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传统情理法文化中的诗性思维
诗词的形象思维

诗词的形象思维醉月诗苑今天我们学习《诗词的形象思维》,形象思维即用具体事物的形象来表达抽象的思想感情。
这是构建诗词意象最主要的思维方式,因为借景抒情,托物言志几乎就是诗词的艺术灵魂。
王夫子《姜斋诗话》载:“情与景名为二,而实不可离。
神于诗者,妙合无垠;巧者则有情中景,景中情。
”近代国学大师王国维《人间诗话》也云:“昔人论诗词,有景语、情语之别,不知一切景语皆情语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诗人要想在诗中抒情述志,必须通过形象思维、情景融合来表达,表达出来的东西仍然是带有主观性的形象。
当代诗论家丁芒先生曾把诗的形象思维方式概括为“三段论”:客观事物价(形的确定)~构成意象~重新确定主观化的形象。
这三段就是通过作者意念情感作为中介,顺势推进的。
那么,形象思维的表达方式具体有哪些呢?俺个人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景中情,主要写景,以景寓情。
如虞世南《蝉》:“垂绥饮清露,流响出疏桐。
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
”就是一篇咏物诗,借蝉言志,寄托了作者崇扬高洁品行情操和“清华人雍贵”的风度。
(虞世南:浙江余姚人,唐太宗曾赞誉其“德行、忠直、博学、文辞、书翰”五绝。
)以写景为主的有李白的《朝发白帝城》、杜甫的《绝句》“两个黄鹂鸣翠柳”等,前者表达了“诗仙”遇赦在返回江东途中轻松愉快的心情,后者表达了“诗圣”在平定西山盗寇扰乱后返回草堂,有望回故乡而充满了无限的欣喜和希望。
二、情中景,主要写情,以情布景。
如陈子昂《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
”就是诗人因怀才不遇、报国无门而发出的感叹,诗句表面似乎都在抒情,但仔细分析,情中含景,“前不见古人”却有人,是燕台用重金招揽天下贤士的燕昭王,“后不见来者”也指人,是指再没有象燕昭王那样重才的明君了。
李清照《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全诗赞扬了一位宁可轰轰烈烈死去,不愿忍辱含羞、苟且偷生象项羽那样的英雄形象,其实细品,在虚境中也是含有具体形象的。
兴于诗 立于礼 成于乐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摘要】"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一种传统的价值观念,强调通过诗歌、礼仪和乐曲来培养人们的情感、道德和审美等方面。
兴于诗指的是诗歌、文学艺术对人们情感的启迪和陶冶,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激情和情感。
立于礼则是强调社会文明规范的遵守和尊重,乐则是指人们在音乐、艺术中感受到的快乐和美好。
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对于个人的修养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人们的文化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发扬这一传统价值观念,注重对人们情感、道德和审美情感的培养,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含义、重要性、意义、实践意义、影响、发展方向。
1. 引言1.1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含义是指通过诗歌的启迪和激发来培养情感、品德和修养,通过礼仪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塑造个人品格和社会秩序,通过音乐的陶冶和享受来提升人们的审美和情感体验。
这一理念强调了诗歌、礼仪和音乐在个体修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立于礼则是指通过遵守礼仪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和文明交往。
礼仪的存在可以帮助人们建立秩序和规范,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理念是一种全面的人文教育理念,强调了诗歌、礼仪和音乐在人类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情感、品德和审美情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久发展。
2. 正文2.1 兴于诗的重要性兴于诗,是指通过诗歌、文学等艺术形式来激发人们的情感、思维和灵感,提升个体的审美水平和修养。
诗歌作为文化的精髓,具有独特的美感和表现力,能够传达情感、启发思考,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共鸣。
兴于诗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让人们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和深刻,增强人们的情感体验和情感交流能力。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情在诗中是通过作者的意思所引发的。
诗歌的创作来源于作者的内心世界,是一种真实而纯粹的情感表达。
作者通过写诗的方式将自己内在的情感通过文字抒发出来,这是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独特之处。
只有通过作者的故事、经历、感悟等,才能在诗中体现出真实的情感。
情由意出是指诗歌的情感来源于作者深切的意思。
诗歌是一种富有意味的艺术形式,需要作者对事物的深入思考和感悟。
