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主体包含哪些
经营主体法定概念

经营主体法定概念
嘿,咱今儿个就来唠唠经营主体法定概念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经营主体法定概念啊,就好比是一个大舞台,而各种经营主体就是在这个舞台上表演的角色。
咱平常去逛街,那满大街的店铺,有卖衣服的,有卖吃的,这一个个不就是不同的经营主体嘛。
它们得按照规矩来,就像咱做人得守规矩一样,不然那不就乱套啦!
经营主体法定概念规定了谁能上台表演,怎么表演。
这可不是随便乱来的呀!比如说,你想摆个摊儿卖水果,那你就得符合相关的规定,得去办各种手续,这就是法定概念在起作用呢。
你想想看,如果没有这个法定概念,那岂不是谁都能来掺和一脚?那市场不就成了一锅乱炖啦!质量没保障,消费者能放心买东西吗?肯定不行呀!所以说,这法定概念就像是一道屏障,把那些不靠谱的给挡在了外面,让咱老百姓能放心消费。
咱再打个比方,这经营主体法定概念就像是一个球队的规则。
每个球员都得知道自己该干啥,不能乱踢一气吧。
而且还得有裁判来监督执行这些规则,不然比赛还怎么进行下去呀。
这法定概念对经营主体自身也有好处呀!它让经营主体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该怎么发展,怎么去和其他主体竞争。
就像在大海里航行的船,有了灯塔的指引,就不会迷失方向啦。
而且哦,这法定概念还能保障公平竞争呢!大家都在同样的规则下玩,谁有本事谁就脱颖而出,多公平呀!要是没有这个,那还不得乱成一团,有关系的就能乱来,那咱老百姓创业的机会不就少啦?
你说,这经营主体法定概念是不是特别重要?它可不只是一堆死板的条文,那是关乎咱生活的方方面面呀!它让市场有序运转,让消费者放心,让经营者有方向。
咱可得好好重视它,不能马虎对待呀!这就是我对经营主体法定概念的理解,你觉得呢?是不是这么个理儿呀!。
各种形式经济组织主体如何区分,你知道吗?

各种形式经济组织主体如何区分,你熟悉吗?云泽杨导论从宏观角度看,可以将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分为政府、企业、个人及非营利组织等主体。
政府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管理调节主体,是国民总收入的分配主体,也是市场监管的主体;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社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个人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消费主体,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本文通过对各种经济组织主体细分梳理,便于进一步了解企业类型。
目录一、政府 (4)1.1行政机关 (4)1.2事业单位 (4)二、企业 (4)2.1个人独资企业 (5)2.2合伙企业 (5)2.2.1普通合伙企业 (5)2.2.2有限合伙企业 (5)2.2.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6)2.3公司制企业 (6)2.3.1 股份有限公司 (6)2.3.2 有限责任公司 (7)2.2.3 特殊形式的公司 (7)2.4 其他企业形式 (9)2.4.1 联营企业 (9)2.4.2 股份合作制企业 (9)2.4.3 分公司 (11)2.5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 (13)三、个人 (13)3.1 个体工商户 (13)3.1.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4)四、其他经济组织 (15)4.1 合作社 (15)4.1.1股份合作制企业与合作社的区别 (15)五、非营利组织 (16)一、政府1.1行政机关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1.2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二、企业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经营者的主体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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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主体包含哪些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的,从事商品⽣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市场经营主体的特点1.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2.必须从事经营活动3.具有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4.能够独⽴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市场经营主体分类标准很多。
分类是为了管理。
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按经济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规模分类。
1.按经济性质分类①国有企业(或称全民所有制企业)②集体企业(或称集体所有制企业)③私营企业④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⑤个体⼯商户2.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①独资企业。
是指⼀名出资者单独占⽤,并由出资者个⼈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
独资企业不是法⼈。
②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联合经营的企业。
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以全部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合伙企业不是法⼈。
③公司企业。
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的,以营利为⽬的的社团法⼈。
它具有独⽴的⼈格。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
3.按企业规模分①⼤型企业;②中型企业;③⼩型企业。
市场经营主体的作⽤(⼀)创造效⽤,满⾜欲望⼈类的欲望是多种多样,但绝⼤部分是为了⽣存的、对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欲望。
这些欲望的满⾜,是通过商品⽣产经营者的⽣产经营活动,对物质财富及劳务创造各种效⽤(如商品形式效⽤、地域效⽤、时间效⽤及所有权效⽤),通过提供商品物资和劳务等来加以实现的。
(⼆)调节供需,稳定物价由于商品⽣产经营者的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沟通各单位、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商品物质及劳务的畅通,因⽽能够调节和平衡市场供需关系,稳定不同地⽅及不同时间的物价,从⽽使商品经济获得稳定⽽持续的发展。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内设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企业和合伙经营者。
与一般人相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着自己的民事观念。
它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保护,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它的存在是民法的前提。
它的建立和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是一个主体的基础。
商事主体是以特定的财产组合形式,受民事法的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承担经济风险,从而单独从事商业经营的经济社会主体。
商事主体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商业制度,独立展开经济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主体。
商事主体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特定程序组建成立的依法建立的、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是以市场机制建立的经济社会主体,以及国家民法法规的要求,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市场经营主体名词解释

