登记公告。弟弟看到公告 后才得知此事,那么,他在这时怎样才能 维护自己对继承的房屋应当享有的权利呢?
物权包含的三个特征: 1、直接支配权 2、排他性 3、享受物的利益性: (1)物的全面利益; (2)用益物权方面的利益; (3)担保物权方面的利益。
(二)物权和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房地产债权 房地产债权,是指房地产债权人享有的请 求房地产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房地产债权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权和土地 借用权等。
(2)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是 指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的要件, 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 债权合意+登记=物权变动生效(包括物权 变动的对抗效力)
案例: 甲购买了一处房地产,由于登记之时 出现错误,将该房地产的权利人登记为乙。 善意第三人丙在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后, 向登记公示的权利人乙发出购买该房地产 的要约,乙予以同意,同丙签订了买卖合 同,并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问: (1)房屋的产权归属? (2)甲的权利如何保护?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 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债权是物权变动的途径; 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2、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 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主体确定,义务的主体不确定。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 客体是行为。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以登记或占 有为外观表征,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即 使外观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但对 信赖外观表征并从事的物权交易的善意第 三人,应加以保护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并与权利人进 行了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即使事后发现登记错误或有遗漏,也 应在法律上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人进 行交易相同的法律后果。
2、房地产物权的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自由创立。由法律规定的物权 内容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对所有权的限 制、他物权的内容以及他物权人应承担的 义务等。
3、房地产物权效力的优先主义 物权效力指物权所特有的法律效果的 保障力,其效力通常被概括为: • 排他效力 • 优先效力(两个物权共存、不同内容的数 个物权并存、物权与债权并存) • 追及效力 • 物上请求权
例如(P25):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某房地产 的交易,如果仅有甲与乙订立买卖房屋的 债权合同,双方虽未作登记,但如果合同 有效,那么甲乙之间已发生物权变动,乙 取得房地产的物权。但如果甲又与丙订立 该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后,完成了房地产的 登记,那么丙不仅取得该房地产的物权, 而且可以对抗乙的房地产物权,乙的房地 产物权实质上变为债权效力,不能对抗丙 的房地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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