当作者对某个题材或主题有了深刻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后,才能用诗歌形式将这种意思转化为情感,表现出来。
诗歌的情感正是通过这种深入的思考和意思而产生的。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也意味着诗歌的情感和意义是相互依存的。
情感是经过作者思考后产生的,表达了作者的情感;意义是通过这种情感所产生的,使诗歌具有了一定的价值和内涵。
诗歌的情感和意义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一首完整的诗作。
诗歌的情由意出也反映了人文精神在诗歌中的体现。
诗歌作为人文艺术的一种形式,通过表达情感和意思,传达了人们内心深处的感受和思考。
从而使读者产生共鸣,进一步思考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在诗的世界中,情感和意义的交融使诗歌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一种深入思考和探索人生的方法。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是诗歌的精髓所在。
情感和意义的相互依存,使诗歌成为一种可以触动人心、抚慰灵魂的艺术表达方式。
无论是写景抒怀、抒发情感,还是探讨思想、抒发意义,都离不开情感和意义的结合与表达。
诗歌是一座桥梁,让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相通,也让人与自然之间的意义相连。
在诗歌的世界里,情感和意义的共同呈现,让人们体验到了一种精神的愉悦与启迪。
儒道传统观照下的诗性叙事

儒道传统观照下的诗性叙事【摘要】儒道文化不仅给沈从文提供了精神上的支持,同时也赋予其湘西小说以诗性叙事这样一种浪漫式样。
这不仅促使了沈从文对人性及道德进行极其个性化、极其诗性化的命定和阐释,同时也丰富了中国现代文学的美学内涵。
【关键词】儒道;沈从文;诗性叙事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三大支柱,儒释道精神影响及孕育了中国人独特的人文心理及活动方式,形成了中国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
儒家治世、道家治身、佛家治心,这样一种三位一体、自给自足的思想体系,为中国人提供安身立命基地的同时,也使得“他们的生活中处处表达和彰显着浓厚的儒释道之意蕴。
” [1]p180相比佛家,儒家和道家,更多时候主导了中国文人的思维。
这不仅仅是针对中国古代文人而言,对中国现代作家同样适用。
沈从文作为20世纪一个几乎“公共化”的牧歌型作家,从他特殊的教育背景和个人经历,到他小说的内容形式及语言意蕴,都极得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美感。
儒道传统让沈从文对生命的自然形态有一种直觉的顿悟,在对湘西古朴原始的生存状态的凝视中发掘出以肯定和崇尚自然人性的真和美的方式去实现人与社会及一切的重造。
而沈从文从儒道传统中受到的最大裨益当属湘西小说的诗性叙事了。
中国古代是诗歌的王国,儒道两家为古老的中国开启了诗性言说的文化传统。
发达的诗歌创作造就了诗性的思维成为中国古代文人的主要创作思维之一,而诗性思维在小说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诗化的结构和诗化的风格。
及至现代,诗性言说的传统依然走出了自己的一脉传承。
沈从文从小进私塾读书,十四岁进入湘西地方军队,在他有限的阅读体验和学习认知的范围内,儒道文化精神早已化入到他的知识结构与价值体系中。
施蛰存曾说,沈从文“安于接受传统的中国文化,怯于接受西方文化。
他的作品里,几乎没有外国文学的影响”[2]p139。
沈从文的思想认知和人性思索无不仰赖于传统文化的熏染,经过这种文化熏染的思考、记忆和想象,使得沈从文在五四以降的新文学激烈地抨击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文学之时,依然能够通过湘西特殊的原始风情,展开了一个自由的非历史的空间,从而对道德进行了极其个性化、极其诗性化的命定和阐释。
探寻中国文化中的诗意——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

探寻中国文化中的诗意——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国家,文化是中国人民的精神财富和独特标识。
中国的诗歌文化一直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民族精神,而且具有非常高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
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传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重要途径。
一、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的定义和特点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是指利用传统的中国诗歌资源和现代的教育手段,进行对中国诗歌文化的探索和研究,为广大师生提供一种全面深入的文化教育。
其所探究的内容包括中国古代诗文、宋词元曲、近现代文学等领域。
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思维方式全面、特性强:通过诗歌的阅读与理解,可以帮助学生发展想象和创造力,提升他们的文化素养和审美能力,以及升级其价值观,思维方式全面,更富有独特性。
2.文化深度、广阔性强:中国古代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不可比拟的文化广度,因此,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是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发扬和传承,可以倍加增添广阔文化色彩。