市场经营主体名词解释
市场经营主体,通常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市场经营主体是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他们通过购买、生产、销售等方式,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在市场中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
具体来说,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负盈亏,有独立经营决策权,拥有生产要素并组织生产的经济组织。
2. 合作社:指由自愿加入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共同享有盈余。
3. 个体工商户:指个人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标,自负盈亏,享有独立经营权。
除上述主要市场经营主体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市场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这些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履行不同的角色和职责,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运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

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一)关键词:商事主体;法律意义;界定标准;范围内容提要: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
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
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
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近几年来,商法理论中对商法体系构建以及制定《商事通则》架构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
但是,要使商法通则的制定步入实质性的进展阶段,除了要重视在必要性、体系化等方面的研究外,更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具体制度进行研究,而作为一部具有独立适用价值的法律的制定,如何明确地界定其主体范围,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法律意义商事主体即传统商法意义的商人。
1]“商人”在国外许多国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用语,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术语。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有“商人”这一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其商法典中有明确的商人的概念,而且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在立法上也有商人的用语或类似概念。
例如,《瑞士债法》第934条对商人概念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6条关于商合伙与商业公司概念的规定等。
2]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关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4条关于商人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除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规定了商人的概念外,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大部分地方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有关商事主体或商人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至今基本上还是一个学理概念。
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没有商事主体的概念及范围界定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及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是,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特殊形态,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界定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仅具有理论认识意义,对法律实务并无多大价值。
关于网络经营主体分类的说明

