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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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

宪政与民主的区别在哪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如果从学术的角度,既然宪政就是民主,为什么民主之外,还要宪政这个词。

今天,从我看到许多关于宪政与民主的论述中,都是将两者当一个政治概念来表达。

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适先生,也有这个问题。

1950年代,胡适在《四十年来中国文艺复兴运动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这样论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

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胡适与毛泽东,可谓政治上的两极,但在宪政与民主的表述上,却如出一辙。

毛泽东那句话如果可以精简,即“宪政就是民主”。

胡适的表述一经压缩,即“民主就是宪政”。

然而,在政治学的范畴内,宪政就是宪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

两者有着明确的制度分工,无法淆同。

这里不论毛泽东而只论胡适,试看胡适先生问题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义只是一种生活方式”,这句话来自胡适的老师杜威,没有问题。

如果可以补充,民主的真正意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万语,归根只有一句话,就是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人人都应该可以自由发展的生活方式。

”但,这句话如果“归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只有自由,方才承认人人各有其价值,同时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认可的方式发展。

这种自由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与民主无关。

毕竟民主关注的是国家政治生活,这是个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

胡适这里不免把属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为一谈。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认个人的价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种承认个人价值的生活方式成为可能。

”这一句承第二句而来,亦即承自由而来。

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宪政。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宪政民主是指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

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

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

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2)实行分权制衡;(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5)司法独立;(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

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

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补充: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

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

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讨论“新权威主义”时,就有论者以新加坡为例论证在发展中国家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实行威权政治不但无害而且有益。

在当时,我也觉得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但是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现在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儒家“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2000年以来新加坡的李光耀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参见李光耀:“An entrepreneurial culture for Singapore”(《新加坡的企业家文明》)。

此文为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在2002年2月5日的“何日华亚洲领袖公开讲座”上的讲演。

中译文见“中国民营科技网”http://www?mykj?gov?cn/new_Detail?aspx?newsld=2963。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

高中复习宪政与民主制度宪政与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中政治学科的学习来说,它们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文将通过介绍宪政的含义和原则、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二者在现代社会中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帮助高中生复习和加深对宪政与民主制度的理解。

一、宪政的含义和原则1. 宪政的含义宪政,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掌握和运行受到一部宪法的制约和限制。

宪政体现了一种合法权力和合法管理的方式,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的来源与范围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 宪政的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宪政要求政府的权力在行使上实现相对的独立与互制。

(2)法治原则:宪政强调依法治国,法律与法治是实现政府权力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3)公民权利原则:宪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确保政府服从于公民。

二、民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1. 民主制度的概念民主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政治制度,强调人民的主权和平等参与,通过选举和公民参与等方式来决策建设国家。

2. 民主制度的特点(1)政府选举制度:民主制度通过选举产生政府,实现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2)多党竞争制度:民主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与选举和政治竞争,保证政府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3)言论自由和多样性:民主制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

(4)权力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通过司法独立、媒体监督、公民投票等方式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和作用1.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宪政和民主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概念。

宪政为民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规范框架和制度保障,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而民主制度则是宪政的实现方式,通过选举和公众参与等方式来实现宪政原则和价值。

2. 宪政与民主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宪政和民主制度共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2)限制政府权力:宪政和民主制度有效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

实施宪政制度,促进国家统一宪政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宪法规范,通过分权、制衡、民主和法治等制度安排,实现社会政治稳定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宪政制度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因此,在我国推进宪政制度改革,促进国家统一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对如何实施宪政制度进行探讨。

宪政制度的创设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遵循法治等。

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特殊性、依法治国、全民自治、和平统一等。

这些基本原则的落实,将保证我国实施宪政制度的原则性和可行性。

首先,必须将宪法的地位上升到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确立宪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

制定宪法后,建立宪法的解释权与监督权机构,实行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最高检察院对宪法保护职能的承担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建制,来确保宪法的创制和有效运行。

同时,国家应该在领导下建立宪法解释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对宪法的条文和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保证宪法的顺畅运行。