3.情感体验、情趣趣味性强:适合非常擅长文学的学生,另外,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鼓励学生感受和体验诗歌带来的美好情感和情趣趣味性,是提高学生文学素养和情感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如何进行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是一项实践性较强的教育工作。
以下是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的具体实施步骤:1.选好诗歌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需要选好古代的或现代的好诗,这些诗首先要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其次要与学生日常生活有较强的联系,且能够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
2.理解诗歌理解诗歌是老教案中的中国诗探究的核心,在这个阶段,学生需要通过诗歌的鉴赏认识、诗人的思想情感和历史背景等方面进行探究,从中深入探讨和理解中国文化的精髓。
3.讨论、分析诗歌学生要用自己的思维去深入探究诗歌。
可以将诗歌的析解数据放入重点分析中,分析和提取其中隐藏的思想、文化价值和诗人的意境。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体,而“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关键词 情理法 中国 传统法律观 情感 秩序
作者简介:李柏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源自nki.1009-0592.2016.09.295
对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讲,本土的传统法观念与外来的西 方法律观之间的矛盾与不兼容一直是非常棘手又无法回避的问 题: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抛弃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与传统法律文化 完全割裂来进行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来进行研究和讨 论。这对于当今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说就像是美味但难以消化 的佳肴。如何顺利的融合传统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来说十分重要,它将成为其来自西方法概念、法理论的皮毛血肉 之下充实着的真实的灵魂。可是这样的一个消化过程如何才能 得以实现,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隔阂如何才能打破呢?本文认为 关键可能还在于如何构建一种本土的、原生的、脱胎于中国当今 社会现实并且能够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相通的法学理论。当然, 这也是中国的法理学家们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
一、“情”——一切的基础 对于“情”的确切含义,学界众说纷纭,有说可以作风俗习惯 理解①,有说可以作人情或私情理解②,还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人之
常情、人际关系、身体感受或者情感、社会常识③等。这些解释大 都能在典籍中找到对应的例子,“情”这个字确实或多或少被用来 表达了上述各个含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的本体论的角度来考 虑“情”的含义的话,这些解释就显得略微单薄了一些。
那么,表现为“礼”的“理”具体又是怎样的呢?《礼记·乐记》 说,“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规定的就是天地间的秩序,就是社 会秩序。学界对于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 教、风俗习惯等等的总和。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赞 同,“总和说”所表达的含义将“礼”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简化为部分 与部分的简单相加,这样是不准确的。“礼”中并没有纯粹的哪一 条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者是道德规范,而是一个混沌的 整体。⑥它规定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秩序与尺度,如《礼记》所 说,“纷争辩讼,非礼不绝;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 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礼实际上规定了度量分界,也就是名 分。“名”指的是身份,“分”指的是对应的权利好处。从这一点来 看,“礼”实际上承担着现代意义上的法的部分作用。
漫议诗词中的情与理
漫议诗词中的情与理心潮视点漫议诗词中的情与理(按姓氏笔画排序)编者按:诗词中的情与理是古典诗学传统中的两大支柱,二者此消彼长,相争相融,对立统一于中国传统诗词中。
