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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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之一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一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一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2页(P54-55)【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作;就业人员;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范围;发文时间;暂行办法;人社;参保缴费;社保机构;用人单【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12更多资料请访问.(.....)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①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4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当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外国人如果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签证,即Z字签证或R字签证;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年满16周岁并未满60周岁。

三、缴费比例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中国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比例根据所在城市的社保政策而定,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四、参保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其次,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离职后社保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离职后,可以根据社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例如,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补偿、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的具体项目和缴费年限而定。

六、社保转移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后,如果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离职后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外国人的权益,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1.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A、3B、5C、7D、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 )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A、省级财政部门B、省级人社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同级人大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不属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条件的是( )。

A、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B、企业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C、职工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D、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36号令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改革B、统一C、完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外籍人士社会保险

外籍人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之际,外籍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6月10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解释。

其中给出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外籍员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受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雇佣外籍人员较多的国内企业以及在华经营的外国公司,他们无疑将面临成本的显著提高。

首先,对于上述受影响的企业,以前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通常受雇于较高端的行业和企业,如今在中低端的行业和岗位上也出现了他们的身影。

对于生产高端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附加值高、利润率大,面对企业增加的社会保险费,其承受能力和吸收成本增加的能力较强,增加的社保成本不会对其正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处于生产供应链的低端的企业而言,面对日益提高的工资水平、能源价格、人口红利时代正在逝去的局面,再次增加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根据人才派遣服务商万宝盛华对全球近6.4万家企业(包括中国大陆地区4252家企业)开展的雇佣前景调查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大陆地区净雇佣指数为36%,较去年同期上升14个百分点,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年增10%以上。

一方面,是劳动人数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工资水平的提高,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无疑将会成为上述企业人力成本增长的重点,推高他们在华经营的成本。

其次,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他们多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今即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业内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搞特殊化,同时这一举措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国人在中国退休之后是否可以领社保

外国人在中国退休之后是否可以领社保一些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工作后,到了退休年龄也可以领社保吗,下面是店铺为解答外国人在中国退休之后可以领社保吗的疑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外国人在中国退休之后可以领社保可以领,如果退休后不在国内就只能拿到个人账户部分。

外国人领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中国人交满社保后移民,同样可以拿回个人账户部分的钱同时终止社保关系。

社保领取办理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1、本政策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退职)以及《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各类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养老保险的;3、本政策施行时,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退休领取社保的步骤1、本政策实施时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杭州市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填写《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并提供退伍证或复员退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洋打工”纳入中国社保——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

厶 H N C J U E G E D I E
7 政策艇读
栏目 辑: 基 编 潘 勇
2 l 年 1 月号 总第 1 4 O1 1 6 期
“ 洋打工"纳 入中国 社保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 《 在中国境 内就业的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文/ 综 合
《 在中国境内就业 的外国人参加社 法。 目前 ,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 供 了法律依据 ,可 以更加有力地保 障
多的 内、 外 资企 业 及 外籍 员 工十 分 关 就业的中国公 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 了重复参保 ,导致费用增加。请 问上
注。请 问是 出于何种考虑 出台 《 暂行 企 业 均 须按 照 所 在 国家 ( 地 区 ) 的 述 问题 应如何 解 决? 或 办法》要求在 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 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
区域 组 织 均 有 相关 的条 约 规定 ,如 国 注。在 《 社会保 险法》颁布之前 ,部 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日本已经与 l 个 3
际劳工组织 16 年第 18 《 国与 分企业 以及 国外驻华机构聘用 的外籍 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 障协定。早在 92 1号 本 外 国人社 会保 障 同等 待遇公 约 》规 员工 曾主动要 求参加我 国社会保 险 , 20 年、20 年 ,中国政府就 已分别 01 03 定 :“ 在覆盖范围和津贴方面 ,在其领
次 ,要求在本 国就业的外 国人参加就 险法 》和 《 暂行办法》 的颁 布实施 , 议签 订 以来执 行情 况 良好 。截至 目 业 国的社会保 险是 国际社会 的通行做 为在华就业 的外 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 前 ,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 、韩 国工
读 书尽 可 能读一 流著 作 ,并且尽 可能 只读 自己的专 业领 域 内的 书籍 ,否 则浪 费时 间 ,不 能在有 限 的人 生里有 更 多的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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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保部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11-9-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

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证件号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
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

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

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

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

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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