从而,构建宪法作为各项政策和法规的基础法律,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和谐与统一。

其次,实行权力分立,建立三权分立的法治体系。

首先,创设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避免政治干预司法机关的运行。

其次,建立行政权力的监督机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运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创设立法权机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完备性,确保各项法律有效实施。

其次,建立有序的选举制度,增进政治民主和推动国家统一。

选举制度是整个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全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政制度的框架下,必须建立选举制度,强化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

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选举制度,才可以推进宪政制度真正的实现,实现国家统一和周边各国的和平发展。

最后,相应的宪政制度下,需要建立完善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宪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是实现想要的成果的必要条件。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

——结合所学内容,谈谈你对西方国家宪政民主的理解?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

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我对宪政与民主二者之间关系的粗浅认识。

一、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相对传统民主而言,现代民主的含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传统民主的核心内涵,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选举投票、公共决策、表达自由和人民陪审等领域和方式。

尽管也强调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不注重公民参与的力度和效度。

如果公民参与了选举投票和公共事务决策,可是公民在参与的全过程中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自说自话,公民参与徒具形式,公民只是被动的接收器,有参与的行为,没有参与的意志。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的协商性,即公民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对话、辩论和沟通等方式,表达意见,增进理解,融合意志,协调利益,促进和谐。

其次,现代民主更强调公民参与的经常性、过程性和动态性。

英国学者赫尔德称“自由民主制的‘动态和谐平衡’。

”美国学者科恩则认为:民主是一种过程,“民主过程就是某一种行为。

”“我们不能只是占有它,树立它,而是要继续不断地在行动中实现它,体验它。

”再次,现代民主理论更强调民主的受益功能。

自利动机是人的本质属性,任何人不管是“性善”还是“性恶”,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无不受自我利益的驱动,如果无利可图,他们要么放弃参与,要么玩世不恭,这无疑是对政治参与的亵渎。

公共选择论者认为,选民是理性的经纪人,是不无道理的。

所以,萨托利更直白地说: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对民众的保护和民众的权力)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要素。

”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在政治制度史上,古希腊和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是人类民主体制的试验场,是纯粹民主体制的典型代表。

什么是宪政民主?

 什么是宪政民主?

31. 什么是宪政民主?500字
宪政民主是一种国家政体,以宪法及其它法律为基础,以民主制度进行政治管理的国家制度。

宪政民主的核心就是依据宪法实行的多党制民主政治。

它是一种政治体制,以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机制为基础,通过实施监督、制衡,保证各种宪法规定权利,各种基本自由,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推进民主国家的运作。

宪政民主是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包括有宪法保障的国家社会秩序、分权及多党制度。

宪政民主的核心实质就是多种制度的结合,主要包括宪法政治、民主政治和多党制度。

它以宪法为基础,将宪法执行、保护等各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求法律实行,又要求人们发挥合法权利,参与到政治活动中。

另外,多党制度也是宪政民主体制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宪政民主体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多党制,各党派可以协商政策,有效地反映民意,从而控制宪法的实施。

宪政民主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社会稳定和财富平等化,可以说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

它不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对政治参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需求。

宪政民主不仅要求制定法律,而且要求遵守法律,保护国家的宪法制度,使社会团结、一致,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概述
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其基本原则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它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人民主权:民主宪政制度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宰,政府权力必须合法地由人民授予。

2. 政治平等:民主宪政制度追求政治平等,所有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3. 多党制和选举:民主宪政制度通常允许多个政党竞选,通过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政府和议会成员。

4. 三权分立:民主宪政制度倡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5. 宪法保障人权:民主宪政制度通过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

6. 公民社会:民主宪政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建立独立的民间组织和媒体,扩大公众参与度。

7. 法治原则:民主宪政制度重视宪法的实施和法律的约束,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西方的民主宪政制度追求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和平衡,
为人民提供自由、平等、公正和参与政治的机会。