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也是诗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期“主题视点”栏目继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蔡世平(知名词人,一级作家,中国当代诗词研究所所长,国务院参事室中华诗词研究院原常务副院长):讨论诗词创作的“情”与“理”,得回到“人”这个根本点,才可能把问题说清楚。
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有“情”且讲“理”。
在自然界有些动物是有情的,比如狗与牛。
狗护主人,牛待宰流泪,给主人下跪。
但动物是否讲“理”却不得而知,起码没有现成的实例支撑。
如此说来,“理”似乎是一种只属于人的生理特征。
人若无情还不讲理,那这个人就形同“禽兽”,或者像人们常说的“禽兽不如”。
当然这是极端的、骂人的说法,事实上绝对的无情且完全不讲理的“人”怕是不存在的,只是看这个“情”是给谁的,对彼无情,可能对此有情。
好了,现在可以讨论诗词创作的情与理了。
诗,是诗人心灵外化的一种文字形式,或曰一种人生游戏。
梁实秋说,花有色、香、味,人有才、情、趣。
一个有才有情有趣,且又有韵文表达能力的人,大概率是会去写诗的。
开始他可能把写诗当作生活中的一种有趣游戏,玩玩而已。
慢慢会发现这实在是一件既能够娱人娱己,还能够感化人心、教化社会,有大益存焉的事情,因为此,孔子才不惜费时费力整理出诗三百来。
诗人的写作当然是严肃认真对待了,对题材有了选择,对艺术手法有了讲究,对心目中的好诗有了自觉的追求。
这样,他用诗歌记录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完成了诗人的生命造型,他与他的诗同时留给了历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的一束亮光,社会的一笔精神财富,比如屈原、曹操、李白、杜甫,比如陶渊明、苏东坡、辛弃疾、李清照,等等等等。
所以说“情”是驱动诗人创作的原生力。
也就是说诗词无一不是为“情”而生,为“情”而作,只不过情深情浅,情浓情淡,情向谁生。
中国古典诗学的诗性智慧
系是建立在 象形字的形 象思维和指事、 会意的初步抽象思维基础上的, 其言说方式表现为具有感性的文
学修辞的诗性语 言和逻辑论证 , 甚至采用诗体批评的方式。 关键词: 中国古典诗 学; 人类学; 诗性智慧; 言说方式; 语词体 系; 感性修辞 ; 诗性逻辑
中图 分类 号 : 0 1 7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3— 64(0 1 0 0 0 — 7 10 64 2 1 )5— 11 0
两者 被认 为是 汉 字 的用 字 方 法 , 管各 学 者 的 意 不
年代 以及其后 , 传统的以科学理性 为主导的认知
体系已经给诗学留下 了审美 缺失 的难题 , 而对中 国古典诗学的重新审视则发现其美学意义的斐然 之处, 显然这不仅与它的美学所指有关 , 也与它的 汉语语源相关 。汉语的诗性智慧和感性审美使得
基金项 目: 贵州 民族 学院民族科 学研 究院 2 1 0 1资助项 目。
作者简介: 杨昌国(92 , 苗族, 1 16 一) 男, 贵州麻江人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贵州民族学院贵州世
居民族研 究基地常务 副主任 、 教授 ; 2刘艳芳( 9 6一) 湖南科技 大学文 艺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8 ,
、
语 词体 系
中国古 典 诗学在 诗 学史 中虽然 没有 一 以贯 之
观 自然现象 的模仿。指事也 以形象 ( 符号) 显示 自然 关 系 , 拟 自然 关 系 。会 意则 是 对 事 态 的 复 模
杂关 系 的显示 , 不是 单 纯 的 象形 。这 基 本 上决 定
的理性逻辑甚至“ 诗学 ” 名称, 以现代西方诗学 但 的理论框架离析出来的理论范畴却是 比较清晰和 相对客观的。如袁行霈等人以诗学著作的观点为 理路梳理的古典诗学概念 , 胡经之以本体论 、 本质 论、 创作论 、 作品论和接受论为逻辑理路厘清的古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
情在诗中,情由意出情在诗中,情由意出。
诗是一种表达情感的艺术形式,它可以让人们通过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思考。
在古代,诗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化形式,它不仅是一种娱乐和消遣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表达和传达思想的途径。
在一些重要的历史时刻,诗歌更是成为了团结人心、振奋士气的武器。
有人说,情在诗中,因为诗歌是一种具有感情色彩的艺术形式。
它可以表达出人类对生活、对自然、对社会现象的各种感触和情感,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生命中的美与哀。
在古代诗歌中,表达感情通常是创作的灵感来源,也是诗人作品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
例如,唐代诗人白居易在《赋得古原草送别》中,写出了他对离别的惆怅和失落之情:“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又送王孙去,萋萋满别情。
”在这首诗中,白居易把离别的情感巧妙地融入到了对自然景色的描绘之中。
他用“离离”、“别情”等词彰显了自己的惆怅之情,用“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表达了对离别后的希望与期盼,同时用“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描绘了身处的环境。
这种把本心深情融入到自然之中的写作手法,使白居易的作品更加韵味悠长,真正做到了“情在诗中”。
