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近三年来发生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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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将在三个月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并规定了价格和支付方式。

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供应商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将会面临违约金的处罚。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供货,导致公司无法按时生产,损失了大量的产能和利润。

公司依据合同向供应商索赔违约金,但供应商拒绝支付,双方最终产生了经济纠纷。

案例分析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强制力。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自愿承担约定的义务,并对违约负责。

这意味着,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应该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违约金的法律适用在合同约定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赔偿,旨在弥补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预期的损失程度相当,不得超过预期损失的两倍。

在该案例中,公司由于供货延误导致了生产中断和利润损失,因此追求违约金的金额应该与此相当。

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未履行义务,公司因此受到了损失,在此情况下,违约金的使用是合理且合法的。

司法救济在该案例中,供应商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经济利益的差别也比较大。

考虑到案件的争议性强和双方利益的不对等,通过司法救济是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法。

由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中,法院也会依据《合同法》和实际情况来判断违约方是否应该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法院则会判决其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总结以上案例分析说明了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有了合同的保障,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争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原材料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原材料后10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然而,乙方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甲方多次催促无果。

2011年3月,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应如何索赔?二、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二)甲方应如何索赔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若乙方违约行为严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跟踪、监督,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降低违约风险。

3.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详情。

咱们来唠一唠这个合同纠纷的事儿。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是房东,乙是租客。

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每个月租金是2000元,乙得在每个月的1号交租金。

同时呢,合同里还写了房子只能用于居住,不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租金缴纳问题。

第一个麻烦事儿就是租金。

乙有两个月没有按时交租金了,甲就很不乐意啊,感觉自己的钱没按时到账,心里空落落的。

乙这边呢,说自己经济上有点困难,不是故意拖欠的,但是甲觉得这不是理由啊,合同写得明明白白的,你就得按时交钱。

这就像咱们去饭馆吃饭,吃完说钱过会儿给,老板肯定也不乐意,对吧?# (二)房屋用途争议。

更麻烦的是,甲发现乙居然在房子里搞起了小生意,把客厅当成办公室,还经常有快递进出,人来人往的。

甲觉得这可违反了合同里只能居住的规定,就像你租了个睡觉的地方,结果在里面开起了商店,这邻居也会有意见啊。

乙却觉得自己只是偶尔处理点小业务,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又没有影响到别人。

但甲不这么想啊,他觉得这是原则性的问题。

三、双方的诉求。

# (一)甲方诉求。

甲呢,就希望乙要么把拖欠的租金赶紧补上,并且按照合同交上一笔违约金,毕竟晚交租金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要么呢,就直接解除合同,让乙卷铺盖走人,再找个靠谱的租客。

而且他还要求乙把房子恢复成居住的样子,不能再搞那些商业的东西。

# (二)乙方诉求。

乙就想继续租这个房子,他说自己可以尽快补上租金,但是不想交违约金,因为他觉得自己不是故意拖欠的,而且关于在房子里搞小生意这件事,他希望甲能够通融一下,毕竟他也没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儿,只是想多赚点钱来交房租。

四、分析与判断。

# (一)租金缴纳方面。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乙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交租金,这确实是违约行为。

不管你有什么困难,合同就是合同,就像我们和别人约好了几点见面,迟到了就是不对的。

虽然乙可能有经济困难,但这不是不遵守合同的借口。

所以甲要求乙补交租金并且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要求。

法律经济合同纠纷案例(3篇)

法律经济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原告正在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的价格为每平方米XX元,共计XX平方米,总价款为XX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时间将建筑材料送达原告工地。

然而,在建筑材料交付后不久,原告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强度不足、表面裂纹等。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承担质量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 原告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关系。

(2)建筑材料验收报告,证明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3)相关检验报告,证明建筑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验收报告和检验报告的出具主体不具备资质。

2. 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为:(1)验收报告和检验报告的出具主体不具备资质,因此证据不具有效力。

(2)即使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不承担责任。

3. 辩论(1)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认为,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并非由其原因造成,且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因此不承担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验收报告和检验报告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经济纠纷合同法律案例(3篇)

经济纠纷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乙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甲公司主要从事生产,乙公司主要从事销售。

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产品,乙公司负责销售,销售价格为每件产品100元,乙公司按月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乙公司销售业绩不佳,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

2020年8月,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甲公司货款,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20年10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乙公司仍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公司于2020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合理?法院审理: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乙公司违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其销售业绩不佳,并非故意违约。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过高,根据乙公司的实际违约情况,酌情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及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一起经济法律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新项目的建设。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了建筑材料,但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3. 如原告拒绝支付货款,被告应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调查,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2. 建筑材料样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将质量问题告知被告。

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拒绝支付货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如原告拒绝支付货款,被告应否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交付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三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近三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选取近三年内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和依据。

二、案例分析一: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于2018年3月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9年5月,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二: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购买丁公司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丁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产。

2019年8月,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交付房产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丁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丁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产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丁公司交付房产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丙丁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房产交付问题。

法院认为,丁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三: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一)案情简介原告戊公司于2018年7月与被告己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己公司担任戊公司某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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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近三年来合同经济纠纷情况通报与典型案例分析各位代表:现将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管理分析。

一、经济纠纷案件通报2011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1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2285万元。

其中执行案件4件,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9件,主要案件类型为工程合同纠纷3件,工程材料、机械费欠款纠纷4件,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民工伤亡事件引起的纠纷案件2件。

