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_政策评估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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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篇)关于民政问题的工作建议

(12篇)关于民政问题的工作建议

(12篇)关于民政问题的工作建议工作建议1:提高社区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听取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改进服务。

工作建议2:完善养老金制度建立健全养老金体系,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养老金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效率和保障水平。

加强养老金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申领率。

工作建议3: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失能、失业、生病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排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加强社会救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意识和能力。

工作建议4:加强儿童福利工作加强儿童福利的立法工作,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利益。

加强对儿童的教育、健康和保护工作,提高儿童生活质量。

推动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

工作建议5: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加强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

加强对妇女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帮扶,提高她们的经济独立能力。

加强妇女的健康保护和卫生教育,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工作建议6: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强对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扶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加强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打击残疾人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工作建议7:加强家庭、婚姻和继承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对基本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

加强对家庭、婚姻和继承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打击和预防,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工作建议8: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帮扶工作,提供临时性的食宿和就业机会。

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打击违法行为,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工作建议9: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和监管工作,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九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浙民福〔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我省自2014年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

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其中: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主要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

具体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摘要:以近年来政府针对日益严重的流浪儿童问题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切入点,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分析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救助流浪儿童的四点对策。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策发展;救助策略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2-0216-02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一般将我国城市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而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流浪儿童约有100万—150万人,而据民政部门统计,每年仅有15万人次流浪儿童得到救助,救助形势十分严竣[1] 。

从性别上看:流浪儿童中男性约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约占30%,约有4.5万人。

从来源上看:来自农村的约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从教育程度上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

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省份[2] 。

二、我国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儿童被不法分子诱拐,常年从事偷窃、乞讨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超出国际警戒线,而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东部起步早,经济发展水平高;中西部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

我国流浪儿童大多来自农村中的贫困家庭,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

由于他们自身的能力不足和缺乏足够的保障,容易沦为流浪儿童。

另外,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儿童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诱拐,其中一些人被职业乞丐或违法组织所控制,成为犯罪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2.家庭功能失调,学习适应不良。

不良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恶劣、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家长对儿童施加过大的压力、家庭照顾不周、父爱母爱的缺失、家长对儿童的忽视甚至虐待,使得儿童无法在家庭中正常学习、生活,致使儿童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童。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关于残疾儿童关爱的意见建议

关于残疾儿童关爱的意见建议

关于残疾儿童关爱的意见建议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在我们社会的发展中,残疾儿童是一个特殊而需要更多关注的群体。

为了更好地关爱他们,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 完善教育体系:在学校层面,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残疾儿童教育体系,提供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和适应性强的教学方式。

培养专业的特教师资,建设更加无障碍的校园环境,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

2. 提供康复服务:建立全面的康复服务体系,包括康复医学、康复理疗、心理康复等,以全面促进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

加强康复服务的宣传,提高家长对康复的认知,让更多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帮助。

3. 促进社会融合:鼓励各类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融合机会,包括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

通过举办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度,促进社会的融合和共建。

4. 完善社会保障: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教育、康复等全方位的保障。

对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更多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的福祉。

5. 加强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残疾儿童权益的保障。

加大对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追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残疾儿童在法律面前有更多的保障。