然而,只有感性的情感并不足以构成一首好的诗歌。
在现代诗歌中,更多的是通过理性思考与气韵相生的表达方式,让诗歌更具深度和内涵。
情由意出,意呈情达,通常意味着诗歌的意蕴与情感是相辅相成的。
举个例子,在著名诗人徐志摩的《再别康桥》中,徐志摩表达了对故土的无限眷恋和不舍之情,以及对自己独立自由生活的坚定信念。
而这种情感的表达,正是通过深邃而独立思考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正如他所写道:“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
晚风拂,柳带雨,雨轻轻,又何妨!天高路远,魂梦追随,笑、语、游、丝,俱往矣。
” 在这首诗中,徐志摩的意境优美而深邃,表达出了他对自由、对人生的追求,更有一种时代的朦胧感。
情感与意境的融合,让这首诗词更加超越历史和时空的限制,成为永载于人们心中的佳作。
古人_情理法(3篇)
第1篇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古人对于道德、情感与法律的融合有着深刻的认识。
他们主张在治理国家、修身养性等方面,情、理、法三者应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以达到和谐统一的目的。
本文将从古人情理法的内涵、实践与价值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古人情理法的内涵1. 情感古人认为,情感是人们内心的真实感受,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
在《论语》中,孔子曰:“仁者爱人。
”这里的“仁”就是指道德情感。
古人强调,治国者应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百姓亦应以感恩之心回报国家。
情感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的纽带。
2. 道德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古人认为,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觉约束,是情感与法律的桥梁。
在《孟子》中,孟子曰:“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这里的“道”就是指道德。
古人主张,治国者应弘扬道德,引导百姓向善,以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
3.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
古人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是情感的约束。
在《礼记》中,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
”这里的“礼”就是指法律。
古人主张,治国者应制定合理的法律,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
二、古人情理法的实践1. 情感实践古人注重情感的培养,强调“仁爱”之心。
在家庭中,父母关爱子女,子女孝顺父母;在国家中,君王关爱百姓,百姓感恩国家。
这种情感实践使得家庭和睦,国家安定。
2. 道德实践古人注重道德的修养,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个人修养方面,古人强调“慎独”,即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中,古人倡导“礼义”,即相互尊重。
这种道德实践使得社会风气良好,国家繁荣昌盛。
3. 法律实践古人注重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强调“法者,国之权衡也”。
在立法方面,古人主张“法者,国之公器也”,即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在执法方面,古人强调“法者,国之利器也”,即法律应当严格执行。
这种法律实践使得国家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
三、古人情理法的价值1. 维护社会和谐古人情理法强调情、理、法的和谐统一,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12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D ec.2010笙!Q鲞笙堡塑生竺!型堑丝!!i竺兰垄!!坐坚丝2竺竺堑!竺型垒丝!竺!!!垡2竺竺丝竺丝:型生垫翌!!竺!:!!竺:!●法学研究试论传统情理法文化中的诤I生思维崔明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长春吉林130012)摘要:诗性思维是理性启蒙前古代各国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
诗性思维与传统情理法文化有着密切联系,这可以从案情的认识、法律的适用、案件的司法结果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关键词:诗性思维;情理法;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0)04-0030-04马克斯韦伯曾把不同的法律制度做了概念意义上的区分,形成了以形式主义和理性①与工具主义和非理性二元对立的划分。
在韦伯看来,如果说西方法律是理性主义的话,那么中国法律就是非理性的,即所谓的“卡地”法。
无疑,韦伯观点之诟病在于其无视一种文明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复杂的情形以及归纳之特征略显类型化。
