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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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简介社区矫正,是指对于犯罪了不严重罪行或不具备收监条件的罪犯,采用社区服刑方式进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的帮教、监督和矫正手段,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逐步走向法治、文明社会。

社区矫正方案就是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罪犯制定的一份行动指南,其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目标、方式和标准。

社区矫正的目标社区矫正的主要目标是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改变不良的思想行为,走上正道。

通过帮助罪犯掌握职业技能、提高道德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降低再犯概率,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社区矫正的方式社区矫正主要分为警示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心理疏导、心理治疗、体育锻炼、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和医疗康复等多种方式。

这些方式都旨在帮助罪犯改变行为,实现自我价值。

通过向罪犯讲述案例、恶性后果、法律规定和罪过的后果等形式来引导罪犯对犯罪行为进行深度反思和改正。

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讲解法律、宣传法律,使罪犯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从而避免低级、无法无天思想的侵蚀。

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针对罪犯的心理问题,采用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等方式,使罪犯能够减轻压力和负担,调节情感,达到改变自己的状态和行为习惯的效果。

体育锻炼通过体育锻炼来提高罪犯身体素质,增强其免疫力,同时也有助于罪犯主动配合各项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文化娱乐通过集体活动,如听音乐、看电影、看书、学舞蹈等,为罪犯提供一种精神上的放松和支持,满足罪犯的文化娱乐需求,化解犯罪意向。

针对罪犯原有的职业技能不足或完全没有专业技能的情况,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并引导开展创业。

医疗康复对于身体或心理疾病患者,需要以医疗康复的方式予以治疗。

康复的过程中,需要患者主动配合,并遵守诊疗纪律。

社区矫正的标准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其目的在于矫正罪犯行为,使其回归社会。

因此,社区矫正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矫正标准社区矫正主要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犯罪的错误,改正行为。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

社区矫正是干什么的社区矫正,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由其居住地的社会组织、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矫正,以消除对其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

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在相关教育机构指定地点进行。

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报到,接受报到、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

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经原批准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重新犯罪。

在接收后6个月内有条件回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确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解除司法拘留。

对因逃避监管导致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免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也可以依法决定不执行有期徒刑……”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对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定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专门场所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在其法定刑满释放后不再实施新的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按照我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分缓刑、假释两种情形进行。

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或情节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原判刑罚。

被撤销缓刑、合并或剥夺政治权利之后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遵守监规的前提下在各县级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这就是《社区矫正法》所说的“被撤销缓刑”。

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司法所主要负责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工作;承担具体事务。

由具有基层司法所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能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等工作人员组成。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社区矫正中心。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社区矫正机构,比如:宁夏自治区为全区统一设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刑罚理念,有利于提高改造教育罪犯的质量,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有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我国也展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作为新型的现代刑法理念,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1、我国社区矫正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判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国的宪法层面的任务和目的,所以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2、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类人员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述五类犯罪分子的基本使用条件、对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适用和终止程序,是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五类对象分别进行不同的监管和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社区矫正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基本概念

社区矫正基本概念社区矫正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返社会,并提供监督和支持,以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改变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有益的成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包括其原则、程序和实施方式。

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涉及重视个体差异、社区参与、程序公正和受害者关怀。

个体差异是指每个犯罪分子都是独特的,需要量身定制的矫正计划。

社区参与意味着社区成员、家庭、组织和志愿者应参与到矫正过程中,提供支持和监督。

程序公正确保了社区矫正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受害者关怀强调对犯罪受害者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促进犯罪分子对其行为的认识和责任感。

社区矫正包括多种形式,如监管拘留、缓刑、社区服务和康复计划。

监管拘留是指将犯罪分子监禁在指定的设施中,但仍然在社区矫正官的监管下。

缓刑将犯罪分子释放到社区,但要遵守一系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官的监督。

社区服务是指犯罪分子必须为社区做出贡献,如义工工作或参加教育项目。

康复计划包括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药物滥用治疗等支持服务,以帮助犯罪分子改变行为。

实施社区矫正需要多个参与方,包括法院、社区矫正官、犯罪分子、受害者和社区成员。

法院负责判决犯罪分子的刑期和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官负责制定和监督犯罪分子的矫正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支持。

犯罪分子必须积极参与矫正过程,并遵守规定的条件,例如定期报到、遵守宵禁等。

受害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提供意见和反馈,并从国家和社区获得支持。

社区成员可以通过参与社区矫正计划、提供就业机会和支持犯罪分子的康复努力来促进社区的安全和犯罪预防。

社区矫正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矫正计划必须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需求进行量身定制。

其次,矫正措施应与家庭、社区和教育机构等其他机构的支持和协作相结合。

此外,提供康复和职业培训等机会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培养新的技能和改变行为模式。

最后,改善监管和监督体系可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降低再犯率。

社区矫正对象法律常案例解答(3篇)

社区矫正对象法律常案例解答(3篇)

第1篇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内实施监管、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上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2. 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

3. 依法享有通信自由,不得非法监听、窃听、查封、扣押、没收其信件。

4. 依法享有劳动权,不得非法限制其劳动。

5. 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不得非法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6.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依法享有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义务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上承担以下义务:1.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

2.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4. 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5. 不得实施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6. 不得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7. 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常案例解答1. 社区矫正对象能否就业?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就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不得因被判处刑罚而受到歧视。

2. 社区矫正对象能否参加社会活动?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参加社会活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社区矫正对象能否结婚?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结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结婚时,应当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4. 社区矫正对象能否出国?答:社区矫正对象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不得出国。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法律规定1、管制犯五种主刑之一。

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必须进行惩处而又无需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刑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超过3年。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缓刑犯(1)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缓刑犯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最低不少于1年。

(3)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犯(1)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不适应在监狱或者其他监禁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