6. 提高社会意识: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残疾儿童的关注度和理解度。

倡导尊重、关爱的社会氛围,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以上是我对关爱残疾儿童的一些建议,希望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共同努力,为残疾儿童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幸福的生活。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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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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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调查显示, 有两次以上流浪经历的儿童占总数的 12 . 2 % , 而有统计表明 , 这个比例可高达 40 % , 屡送屡 返次数多者在一年内可达 8 次。 4 . 救助管理中存在各部门协调不顺现象。流浪儿童的保护涉及多个部门 , 这些部门各有分工, 如民政部 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将执行职 务时发现的流浪、 乞讨未成年人等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流浪未成 年人的教育工作 ;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等等。本来各部门依托自己的优势为流浪儿童 提供应有的照顾是理所应当的 , 也是合理合法的, 但正是这样的分工却造成了多龙治水的混乱局面 , 许多部 门为了部门利益相互推诿 , 互不负责。 ! 丐帮卧底 ∀ 曹大澄在追溯 ! 像割不尽的韭菜 ∀的病残乞儿现象的原因 时就碰到了 ! 妇联说权力有限无权扣人 , 民政说只管收容救助无权执法, 公安说有人打 110 才出警办案 ∀ 而 无人管理的困难。 5 . 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不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护和受教育状况的检查 表明, 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 , 发展不平衡 , 全国还有 431 个县级单位未实现 ! 普九 ∀, 已 经 ! 普九 ∀ 的部分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居高不下 , 一些省、 自治区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在 5 % 以上, 个别地区达 15% 左右。另外, 从整体上看, 流动学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城市还没有将流动学
& 这些情况都表明, 尽管目前我国 龄未成年人就学问题纳入本地教育规划, 一些公办学校不愿接受外地生。 保护儿童的法律、 法规已经不在少数 , 但法律、 法规的落实还没有到位。不管是辍学在家的农村孩子还是不
能入学的流动儿童, 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缺失都给他们创造了外出流浪的机会。有调查显示, 63 . 1 % 的进城 务工者选择将子女留在农村, 这些留守子女普遍缺乏监护人的有效监护, 失学、 辍学率都较高; 而对北京市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调查表明, 流浪儿童中 83 % 的来源于农村, 留守儿童已成为流浪儿童的第二大来源。 综上, 我国目前的流浪儿童救助政策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国家与社会需要采取更 为积极有效的措施, 以完善救助机制为重点, 逐渐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与有效的回归机制 , 尽可能地减少 流浪儿童的产生 , 确保流浪儿童最终回归家庭和社区, 享有和正常孩子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存、 发展和参与等 的权利。 二、 构建 ! 三位一体 ∀型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针对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以及现阶段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在实施中的问题 , 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需要 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 , 以完善救助机制为重点 , 逐渐建立全方位的积极预防机制与有效回归机制 , 最终 形成 ! 三位一体 ∀ 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 这将是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政策取向。 所谓 ! 三位一体 ∀ 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是指包括预防、 救助与回归三大环节在内的一整套针对流浪儿 童的社会保护机制, 它以基本生活救助机制为核心 , 以积极的预防机制为基础 , 以实现流浪儿童真正回归家 庭与社会为目标。只有立足预防, 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儿童 ; 只有实施有效救助, 才能真正维护流浪儿童 的权益 ; 只有让流浪儿童真正回归家庭与社会 , 才能让流浪儿童过上正常、 健康的生活并获得公平的发展机 会。因此,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针对流浪过程中的儿童给以生活救助的机制 , 而且需要一套更为全面、 更为 有效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三位一体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可以用下图来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关系。 构建 ! 三位一体 ∀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 应本着这样的理念 : 首先, 应避免儿童在缺乏保护的状态下流入 社会, 从源头上杜绝流浪儿童的产生 ; 其次, 要致力于流浪儿童的减少, 尽可能地使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和社 区 ; 最后, 对于确实无法回归家庭或社区的儿童也一定要确保他们享有和正常孩子一样平等地享有生存、 发 展和参与等的权利, 防止其边缘化。 ! 三位一体 ∀ 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 而需要在不同的时期确立不同的重心, 最终实现 减少流浪儿童和实现流浪儿童顺利融入社会的目标。在现阶段 , 重点应当是完善针对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 救助机制, 以此确保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 ; 随着救助机制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则应当将工作重点转移 到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上来, 这才是真正积极的救助。然而 ,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 无论采取多么有效的措 施 , 也不可能绝对消除流浪儿童现象 , 因此 , 不仅完善生活救助机制是必要的 , 而且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 还 应当将如何确保流浪儿童顺利回归家庭与社会作为未来政策实施的重点。
收稿日期 : 2009- 12- 02 作者简介 : 谢 琼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生、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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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取得的成就,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 . 流浪儿童的基本生活权益得以确立 , 社会保护的安全网正在逐渐形成。通过各种立法与法规、 政策等 的不断完善 , 流浪儿童的生存权、 健康权、 财产权及受教育权等权益都得到了明确规定 , 一些可能造成流浪儿 童产生和侵犯流浪儿童权益的行为越来越不被法律与社会容许和接受。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的出台和修订以及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的颁布, 为流浪儿童的权益保护 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规支持, 并促使流浪儿童的社会权益逐渐得到确立。 2 . 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得以建立。从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 %, 从只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到设立独立的流浪儿童救助站或保护中心, 流浪儿童的社会 救助机制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 有序化和专业化, 并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机制 , 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公安、 卫生、 交通、 铁道、 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 作的组织管理机制; 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财政拨款机制; 由民政部门对 救助站进行指导、 监督的监督机制等。