与韦伯思考的进路不同,意大利哲学家维柯认为存在一种以感觉力和想象力的智慧表现形式的“诗性逻辑(109i c of i m agi nat ion)”。
逻辑一词被冠之以“诗性”,乃是缘于这种逻辑是一种汇入了并充盈着鲜明而强烈的感性色彩和浪漫主义的想象性意蕴的逻辑。
这种以想象力为基础,以诗为表现形式的智慧,维柯视为“诗性智慧(w i sdom of i m agi nat i on)”。
就诗性思维(智慧)的涵义而言,“维柯只是从多角度阐释了它的功能,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这或许意味着,它本身就是那种只能‘显现’而无法‘定义’的东西。
”11㈣诗性思维源于对世界的感知,其内核即在于以己度物,“由于人类心灵的不确定性,每逢堕在无知的场合,人就把自己当作权衡一切事物的标准。
”田聃同时,这样的心灵还带来另外的特点,即“根据已熟悉的近在手边的事物去进行判断。
”12](P l O O)总而言之,诗性思维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意向,它存在于各种文化之中,同时也显现在政治、法律等各个层面。
本文以维柯的诗性思维为理论进路来认识和思考以情理法为表征的传统法律文化,以此来拓展其研究的视野。
一、情感因素与价值衡量:诗性思维下的案件认识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合理模式可概括地表述为:发乎情,合于礼,成于乐。
这是一种情理交融,以自然的情绪作为基础的思维方式。
在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内核的传统社会中,合情合理成为一个固定群体的共同意识(或常识)——“是一整个阶级、一整个人民集体、一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所共有的不假思索的判断。
”㈣以文化的角度视之,这便是一个表征社会传统和思维内质的文化性状。
继而对于司法判决可接受性以及立法的合理性而言,很自然地就表述为“揆之天理,合于人情”。
对于案件的认知和纠纷解决的结果,明人海瑞所见颇有代表性:“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
为富不仁,比比有之。
故日救弊。
)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日存体。
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
)”②这即是说,假如事实之是非曲直无法查清而又不得不结案,便收稿日期:2010—08—29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8B fxl3);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08)g39号]作者简介:崔明石(1977一),男,辽宁辽阳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7级在读博士研究生,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向为法学理论和法律文化。
30法学研究崔明石试论传统情理法文化中的诗性思维可以伦理之尊卑来决断;若兄弟相讼、叔侄相讼、官绅与小民相讼,则应依兄尊弟卑、叔(伯)尊侄卑、官绅尊小民卑的伦理原则来判决。
作为一个包青天式的清官,对于案件的处理和认知都沁着“救弊”和“存体”的道德情怀与责任情怀,奉其为世范的其他执法者也要萧规曹随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曾记“女嫁已久而欲离亲”@L案。
聂懿德之女阿聂嫁与胥吏王伯庆之子王显宗已十九年,王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
聂懿德以其玷辱家门,欲命其离婚,然而阿聂自称夫妇和睦并不愿离。
但胡石壁并没有依据两造之词来断案,而是从一个名公的视角出发“推原事情”,认为案件存在以下几处疑点:一是阿聂不离王显宗,是否是追求“烈女”之名;--是根据“王伯庆逐子留妇”之供词,又恐阿聂不离婚是与王伯庆有瓜李之嫌。
判决阿聂回父家,不许擅自改嫁,待王显宗改过后复为夫妇。
对于案件的认识,仅凭两造之词就妄下结论似乎是不妥的;主观地对案件进行臆测(如:“烈女”和“瓜李之嫌”判断)也是古代法官所不能规避的。
概而言之,前述例证便是诗性思维在案件认识上的彰显。
古代法官用糅合了理和义成分的人情来判断是与非、对与错,其标准和原则是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相结合的,因而也是可以因人、因事而异的。
继而,以情理为核心的衡平观(法律正义)被打上了一种不具有实定性的个人“感觉”的烙印,因此用它作为衡量标准便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而减少模糊性的有效途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追溯纠纷发生的根源,体察一般人的感受与评价,使之与法官的价值判断相衔接。
所以,在诉讼中,这样的“真相”不仅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根据,更是裁判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认同的基础。
二、诗性逻辑与移情就律:诗性思维下的法律适用“玄学或形而上学与逻辑之分在于玄学观照各种事物的一切存在的形式,逻辑考虑到一切事物可能指的那一切形式。
因此,我们……也把同样的诗当作诗性的逻辑来看,诗凭这种诗性逻辑来指明神的实体的意义。
”阳97)在维柯看来诗性智慧和哲学是处于一个对极的二元,因而在逻辑的形成上也就引出不同的指向。
形式逻辑是客观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下的某些最简单、最普遍的联系,是思维活动保持确定性、稳定性的根本保证;而诗性逻辑追求的是一种个人的感悟,是用感性意向感知的。
