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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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2017.6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2017.6月)

172400110627 (2023.06.05)/ 贵州省质量 (2017)黔质监验字202 技术监督局 号(2020.06.05) 162400110201 (2022.02.02) 贵州省质量 (2016)黔质监验字204号 技术监督局 (2019.02.02)
2021.10.21
贵州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录(2017.6月)
序号 机构名称 申请类型 申请专业类别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1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检验中心
标准变更(自我承 诺)
2
成都铁路局贵阳环 境监测站
标准变更(自我承 诺)
贵阳市宝山南路99号(本 食品(食品理化、食品微生物、甲 次变更地址:贵阳市宝山 南路99号、贵州省安顺市 醇、溶剂残留量等) 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平坝 夏云工业园中小企业服务 环境监测/水和废水(化学耗氧量 、硝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硫酸 贵州省贵阳市铁运巷7号 盐)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科教 、装饰装修材料、气体等 街698号
162400140226
2017.06.16
172400110627/ (2017)黔质监验字 202号
2017.06.06
12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 督检验所
162400110201/(2016) 黔质监验字204号
2017.06.06
13
贵州省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检验中心
152400140070
2017.06.05
152400140070
2017.6.28
162412210225
2017.6.28
3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院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药监综械管〔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14号),现将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检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见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未能依照检验方案完成全部适用项目检验情况的收集。

对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未能提供完成检验所需全部资料和配套必需品的,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检验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缺项检验提示函,该提示将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传递,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应当将调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其他形式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

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的,应当监督企业尽快完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依规完成变更。

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

二、复检工作要求2024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完善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2日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或加速试验。

1.短期试验:该类样品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2.长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6个月以上,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样品稳定性。

3.加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二、试验要求(一)样品分类。

1.普通样品。

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样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样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16
•【文号】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要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名单之外的非法添加物质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局。

附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

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目前规定了17个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功能学试验
类 别
对申请人送检样品按照评价程序和 检验方法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 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目前规定的27个功能学试验,27种 功能以外的功能需要申请者提供相 关的技术资料后,向有关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接受技术评审,报管理 部门批准。
内 一、保健食品检验(试验)的依据及 类别
容 二、申请保健食品检验(试验)需要 提供的资料 三、保健食品试验的要求 四、保健食品检验(试验)的时限 五、保健食品检验(试验)样品的数 量 六、检测中出现的问题
保健食品检验(试 验)的依据及类别
依 据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新资 源食 品安 全性 评价 有关 要求
原则上进行一、二、三阶段毒 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 调查。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 性试验。
根据有关文献及成分分析未发 现有毒或毒性甚微,对健康无 损害,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 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可 先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进行进一 步的毒性试验。
不同 保健 食品 选择 毒性 试验 的原 则要

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 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 针对性的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 试验。对孕妇、乳母、儿童食 用的保健食品,特别注意其胚 胎毒性或生殖毒性、神经毒性 和免疫毒性。
受试样品的要求


试验动物的要求

给受试样品剂量及时间的要求
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 常规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 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 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 行传统致畸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医疗器械十大检测中心联系地址