关于网络经营主体分类的说明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即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
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网络商品经营者进入别人的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如网络上进入淘宝网内的众多网店;二是自己独立申请域名开网站(店),与现实生活中的独立商店相似。
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即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信息、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如电信、移动、联通等;
二是经营性网站(ICP),如发布广告、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有关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三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者,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说的市场开办者。
不属于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不属于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专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尽管这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款都适用于所有的主体。
本文将探讨在什么情况下,某些主体不被视为“经营者”,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将详细分析“经营者”这一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一、经营者的法律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概念。
根据该条款,“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且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法人组织。
经营者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
这一活动必须是有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者的活动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爱好或非营利目的,而是有明确的商业利益追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主体才被认定为“经营者”,进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各项条款才会适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提供真实信息、保障商品质量、履行合同义务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
只有当主体被认定为“经营者”时,其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三、不属于经营者的主体分析个人非营利行为者对于个人从事的非营利性质的活动,例如志愿者服务、个人收藏品的展示等,这些行为虽然涉及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但其性质不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因此不被视为“经营者”。
这类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个人兴趣或公益事业,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偶发性交易行为一些偶发性的交易行为,如个人之间的二手物品买卖、临时市场上的摆摊活动等,其交易性质和频率通常不满足“经营者”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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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
市场经营主体的特点1.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2.必须从事经营活动3.具有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4.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市场经营主体分类标准很多。
分类是为了管理。
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按经济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规模分类。
1.按经济性质分类①国有企业(或称全民所有制企业)②集体企业(或称集体所有制企业)③私营企业④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⑤个体工商户2.按企业组织形式分类①独资企业。
是指一名出资者单独占用,并由出资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
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②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联合经营的企业。
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③公司企业。
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它具有独立的人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三种。
3.按企业规模分①大型企业;②中型企业;③小型企业。
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一)创造效用,满足欲望人类的欲望是多种多样,但绝大部分是为了生存的、对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欲望。
这些欲望的满足,是通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物质财富及劳务创造各种效用(如商品形式效用、地域效用、时间效用及所有权效用),通过提供商品物资和劳务等来加以实现的。
(二)调节供需,稳定物价由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市场经济活动,可以沟通各单位、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商品物质及劳务的畅通,因而能够调节和平衡市场供需关系,稳定不同地方及不同时间的物价,从而使商品经济获得稳定而持续的发展。
(三)提供就业,创造所得基于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科学技术等三个基本要素才能完成,尤其是第一和第三项更需要适当人才的投入,因而提供了不少就业机会,进而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和所得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准。
(四)发展贸易,积累国家财力由于国际贸易比较利益的结果,使商品经济活动跨越了国界限制,而国际贸易主要是由商品生产经营者来完成。
正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国家才得以发展对外贸易,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
(五)善用资源,提高效率经济问题的基本矛盾是人类的欲望无穷,而资源(包括人力、自然资源以及经人力加工后的资源)却是有限的。
然而,通过商品生产经营者对利润极大化追求所作的经济行为,往往能够发挥更佳的生产效益,对现有各类资源做到最合理而有效的调配和利用,同时又能发现和创造新的资源,从而解决社会经济矛盾,使消费者和生产者均获得更大利益。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市场经营主体所拥有的权利1.权利的概念及实现的条件。
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要求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
可以看出,法律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一切权利都是法律授予的,在法律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存在,权利的实在性就在于法律的规定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实质上是国家赋予的,在国家之外,权利不为任何市场经营主体所固有。
因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能直接产生出权利和义务,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一定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规范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媒介和形式。
对市场经营主体本身来说,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不总是可能的,如果没有技术,就不能搞好生产;没有资金,就不能发生购买行为。
同样,即使法律赋予一个市场经营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但若没有必要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没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这种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如假冒注册商标问题,必须依靠政府机关的执法监督才能杜绝。
因此,法律规定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就要考核其是否具有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和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也称为法定权利要素,它主要包括:(1)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应具有完成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如应有一定的人、财、物、技术、场地等作保证;(2)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如市场经营主体是否已经履行维护权利的法律程序,例如合同公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3)当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权利机关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正当权益、补偿被侵害权益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遵纪守法和合法经营。
2.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
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享有一定权利的客观经济依据就是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进行商品交换,市场经营主体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无时无刻不和外界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经济关系。
为了保证他们正常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整个经济关系的稳定,客观上要求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他们就不能为一定的经济行为而与别的经济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也不能要求别的经济主体(主要是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地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一方面使市场经营主体的本质属性发生了变化,其进行商品交换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而也就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营主体。
如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承认我国经济是市场经济,不给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应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利,因而也就等于从实质上否定了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存在。
另一方面,则不能保证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使市场经济秩序发生混乱。
比如,若企业没有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其商标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因此,市场经济属性,决定了市场经营主体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
3.登记是市场经营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社会,法律赋予市场经营主体许多应有的权利,正是这些权利的存在,使市场经营主体得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但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这些权利,首先必须经过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才能取得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资格。
主要原因在于:(1)权利和法律是紧密相连的,享有权利就是获得一种法律认可的资格。
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向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法律所赋予的生产经营资格,即取得法律确认自己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的法律地位和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
营业登记就具有这样的性质。
(2)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权利是不同的,必须通过登记予以明确。
由于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同,使得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应该享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权利。
如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釆取优惠政策给予扶植,意味着这些企业比同一地区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享有更多的权利。
因此,通过登记,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等,就可以决定他们应当和可能享有哪些生产经营权利。
(3)通过登记,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权利要素进行审查,明确他们是否具备实现其权利能力的可能性。
登记过程中应审查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一定限度内是否具有完成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只有具备了这种可能性,才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例如,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与要生产经营的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如果某个企业并不具备或仅有很少的财产而进行较大规模的经营活动,那么它在交换活动中只是取得他方的财产而不能转让自己的财产,或者只取得他方的财产而自身并不能承担必须承担的财产责任,显然,这与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相违背的。
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法定权利要素的审查,保证其实现权利的可能性,使权利和责任对等起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4)通过登记,明确市场经营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财产范围。
例如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公司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要以个人及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在登记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某些资格的确认和权利的赋予与限制。
如作为生产经营权利主体的资格,包括厂商名称、产品名称等专有权利的赋予,任何其他厂商和个人均不得冒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再如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认可和限制,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在得到登记机关认可的同时,实际上也规定了其权利能力的界限,其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中,根据登记对象的特点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登记,即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分别赋予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在登记方面与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相关,而且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存在着密切联系。
如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要求他方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权、要求他人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权、企业商誉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赋予和保护下实现的。
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难以实现的。
(二)市场经营主体应履行的义务1.义务的概念和法定义务要素。
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市场经营主体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对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责任。
例如,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而企业在填报各种统计、会计和财务报表时不得弄虚作假和欺骗国家,这就意味着企业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和权利一样,义务和法律也是密不可分的。
市场经营主体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不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必须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
然而,就义务本身而言,还应包括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方面的涵义。
正如权利具有法定权利要素一样,市场经营主体承担的义务也具有法定义务要素。
法定义务要素是指市场经营主体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可能性,主要包括:(1)在一定限度内必须完成某种作为或不得进行某种作为,如任何市场经营主体都必须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其他各种应缴纳的费用;又如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不得以合格产品出厂或销售。
(2)市场经营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是由法律、法规、政策等所明示的。
如缴纳税金作为是由税法所明确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作为是由质量法所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