诗性的思维在情理法的语境下,彰显出传统的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注重形式逻辑的推理。
有学人通过对清《刑案汇览》中随机抽样的案件进行分析梳理认为,清代官员在案件的论证中形式推理、论理解释、比附和实质推理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6.7%,8.3%,41.7%,13.3%。
④学者一般认为即使是在形式推理中都存在大量的主观价值判断,更遑论比附和实质推理了。
从哲学的意义上看,林语堂认为逻辑适用与否的问题是和中国人对真理的认识密切相关的。
13]t r vs)由于缺乏西方的理性启蒙实践历史,因而古人认为逻辑推理上的真实客观上并不能保证结果的有效性。
由此“中国古代法官睿智地发现,三段论操作之前,对大小前提的确定就不得不包含了价值判断。
”@这里价值判断所依凭的虽然是以儒家理论整体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但是不免落入个体性和主观性的窠臼,因而是诗性逻辑的一个显证。
诚如贺卫方先生所指出的,“古代中国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继承了儒家的天理人情高于逻辑差异的传统,从不‘专决于明而失人情’,明白地主张‘官司不当以法废恩’。
”【4】《刑案汇览》中有一个案件:李许氏因耕作忙,所备菜少,被姑叱骂;许氏之翁抱怨妻贪嘴,致其气忿自尽。
刑部判“将李许氏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自缢’例满流”。
⑥以今天的观点来看,在这一事件的因果关系中,致许氏之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死者丈夫的抱怨;许氏的过失充其量只是其诱因。
但在刑部官员看来“百善孝为先”,由于儿媳的饮食不备有赡养不周之处,故在许氏的行为与其姑自尽二者之间建立了其认为足以自圆其说的逻辑关系。
诗性思维在法律的适用上一方面体现为法律逻辑的匮乏;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移情就律。
后者即是法官依据案件的情况、自身的价值判断等因素裁剪案件对可归责者进行酌情处罚。
《刑案汇览》还有一案,杨氏与人通奸,其姑贺氏得知后令其母家管教,杨氏之兄反称贺氏诬蔑、意欲告官。
贺氏遂气愤自尽。
裁判者知“是王贺氏并非为伊媳犯奸轻生”,但仍欲对其处以严刑。
按照清律,妇女与人通奸致使并未纵容之父母羞忿自尽,妇女拟绞立决;裁判者比照援引后予以移情就律,量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仍依例灾发驻防给兵丁为奴。
9从此案来看,作为间接原因的通奸行为无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违反还是从法官个人情感上都具有可归责性,因31河北经贸大学学报f综合版)2010年第4期而受到严厉惩罚。
直接原冈的制造者、杨氏之兄经案件的裁剪后反而未受到追究。
在传统情理法文化的语境下,法官“依法”断案并非如西方社会是以理性主义为核心的、以制度安排为保障、谋求整体公平的系统化的价值和制度为核心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更多体现为法官个人的道义诉求,是以情理衡平为核心的审判模式。
法律适用层面上的诗性逻辑以及移情就律,究其原因,学者梁治平认为道德化的法律不需要严密的逻辑结构,因为道德判断本身就不是根据逻辑得出的。
15J(丹弼法律和律学这种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缺乏,给通过司法实现建构统一、整齐、协涮的规范体系的目标带来了很大困难,但同时也扩大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丽为以诗性思维为特质的情理法文化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个案衡平与罚当其罪:诗性思维下的司法结果诗性思维作为一种思维的方式专注于个别的事物。
维柯认为:“诗性语句是凭情欲和恩爱的感触来造成的,至于哲学的语句却不同,是凭思索和推理来造成的,哲学语句愈升向共相,就愈接近真理;而诗性语句却愈掌握殊相(个别具体事物),就愈确凿可凭。
”聊竭诤|生思维在情理司法的语境下,作为执法者一方面是“公心如称”——执法者的内心确认成为衡平的前提;另一方面是缺乏对法律共相的抽象思维,本着罚当其罪的目的追求个案正义。
真德秀在《论州县官僚》一文中日:“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度,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戢公法以徇人情。
诸葛公有言:吾心有秤,不能为人作轻重。
此有位之士所当视以为法也。
然人之情每以私胜公者,盖徇货贿则不能公,任喜怒则不能公,党亲戚,畏豪强,顾祸福,计利害,则皆不能公。
殊不思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逾者,国法也。
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居官临民,而逆天理,违国法,于心安乎?雷霆鬼神之诛,金科玉律之禁,其可忽乎?故愿同僚以公心持公道,而不汩于私情,不挠于私请,丽无冤抑不平之叹。
”⑨真德秀认为作为执法的官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在“天理”、“人情”、“国法”寻找一个衡平点,做到情法得宜。
而其立论的出发点即为诸葛公所言之“吾心有秤”,这在实际的操作中体现在“诛心”与“酌情”。
.32.《清明集》中有“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一案。
此案女方时隔五年之后悔婚,无论是县断还是丞厅看定都欲劝以“择日完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