其法定情形: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个计算);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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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及条件之分析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种或者刑法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内容与模式在还是受到了刑法基本属性和刑法的适用的目的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及适用的条件存在的一定的漏洞与缺陷。我国现行规定的几类人员中: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暂与监外执行人员并不宜开展社区矫正。主观恶性、暴力犯罪、累犯等因素不应该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针对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研究现状,笔者通过对现行的关于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类对象以及适用条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探讨与社区矫正有关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希望能通过笔者的努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促使社区矫正的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

一、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范围 (一)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理论和实践争议 社区矫正在各个国家所经历的发展历程不同,自然其所涵盖的类型以及对象在各个国家也存在差异的。例如,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就涵盖了假释、缓刑、电子控制、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社区服务以及赔偿等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所施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对象主要包括五类罪犯:判处管制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规定已经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作出了明晰的界定。在实践之中,各地区都是据此对社区矫正的对象开展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所涵盖的对象并无争议。但是,针对《通知》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之中,对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对象之规定合理与否,在理论上存有很大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现行规定合理与否?第二,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有无扩大之必要及如何扩大? 1.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现行规定合理性问题 当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界中,对于《通知》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刑满释放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成为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存有争议。 首先,关于刑满释放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学者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理由主要是:第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监禁刑罚改造完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地在社会之中。第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已经经过监禁刑的长期改造社会危险性降低,符合社区矫正之要求。但同时,有学者提出反对的声音:第一,从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来看,刑法并没有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其他方面的限制,这使得社区矫正在实践中难以开展。第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使不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这与社区矫正的本质不同。 笔者认为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第一,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冲突。根据《刑法》第54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以下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上述四种权利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与其他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是一致的。而社区矫正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对被矫正的对象进行一定的自由限制,使其在规定的模式内进行活动,但这明显超出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内涵。第二,被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其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防卫社会。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措施,它的思想基础是用矫正达到复归社会。此二者在思想基础上并不相同。 其次,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主要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有学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列入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理由主要是: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羁押场所发生了从监狱内到社会外的转变,执行的地点与社区矫正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监外执行的对象社会危险性较低,不会影响社会的最低安全底线。反对的学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应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必须是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中并无要求罪犯有悔改的表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罪行可能较重,悔改表现可能不好。第二,暂予监外执行只是形式上走入社会,实际上他们没有进入社会而成为社区的正式成员。 笔者认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亦不适合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首先,社区矫正适用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排除重刑犯的适用,即要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的首要基本条件就是罪刑较为轻微的罪犯,除了假释犯之外,重刑犯也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其没有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能。其次,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也决定了对暂予监外执的罪犯不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一个目的之一,是为规避监狱矫正的弊端。而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法定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狱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变通方法。这样的变通也决定了其执行场所的临时性,只是出于刑罚的一种人道主义或者是因为监狱没法承担一些特殊罪犯的矫正工作,而不得不临时改变对罪犯矫正的场所,并不是为了规避监狱矫正的弊端。最后,社区矫正制度与暂予监外执制度的性质不同,因此不可能对暂予见外执行者进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开放矫正模式,它的实施与执行并不是为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帮助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2.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是否应扩大的问题 有研究者认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过小,是制约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犯罪率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有所下降的,因此适当扩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势在必行。在我国各个阶段的试点中,也总结出适当拓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何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还是值得深入探究的。 第一,关于判处财产刑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财产刑是否应该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财产刑分为没收财产以及判处罚金两种。对于没收财产是不可能存在无法行刑的问题的,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亦没有规定独立适用没收财产的情形,没收财产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在执行终结时就已经实现。如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对于被判处罚金刑,不论是单处亦或并处,在实践中都遇有执行难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罪犯人员无法及时缴纳,对于这些无法及时缴纳罚金的罪犯通过适用社区矫正来抵偿部分或者全部的罚金,不论是对解决罚金执行难或者是罪犯的改造都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因而笔者同意将罚金刑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 第二,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是否应该纳入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争议还是很大的。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所采用的的违法犯罪的二元体系,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与刑罚措施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要想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会遇到一系列的制度性障碍。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从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出发,劳动教养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对轻微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矫正,这与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初衷都是一致的,将其纳入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相信这也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法向。社区矫正不应当有犯罪领域的死板限制,而应当扩展到包括劳动教养和法律之中规定的非刑罚方式。这样既有利于体现综合治理罪犯以及社区矫正的核心价值又有利于行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和完整矫正的体系。 第三,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未决犯不应当适用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的试点进程中,一些地区将某些未决犯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笔者认为,将“暂缓起诉”以及“暂缓判决”的未决犯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之中,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是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社区矫正并不妥当。这是因为社区矫正制度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不仅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还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冲突的问题。第一,适用对象不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种或者刑法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实行的对象的是已决犯,而刑事强制措施的实行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未决犯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明显违反了刑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第二,性质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程序性、预防性的措施,其与社区矫正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三,适用目的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社区矫正则是为了矫正罪犯。第四,稳定度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确定的刑罚执行措施或者刑罚种类,需要通过既定的刑事裁决书来启动。第五,适用和执行主体不同。社区矫正决定主体主要是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工作,可见决定其适用的及执行主体分离。 笔者反对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之内。社区矫正可是说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矫正以及帮扶的集合体。其中,监管和矫正作为主要的手段措施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刑罚强制性。而刑满释放人员已经服刑完毕并已释放,其与正常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一致的。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再开展社区矫正没有法律依据。若仅是为了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或者安置而草率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之中,也是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基本目的。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一)犯罪类型、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影响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轻微的初犯、过失犯的,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刑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重刑犯、暴力犯、累犯和主观恶性强的罪犯不适用社区矫正。例如,有观点认为,“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犯罪性质及再犯罪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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