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具体有哪些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中,甲乙双方如何界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中,甲乙双方如何界定篇一: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篇一:个人买卖合同个人购销合同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
具体内容如下:1、乙方在甲方商行年月日,购买商品。
乙方采用形式支付甲方人民币元。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约定: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
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
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80%现金结算。
其中2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3、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二年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
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
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退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90%现金结算。
其中10%甲方作为商行成本计算,不予退还。
4、乙方自购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或超过三年以上的,如果乙方要求退还所购商品,甲方无任何理由拒绝并接受乙方退还要求。
乙方在提出退还所购甲方商品要求时,需出具购买商品原始发票、商品鉴定证书和无暇疵所购商品。
双方无异议时,甲方即时全付乙方购买商品原价100%现金结算。
如果乙方所购商品增值,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5、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
甲乙双方在签定购销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6、本合同自甲方()开业之日起正式施行,无时间限制。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年月日篇二:产品采购合同-买卖合同范本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2.08.06生效日期: 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京高法(2012)24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合同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如何理解合同盖章并签字后⽣效
合同盖章并签字,说明双⽅都已经认定该合同已经⽣效。
同时合同内容也正式的起到了对双⽅的约束限制作⽤,合同双⽅基于这个合同的成⽴⽣效才产⽣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责任。
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如何理解合同盖章并签字后⽣效”的相关知识。
如何理解合同盖章并签字后⽣效
⼀、⼏种瑕疵签字、盖章⾏为的效⼒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签字或者只有当事⼈盖章的情形。
⼀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当事⼈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治的原则,当事⼈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或其他组织为当事⼈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或负责⼈的个⼈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
由于法⼈或其他组织⾃⾝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然⼈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然⼈来完成。
⼆、⼏种⾮正常盖章⾏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合同协议范本】怎么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范本

怎么认定口头协议的效力?口头协议有效吗?一种说法有效,另一种说法是无效,那么口头协议有效吗?效力应该怎么认定?法律365小编就将这双方的意见整理出来,希望能够为你提供满意的答案,现将整理的内容作如下说明:口头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口头合同俗称君子协定,是指双方不经过书面签字,只以口头承诺形式订立协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直接对话的方式约定合同内容,没有文字记载。
对于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原则上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多用于日常生活中,如在菜市场买菜,商场买衣服等。
相对于书面合同、公证等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其特定优势,如便捷、简单、成本低等,只要双方有一定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即可以订立合同。
但言语一旦说出就成为了历史,无半点痕迹留存,所以口头合同缺乏固定、客观的记录,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很难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有损当事人利益。
抛开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优缺点不谈,我们更关注的是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只要具备意思表示的内容,合同就可以成立;但合同生效有明确的要件,不同种类的合同生效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因此,判断一项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要确定其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这一要素,只要具备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
意思表示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可见口头形式是合同表意的有效形式,但其是最低形式的意思表示。
口头合同成立但不一定有效合同生效意味着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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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具体有哪些内容
我们都知道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类型呢?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今天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吧,请继续往下阅读。
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1] 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2)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四)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条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通过上文小编对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的解答,大家应该明白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相信通过小编的解答,大家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就能应对了。
来源:(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具体有哪些内容http://s.yingle.com/ht/149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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