2012年,公司共处理经济纠纷案件28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3231万元。

其中,新发生案件15件,主要纠纷类型为项目担保合同纠纷2件,工程合同欠款纠纷4件,工程材料、设备欠款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土地使用合同纠纷1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1件。

2013年,公司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为17件,执行案件6件,涉案诉讼标的额为1574万元。

其中,新发生经济纠纷案件11件,主要纠纷类型为工程合同欠款纠纷3件,因劳务队伍拖欠地方债务引起的纠纷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争议赔偿纠纷1件。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来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上有所上升,但诉讼标的额有明显下降。

说明新发生的案件主要是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小标的额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施工因素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因劳务单位拖欠地方债务引发的地方百姓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欠款纠纷、劳务队伍民工伤亡事件引发的劳动争议赔偿纠纷等。

企业每经营年度发生经济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基本可以反映出案件发生单位引进的劳务队伍情况、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控能力及效果、项目成本管理以及当前应该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等基本信息。

从近年来公司参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工作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能够站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争议和矛盾,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能够及时处置、妥善处理。

但仍有个别项目对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诉求重视不够,没有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任其自由发展,本可以在纠纷发生的初始阶段通过协商、协调,以较小成本即可以解决的问题,拖延到问题反映人通过阻工、上访、诉讼等途径把问题人为的拖延到复杂化、严重化后才予以重视,结果以较大的成本费用被动解决。

公司今后将严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不负责任、成本观念差,出事后简单的以“花钱摆平”方法解决的粗放管理问题。

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因市场拓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与内部资源相对不足、经营资金紧缺等矛盾普遍存在,发生部分经济纠纷案件已在所难免。

案件发生后,如何处理好已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效益,所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从根本上讲,持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个领域的工作程序,把各类经济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以较小的代价解决,减少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才是科学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路子。

为了达到“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规范一项工作,解决一类管理问题”的效果,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当前企业基础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项目经理部为劳务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纠纷案情:2012年3月,工商银行起诉我公司和洛阳国宇公司要求归还贷款87万元及利息。

经了解,2000年9月,我公司时任项目经理安排财务负责人为洛阳国宇公司在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进行担保。

财务负责人携带项目财务专用章、项目经理印鉴和财务负责人印鉴在国宇公司与工商银行的借款合同上加盖了上述三枚印章,并写明为担保单位。

之后,国宇公司还款13余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后,没有再向银行还款。

通过多年的诉讼,银行在扣款不成后,2012年初,向法院提起担保合同诉讼,要求国宇公司偿还借款,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本案主要涉及担保人的资格、担保形式、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对外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一般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1、我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充分认识担保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2、项目经营管理层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存在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项目经理安排的任何事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直接决定项目管理的成败;3、项目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完备,缺乏监督机制;4、项目的各类印章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印章使用程序不规范,用章随意性较大;5、项目重大决策事项的后期跟踪落实制度不完善,缺少跟踪机制;6、个别项目管理层人员责任心不强,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等。

应重点关注的企业管理问题:1、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项目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任何事项提供担保”之规定;2、必须继续做好管理提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控能力;3、加强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各级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能力;4、必须完善项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程序和制度,避免项目经理一言堂现象导致的错误决策事项出现;5、必须完善项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印范围,规范用印程序。

严禁项目为任何劳务单位和个人刻制与项目经营有关的印章,发现有冠名企业名称、与公司经营的项目有关的印章,必须及时收回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6、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跟踪落实制度,明确到责任人,避免部分工作因无人跟踪导致的失控现象发生;7、企业必须加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2】“情势变更”导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情:1998年6月,我公司与云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部分桥梁下部劳务工程交给云龙公司施工。

合同工程于2001年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

2008年,云龙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完工后,一直没有进行决算、我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其签署的按期完工奖励承诺没有兑现、在合同工程范围内,我公司与业主的最终结算金额与中标时的单价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增加结算工程款为由,通过法院到业主公司调取了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最终结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合同额为3亿元,最终结算报告确定的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6亿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加倍支付其工程款及奖金。

本案历经两次鉴定,两级法院的审理,现在又指定另一区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鉴定过程中,一鉴定机构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一、依据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的结算标准计算,云龙公司承建的该桥梁工程造价为960万元;二、依据双方的施工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双方的结算额为669万元;三、奖金部分无法鉴定。

这一鉴定结论对认定本案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理论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司法鉴定对案件的影响等问题。

1、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我公司与业主的结算报告与中标合同额实现了翻番的情况,是否应当对各劳务单位进行单价调整?不调整是否意味着法律上的不公平?是否适用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是“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是在该项目刚中标时的中标单价条件下签订的,后结算结果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单价也发生了变化,我公司应当对其重新结算”,让所有第一次接触这个案件的法官均产生了“原告的要求有一定道理”之认识。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们认为,本案中不涉及合同法律理论中的情势变更问题。

本案双方已对合同工程的内容、范围、数量、单价、结算程序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风险均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我公司与业主关于该工程的最终结算是对该项目的综合结算,对本案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特别是桥梁工程)没有实质性影响,双方应当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履行,产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期间发生的变量无法穷尽,无法全部做出安排。

其中最重要的风险就是价款的变化和施工工期的实际延长。

所以,作为平衡双方利益的情势变更原则当中的“情势”也是重要的风险源。

这些“情势”的范围一般有劳动力成本、建筑材料价格和工期变化等方面。

实践中,我们的合同范本确定的分包方式一般为固定价格承包,随着施工工期的延长,成本相应改变,都有调整价格的可能性。

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劳务分包制度,完善分包合同,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2、建设工程类诉讼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两次申请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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