它是一种基于普遍价值观念的政治体制,旨在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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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

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

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

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

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

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

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

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

宪政注重对权力的规范、强调权力的规范性。

例如在一国统治权力的更替交接上,民主强调的是该统治权力更替的程序是否合法、获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坚持反对以非法的暴力无
序方式获取权力。

而宪政则更注重如何从法律上对权力进行规范,即如何制约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随着现代宪政和民主的发展,纯粹宪政主义和纯粹民主主义渐趋融合,人们追求并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制度。

宪政民主制度,是由宪法性法律文件(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立的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有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的政治制度。

一、宪法的制定是宪政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宪政民主制度首先要求必须有一部至高无上的良好宪法,何为良好宪法呢?首先,在文字上,宪法应包括公民和政府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设定公共权力的根本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确定界限,明确责任。

目的是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一道屏障,以防止“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侵犯。

正如《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所言:“自由政府是以妒忌而不是以信任为基础的。

规定受限制的宪政以约束我们不得不托付以权力的人,是妒忌而不是信任。

……因而,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听到对人的信任,而只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从根本上说,宪法就是人民产生公共权力并约束公共权力的政治决议。

它既是公民权利的宣言、又是作为主权权威平等参加者的公民监督和约束政府的最高法律保证。

因此,良好宪法应具有人民性,唯如此,才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和集团的普遍服从。

其次,宪法应在具体的保障性意义上被使用和贯彻执行。

这种保障性意义在于:宪法条文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以它为依据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人民在事实上真正具有主人的地位。

只有这样,宪法才能在社会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才能发展宪政民主。

因为,宪政的基石是法治,而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已阐明的。

二、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又不一定有宪政。

这一点从中国宪政的艰难发展历程就可显见。

宪法与宪政,于中国而言,是“一字之差,百年之别”。

中国之有宪法已将近百年,却时至今日中国宪政才刚刚踏上希望之路,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
政也得到很好的建设。

反之则不然。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以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制度,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单一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它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好的宪法之一,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致使其后的宪政建设荡然无存。

从世界各国宪政发展之路来看,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英国、美国等莫不如此,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途径。

三、建立法治政治和有限政府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法治政治意味着整个社会把法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方式,所有的政治主体参加政治活动时对既定的法律规则(包括一定的程序)遵循不谕,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具有支配公民和政府的政治行为的至上权威。

二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就公民而言,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经由合法程序所产生的政治法律、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的义务、责任。

“因为人性是邪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良的,所以法治是可能的”。

(《联邦党人文集》)对政府而言,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法律置于所有的政治和权力之上:权力依赖于法律、受制于法律;权力通过法律受托于人民,权力法定以及权力受法律的引导约束。

政府必须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行使法定权力,法未授予的权力属于非法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否则就是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极大威胁。

可见,建立有限政府是法治政治的内在要求。

同时,权利制约权力也正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也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所谓有限政府,指政府的合法权威只能存在于一个法律所严格限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渗透,干预到个人和社会的独立自由空间中。

主要表现有四:一是政府只能实现一个有限的目的,即为人民谋福利;二是政府行为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空范围内,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三是政府行为应公开、自愿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是政
府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及时纠正不法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

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

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

我们常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

就中国而言,由于缺乏法治宪政民主制度的约束而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已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向前发展的“瓶颈”。

历史经验和常识都告诉我们,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政府是不会自动限制自己的权力。

(这就是被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的庞然大物式的政府,它迟早会吞噬一切,包括“市场经济”)。

失去控制的权力是可怕的,因而必须建立起用法律来控制和约束权力的机制,而法律的制订依据来源于宪法,因此,宪法应具有真正的最高权威,即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政府)权力的最高权力,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民主制度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

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民主制度的集中表现。

参考书目:
《宪法》. 周叶中编写
《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冯向辉
《法理学》. 沈宗灵
《西方法律思想史》张宏生、谷春德主编
《从“潜规则”的中国到法治宪政中国》.曾祥一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
《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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