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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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

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物权法房地产类规定一、引言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

物权是指人类对于物质世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在房地产领域的规定。

房地产作为人们生活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地产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附着物、植物及地下空间。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和其附着物等。

三、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者。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出租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成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四、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房地产依法支配、占有、使用和收益。

同时,房地产的所有权人还有权以合法的方式处分其房地产。

物权法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他人非法侵占、毁坏或妨碍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 在房地产周边或者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所有权人可以限制他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3. 房地产所有权人对房地产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改建、修缮、扩建等;4. 物权法还规定了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期限,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物权。

租赁房地产的物权归属是指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占有和使用房地产,但所有权仍属于房地产所有权人。

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护房地产所有权人的权益。

六、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定物权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 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四节房地产权利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购买房屋B.遗赠房屋C.交换房屋D.自建房屋【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合法建造房屋;②依法没收房屋;③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④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ABC三项均属于继受取得。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的分离。

A.所有权与使用权B.所有权与占用权C.收益权与使用权D.使用权与处分权【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自物权B.使用权C.用益物权D.担保物权【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在他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房地产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是()。

A.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占有、回收、收益和抵押C.出租、出卖、赠与和抵押D.购买、使用、出租和收益【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房地产所有权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地产所有权人通常又称房地产所有人、所有者。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内容,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所有权具有的四项基本权能。

5、按照()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A.主体特性B.相关费用C.使用用途D.取得方式【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三节 我国房屋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三节 我国房屋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二章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房地产权利第三节我国房屋基本制度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A.省级人民政府B.市、县级人民政府C.市级国土资源局D.市、县级土地局【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

2、()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体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A.廉租住房B.经济适用住房C.限价商品住房D.市场价商品住房【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下列不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是()。

A.专有部分的所有权B.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C.共有部分的出租权D.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物权法》为适应现实的要求,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②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③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4、我国政府始终把()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A.改善居民居住条件B.改善居民生活品质C.降低房地产价格D.保持房地产价格的稳定【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5、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不包括()。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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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层含义:1、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2、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保护。
乙只能向甲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若错误登记是 由登记机关造成的,则乙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应满足的条件: 1、登记错误不能从登记簿中发现。 2、第三人应为善意 3、应基于法律行为 4、应按物权登记的公示方式转让物权。
五、物权行为理论
第二章
1、直接支配性
房地产物权法论
第一节、概述 一、房地产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可以随时独立地依自己的意思与行为支配特定物,不需要征 得他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申请直接拍卖该房屋,以实现优先 受偿。
2、排他性
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干预外,任何主体都承担不干涉的义务。
3、享受物的利益性
物的全面利益 用益物权方面的利益 担保物权方面的利益
(一)、一物一权主义 何为一物?何为一权 一个物上只可以设定一个所有权,还可以设定内容上不相冲突的两 个或以上的其他物权。 举例: 物权的客体的特点: 1、有体物 2、客体必须是单一物 3、必须是独立物。 4、必须是特定物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二)、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查一下物权法 (三)物权效力的优先主义
2、物权行为 • 构成要件:成立要件:物权意思表示和公示登记或交付 • 生效要件:处分权 • 特征: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 • 物权行为的核心是物权合意
处分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标的是既有权利 负担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标的是负担人自身的行为。
物权行为的三大原则 1、物权区分原则: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2、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又称无因性原 则。
二、房地产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债权是物权变动的途径
具体来说: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 权。
3、权利的客体不同:物权客体是一般的物,债权客体是给付行为
二、房地产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和区别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式: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生效 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公式:债权合意+登记=物权变动生效(包括物权 变动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以登记或占有为外观表征,而赋予法律上 的效力,即使外观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但对 信赖外观表征并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加以 保护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பைடு நூலகம்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效力
追及效力 物上请求权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优先效力的三大具体表现:
1. 后成立的物权让先成立的物权发生效力
2.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看一个案例: 3、物权优于债权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时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示方法:对于动产,转移占有即交付 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4、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独占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优
于债权。 5、权利设定方式不同:物权的设定必须对外公示,如不动产变动 必须采取登记的方式。而债权有时需要保密。 6、在保护方法上的不同: 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 债权人只能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使债权人得到赔偿。
1、物权变动: 包括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物权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原始取得:必须是所有权,如拾得无主物 •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如买卖、赠与等
物权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如物权的转让 2.事实行为: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设。 3.公法上的行政行为:如国家征收、法院的 判决。
原因行为的无效,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 然无效
3、形式主义原则
以不动产买卖为例: 若签了合同,仅成立了债权行为,买方只获得了 债权。 双方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买方才获得了物权,成 为不动产的所有人。
第二节、房地产所有权
特点:土地和房屋各自成立所有权
三、房地产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房地产物权法是强行法。债权法是任意法 问题:怎样区分强行法和任意法? 2、房地产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3、房地产物权法是固有法
NOTE: 继受法是与固有法相对应的概念,继受法即主要参照、吸收 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而制定本国法。 4、是实体法,同时兼含程序法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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