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公厅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管理规程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
2.加强纳税服务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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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
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1•【字号】甬政办[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甬政办〔19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一)依法督办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持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
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工作任务(五)督查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
督查工作任务主要有: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3.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6.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7.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特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由市府办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送相关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转达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同时做好督办工作。
(三)上报反馈材料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整理,并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
涉及多位领导批示的,为主的处室应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将反馈材料送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综合后送审。
(四)上报材料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向上报送。
并复市府办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反馈。
(六)上报材料应主送原上级交办单位,并报上级原批示领导。
(七)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向上级反馈。
(八)市政府督查室应定期对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每件批示的按期办结。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一)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即时交市政府督查室办理。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
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甬政办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0]15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7【实施日期】2000.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扶贫职能交给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主要职责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七)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甬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方式,着力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提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主体责任更加落实,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三场所三企业(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轨道交通、交通运输、港口、建筑施工、水利、旅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以下统称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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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公厅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管
理规程修编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1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公厅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管理规程修编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6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办公厅年度工作安排和领导要求,现就开展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管理规程修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深化“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机关为目标,以“内思外学、提高创新、有效高效”为基本原则,在原办公厅《行政服务质量手册》的基础上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管理规程进行完善提高。
通过这次修编工作,使办公厅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工作运转更加协调、高效,办文、办会、办事
更加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更好地为全市。