医疗器械十大检测中心联系地址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天坛西里2号10005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中路2号100011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100081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1号250013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上海市民和路154号250013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辽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22号110026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300191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岳家咀430077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浙江杭州市环城东路23号310009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西路1号510663。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27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1.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600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门诊楼7楼皮肤科化妆品检验中心联系人叶聪秀、易金玲联系电话 020-传真 02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2.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蒋王庙街12号联系人朱蓓蓓联系电话 025-传真 025-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联系人张宁联系电话 024-传真 024-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4.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天坛西里2号中检院食化所联系人刘婷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5.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0号联系人信许亚、冯雪娇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6.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联系人胡俊明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7.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机场路1巷86好联系人王金兰联系电话 0571-传真 057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8.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99号联系人吕菁、王惠华联系电话 0571-传真 057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9.厦门市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厦门市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东渡海山路33号联系人曾民、黄惠琼联系电话 0592--传真 0592--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0.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成都市中学路6号联系人康晓熙、万丽蔡伦华、张丽?联系电话 028----传真 028--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行道5号科研楼3楼联系人邹琳联系电话 028-传真 028-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12.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深圳市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二道28号联系人闫凯联系电话 0755-传真 0755-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3.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联系人张道广联系电话 021-传真 02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4.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皮肤病医院联系地址上海市保德路1278号,上海市皮肤病医院6A楼105室联系人张永华、谈益妹联系电话 021---转3875传真 02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15.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380号联系人崔文广、马嘉容王丽娜联系电话 021-转受理大厅传真 02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6.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名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泺大街2749号联系人孙晶联系电话 0531-传真 053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7.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46号联系人张仔志联系电话 024-传真 024-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8.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联系人曲晓明联系电话 024-传真 024-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19.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南京市江苏路172号联系人陈海峰、陆耀良联系电话 025--传真 025--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0.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联系人张磊、陈洋联系电话 027--传真 027-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1.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增路23号(邮编:)联系人曾文珊、施亦斌联系电话 020-传真 02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湖路9号联系人钟妍、朱雪妍联系电话 0771--传真 077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3.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联系人赖珊联系电话 020-,020-传真 02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4.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号联系人蔡玟联系电话 020-;020-传真 020-3105 1486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5.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福建省药品检验所联系地址福州市通湖路330号联系人陈在敏联系电话 0591-传真 0591-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6.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水车胡同13号联系人张丽丽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27.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名称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联系人付悦李洪权联系电话 010-传真 010-机构类别化妆品行政许可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所需的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保健食品法规

按规定执行)
• 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通常以技术标准或部门文
件形式发布的技术要求)
1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
月1日)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 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并对安全性、标签、说明书德等提出要求。
申请人的含义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 证书者。

5.关于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 验的区别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不需要经过审批可自行进行; 药品临床试验必须经过审批,取得临床批件后方可 进行 保健食品的人体试食试验是由确定的检验机构组织 实施的。 药品临床试验是由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的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实施基地可以是医疗机构, 也可以不是医疗机构,药品临床试验的实施基地必 须是认定的医疗机构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健康人群 和亚健康人群;药品的临床观察对象主要是住院治 疗的患者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不分期进行;新药临床试验 一般分三期进行
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 法规介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张艳秋 2010.11
1
关于保健食品的概念 1
最早出现在《食品卫生法》中( 1995 年实施,现已废止),首次提到保健食品 这个概念,确立了法律地位。 保健食品被表述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 功能的食品”。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 的通知 》(1997年),将营养素补充剂纳 入保健食品管理。
适用的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

2017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名单(A类项目)

附件1
2017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满意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A类项目)
一、黄热病毒核酸检测(实时荧光RT-PCR法)能力验证项目(74
家)
注:*表示该参数为补测满意
二、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的鉴定能力验证项目(46家)
注:*表示该参数为补测满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能力验证项目(30家)
四、牛结节性皮肤病核酸检测能力验证项目(27家)
五、饮用水中溴酸盐、氯酸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检测能力验
证项目(735家)
注:*表示该参数为补测满意
六、水产品中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恩诺沙星的测定能力验证
项目( 23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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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4949家)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除山西、西藏以外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4.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5.首都医科大学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检验中心
6.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7.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8.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9.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10.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11.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中心
12.同济医科大学
13.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14.哈尔滨医科大学
15.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16.浙江大学医学院
17.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19.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20.昆明动物研究所细胞与分子进化开放实验室
21.安徽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研究所
22.甘肃省医学科学研究院

功能学评价机构(功能学评价机构(3131家)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四川、福建、广西、河北、河南、
湖北、湖南、辽宁、陕西、吉林、浙江、海南、重庆20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4.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5.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6.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7.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8.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9.哈尔滨医科大学
10.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11.同济医科大学
12.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3434家)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四川大学华西公卫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4.山东大学公卫学院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真菌菌种鉴定机构(真菌菌种鉴定机构(33家)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3.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

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22家)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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