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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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5•【字号】泸市府发〔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五日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泸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很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城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市财政、物价、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房屋实物分配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一)腾退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直管公有住房;(二)市人民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三)市人民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社会捐赠用于廉租的住房;(五)市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来源:(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2x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筑府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07〕9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贵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全市统筹、以区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章保障方式与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结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2号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者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每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镇廉租住房的主要筹集渠道:(一)腾空的公有住房;(二)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出资新建或者购置的住房;(三)用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建设的住房;(四)单位从新购建住房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五)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城镇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八条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家庭最低收入标准,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的住房困难户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论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

论我国廉租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形式缺陷
本 权 利 ,应 该 由 法律 加 以规定 。但 我 国
内容 摘 要 : 我 国 现 行 廉 租 房 法 律 制 度 主 要 体 现 在 有 关廉 租 房 的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政府 规章 中 ,其 形式缺 陷表现在 立 法位 阶 过 低 ,政 出多 门且 数 量 众 多 、 修 改频 繁 、 内容 重 复 ,难 以把 握 和 适 用 ;法律责任情形和形式过 于原则 ,对 违 法行为 的制裁 力度 不大等方 面 。应 当从 逐 步 提 高 立 法 位 阶 、 整 合 统 一 相 关 立 法 规 范 、 进 一 步 明确 违 法 的 具 体 情形 和行 政 处分 责任、加 强违 法的惩 罚 性 规 定 等 方 面 完善 廉 租 房 法律 制度 。 关键 词 :廉 租 房 法律 制 度 立 法 形
行的廉租房法律体系除 了上述 国务 院及住
廉租房 制度已成为解决我 国城市低 收 入 居 民 住 房 问 题 的重 要 保 障 方 式 。 自
2 0 0 3年以来 ,我 国已有不少城镇 低收入
房与城 乡保 障部 制定 的有关管理 办法 外 , 还包 括各地 出台的有关地 方政府规章 。 如 甘 肃省颁 布 的有 关规章 有 :《 甘肃省 人 民 政 府关于稳 步实 施廉租住 房 的意 见 》( 甘
以地 方政 府规 章为主 。 从 总体上 分析 , 其
( 一 )有 关廉 租房 管理规 范的立 法位
阶 太低
缺 陷表现 在 :
我国的法律体系 以效力等级 为准 ,可 分为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地 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 自治 条例 和单 行条例七类 ( 见图 1) 。 众所 周 知 ,宪 法 具有 最 高 的法 律效 力 ,法 律是 由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制定 的, 效力仅 次于 宪法;行政 法规 由国务 院

新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_胡绍雨

新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_胡绍雨

孟子曾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即有了财产人才会向善,而没有财产人就会作恶。

可以把它引申为安居方能立业,如今这句话依旧适用。

现今中国房价畸高,越来越多的民众无力购买商品住房。

如何有效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为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1.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我国现行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金补贴;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城市居民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解决的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1000万户,占全国城镇家庭人数的5.5%。

截至2007年底,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住房条件的低保家庭有95万户。

2008年中央安排用于廉租房建设资金为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增幅达到33%。

2.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阶段用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有效措施。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其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其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适合居住。

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建设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新时期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收稿日期:2012-09-20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12人文社科项目(鄂教规【2011】6号编号:911);武汉市2011社科基金项目(whsk11022)。

作者简介:胡绍雨(1980-),男,湖北武汉人,博士后,主要从事公共经济、财税研究。

摘要:近年来在房价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保障房逐渐成为一个高频词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7]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7〕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本溪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溪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本溪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国土、物价、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政府为最低收入家庭建设或购置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资建设或购置的住房。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内府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3]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内江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建设、分配、准入、退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提供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包括租金核减)方式,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等。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以及建设、分配、准入、退出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统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
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住房保障》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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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鲁建发〔2009〕16号) [J], ;
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J], 无
5.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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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05号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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