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破产的条文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a.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b.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c.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债务⼈破产。
③清算并分配债务⼈所有财产; ④⼀审终审。
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律使⽤裁定,并⼀律不准上诉 C.个体⼯商户或公民个⼈合伙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D.⼈民法院审理企业法⼈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常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破产法律规定1.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债务人自愿原则: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2)公平清偿原则: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3)债权优先原则: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破产保护原则:破产申请期间,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2. 破产申请和受理(1)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有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4. 破产清算组(1)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代表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清偿。
5. 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内容: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的数额、种类、担保情况等。
6. 债权确认(1)债权确认期限: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债权进行确认。
(2)债权确认程序: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确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7. 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剩余部分再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破产财产分配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分配或者折价分配等方式。
8. 破产终结(1)破产终结条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终结程序:破产终结后,债务人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第三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章债权申报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七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重整期间的营业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章和解第九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取回权和别除权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变价和分配第五节破产案件的终结第六节免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第三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本法作出的裁定,应当公告。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登载公告的媒体上,并张贴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企业破产系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债务无法清偿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企业破产的申请、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方面,对企业破产系列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破产申请1. 申请主体企业破产申请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1)债务人: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申请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企业破产受理1. 受理机关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程序(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受理破产申请。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
四、管理人制度1. 管理人设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 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财产清单。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破产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实施条例》。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 企业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2. 个体工商户破产: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3. 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三、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受理条件:破产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申请人具有破产申请资格;(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4)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程序。
3. 不受理情形:破产申请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申请人不具备破产申请资格;(2)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3)债务人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4)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破产财产的确定与分配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1)债务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3)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破产财产的分配:(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3)清偿破产债权。
3.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有担保的债权;(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3)普通债权。
五、破产程序1.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2. 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置和分配。
破产法条文解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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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破产的条文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破产还债程序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殊程序。
从破产还债程序并非由具体的债权债务争议所引起来看,具有非讼性。
但是,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着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还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比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提出异议),所以又具有一些争议的因素,同时,从破产还债程序的直接目的在于还债这个角度来看,它又可以被视为一个债务清偿程序,因而具有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