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在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 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 到目前为止 , 全国 1121 家救助管理站中已有 130 余家机构设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3 . 越来越多的流浪儿童得到了实质性救助。据统计 , 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颁布起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几个月内 , 全国共救助未成年人 3 . 2 万人次 , 占受助人员总数的 18 %。 到 目前为止, 130 余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每年能为超过 10 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生活保 护和心理咨询、 行为偏差矫治等专业救助。仅 2006 年, 全国各种类型的救助机构直接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10. 5 万人次, 并利用 ! 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为 1 . 78 万名受救助未成年人建立了电子档 案。另外, 相关部门也已开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更好地救助和教育流浪儿童的新方案。 综上, 我国十多年来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 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二 )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同时, 还必须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 , 流浪儿童救助在现阶段依然存在着诸多 现实缺陷。 1 . 救助政策存在缺陷。虽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的出台是一种进步, 但此办 法既没有把成年流浪者和流浪儿童加以区别, 也没有对各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加以明确、 清晰的规定 , 且缺 乏对流浪儿童尤其是长期滞留在救助站的流浪儿童实施监护的依据。据调查 , 流浪儿童中有相当一部份是 因为被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而外出流浪的儿童, 这些儿童的父母都因没有尽到正常的监护人义务或 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将流浪儿童的监护责任进行委托, 流浪儿童救助站也就不会因受托而产生对这些儿童 的监护义务 , 只能将他们送回监护人身边或户籍所在地 , 结果是 , 这些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儿童只能 再次选择流浪。此外 , 与流浪儿童救助有关的一些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 也未提出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来保障和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 更未涉及应该怎样惩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 1991 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对收养人的严格 限制, 对于经历了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 居民生活水平已得到了极大提高、 养育观念已发生改变 的今天来说已明显滞后, 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流浪儿童的救助。 2 . 救助水平低, 救助内容单一。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的规定 , 救助站对 流浪者实施的只是食、 住和医疗等基本救助, 这对成年人的临时性救助来说足矣 , 但是流浪儿童和成年流浪 者有很大区别, 许多儿童并不能准确说出其家庭住址或父母亲戚的联系方式 , 故而滞留在救助站的时间往往 都较长 , 而此时他们正处于身体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 物质营养需要保障, 精神给养更需要补充 , 幼年文化思 想教育的缺失对儿童的发展来说是一生都难以弥补的痛。但目前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普遍停留在满足基 本生活的物质保障救助上 , 很少注重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帮助。 3 . 救助目标定位失准, 救助措施程式化。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的多条规定都 清晰地透露了一种取向, 那就是救助的任务就是把流浪者送回家或送回户口所在地。救助机构将工作目标 简单地定位于 ! 送孩子回家 ∀, 而不去分析儿童外出流浪的真正原因和需求, 如许多儿童离家出走是因为 ! 家庭不温暖 ∀, 程式化地将他们送回家并不能阻止他们二次、 三次甚至多次出行的脚步。对北京市未保中
[ 摘要 ]
通过对我国流浪儿童现状的考察 , 认为流浪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
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这一群体虽然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但生存权、 发展权和教育权等基本权 益却并未得到制度保障; 正因缺乏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 这一群体极易成为潜在的犯罪后 备军 , 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 因此 , 国家应当建立有效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 维护流浪儿童的 各项权益 , 同时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目标。 文章主张整合国家 、 政府 、 社会及家庭等的力量, 形成一套以生活临时救助机制 、 预防流浪机制与回归社会机制的 ! 三位 一体 ∀流浪儿童救助体系 。 [ 关键词 ] 流浪儿童; 预防; 救助 ; 回归 [ 中图分类号 ] C913. 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3# 4145[ 2010] 01 # 0038# 06 流浪儿童是我国社会和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 因其权益全面受损而正在成为整个 社会广泛关注的弱势群体。根据民政部等的联合调查结果, 1994 年至 1997 年期间, 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 10 万至 20 万人之间上下波动 , 1994 年大约有 10 万流浪儿童, 1995 年流浪儿童的数量在 15 万左右。 2003 年 ,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测算则表明, 我国每年流浪未成年人的人数大约在 100 万至 150 万 之间。从理论上推断 , 现阶段全国的流浪儿童数量应当不少于 100 万人 , 它作为我国转型期客观存在的特殊 社会问题, 人数正在呈持续增长的趋势。这一群体虽然开始被人关注 , 却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其权益也 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 , 不仅如此 , 这个特殊的群体也在以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于社会, 给社会带来不安定性因 素。本文通过评估目前我国对流浪儿童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措施, 提出结合国家、 政府、 社会及家庭等的力量, 形成一套以完善救助机制为重点, 逐渐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与有效的回归机制的 ! 三位一体 ∀ 流浪儿童救助 体系。 一、 流浪儿童救助政策评估 : 成就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保护儿童与流浪儿童的法制建设正在走向完善之中 , 已从综合立法走向专门立法, 立法理念由社会规管走向人性关爱, 方式由混合保护走向专门救助, 内容也越来越完善、 全面。新时期流浪 儿童的社会救助机制也已经得到了初步确立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 建立了流浪儿童救助的组织管理机制、 财 政机制和监督机制, 并在逐步走向规范、 有序和专业化, 越来越多的流浪儿童得到了生活救助生存权益得到 了保障。然而, 在国家保护儿童法制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 针对流浪儿童的法制建设却还存在着诸多缺漏, 许多法律制度操作性不强 , 在实施进程中普遍存在执法不严、 不到位现象; 生活救助机制虽已得到确立, 但就 目前状况来看, 救助水平还较低、 救助内容还停留在物质救助层面、 救助措施程式化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和完 善。 (一 )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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