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详解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第二章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即《物权法》第2条第1款 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的归属,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 支配权;物的利用,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 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 他人对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 利用关系。
四、物权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 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 效力。例如,房屋转让、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等,就 要进行登记,不登记就不且法律效力,就不得对抗 第三人。《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力。”
《物权法》共五篇,十九章,249条条文。
第一编 总则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 第二编 是用所有权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所有权,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编 是用益物权。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 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第四编 规定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债权和留置权。 第五编 规定占有制度。
2、公示原则的理由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
本身所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 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 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 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 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 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 易的安全和秩序。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与
所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实用经济法2:物权法课件
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划分:
权利转让方式不同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VS“书面合同 +“登记” 权利公示的方法不同: “占有”VS“登记” 诉讼管辖: “物随人走”VS“专属管辖”
2、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的或由当事人 主观意志化的,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 (2)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能用同品种、 规格、质量的物替代的物。
相关法律规定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
(4)无权处分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所以盗赃物、拾得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分情况讨论。
追及权
善 意人
5、恢复原状请求权(装修)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6、损害赔偿请求权(撞车)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 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 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物权法第二章PPT学习教案
第35页/共60页
(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一是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但也有
物权法第二章
会计学
1
第二章 物权概述
引读案例 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 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信用社 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履行期届满,冯结清 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为此,信用 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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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
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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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主体上的特性。 2.支配性。内容上的特性。 3.特定性。客体上的特性。 4.绝对性。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5.排他性。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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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 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 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 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 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 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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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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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例题•多选题——占有改定】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 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 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 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
物权法概述
物权变动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种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 ★★★
物的特征
理解
1.有体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 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
2.观念交付
动产发生物权变动时,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
简易交付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占有改定
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阴影部分:相对无需公示)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 的物权变动 利人的意 (必须公示) 思表示
买卖、赠与、互易等。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 登记
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法律文书/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
非基于法律行
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他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3.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取得、转让、 消灭等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答案】D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簿效力优先于产权证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1.异议登记 请异议登记。(了解) (不能阻却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 物权变动) 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 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直接控制和利用,不能成为物权法 上的物,如太阳、月亮
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3.非人格性 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
假肢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B.乙
C.丙
D.丁
【答案】A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无需公示) 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 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 装修。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也无需登记 【答案】B
指示交付
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 让人
合同 + 通知到达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现实交付】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
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
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
交货。乙得知此事,让丁把画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
于( )。
A.甲
(二)物的分类
分类
要点
举例
1.动产与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不动产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 电视机与遥控器; 2.主物与 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汽车与备用轮胎; 从物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 房间的钥匙等
助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果实、小动物等。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3.原物与 (1)天然孳息 孳息
所有权归属: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归所有权人,有用 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了解)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 体系
国家所有权
自物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例题•单选题——指示交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 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 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 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二、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 无关。 典型: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 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 (一)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